16岁少女骑电摩身亡,借车者被判赔十几万,律师:借车者明知女生未成年,存在过错!

据荔枝新闻8月19日报道,江苏常州16岁的小朱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绿化带后经送医抢救无效身亡。

经交警部门初步认定,小朱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涉案摩托车系陈某所有,由他出借给小朱使用

小朱的家属认为陈某对小朱的死亡负有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是未成年人无驾驶资质;陈某明知这一事实,仍出借摩托车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陈某赔偿小朱家属十几万元。

律师:借车者明知女生未成年,存在过错!

对此,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陈某无偿将车辆借给小朱使用,在法律上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好心并不等同于免责。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满足存在违法行为;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四、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错过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4个条件,就构成侵权。

具体到本案,判断陈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陈某是否对小朱的死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事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悬挂号牌,使用涉事车辆依法应当取得驾驶证。

陈某与小朱系朋友关系,明知道小朱还属于未成年,没有驾驶证,也不可能取得驾驶证,因而陈某将涉事车辆借给小朱使用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陈某存在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还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即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陈某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小朱已经16周岁,具有一定的控制和对无证驾驶电摩危险的辨识能力,因为小朱本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而依法应当减轻陈某的责任。

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陈某与小朱家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在充分释法明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调解。

陈某向小朱家属赔偿10多万元,小朱家人接受陈某的道歉,原谅陈某,案件得以圆满结束。

最后,本案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一方面提醒大家,自己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门上路一定要遵守交规,注意安全。

另一方面也再次提醒大家,借车有风险,一定要慎之又慎!#少女无证驾车身亡 借车者被判担责#

(零度时评综合荔枝新闻、长江云新闻、帮女郎在行动、头条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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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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