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书浅说
文章由观书浅说头条首发
古话说,人之初,性本善。实际上,小孩就像一张白纸,假如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就很难辨别对错。
并且年幼的孩子,天然地对其他人有信任之心,假如没有好好教导,也会陷入危险的境地。这回,上海宝山区,一位年仅五岁的小女孩就受到了这样的危险!
2020年5月的一个周末,王女士的女儿小颖像往常一样在西西弗书店看书,小颖乖巧可爱,很爱看书,给王女士省了不少心。
书店是个公共区域,有摄像头,又有很多小孩聚在一起。王女士觉得,小颖在那看书,安全没有问题。
而且小孩自己看书,也不想大人在身边,所以每次小颖读书时,王女士都会在附近自己逛一逛,等到饭点再回来接小颖回家。
长此以往,母女二人早已形成了这样的习惯,王女士每次去接小颖,小颖都开开心心的,王女士也没想过小颖会出什么事。
但有一天,小颖对王女士说了一句话,却让王女士惊得魂不守舍。
小颖说:“前天在书店跟一个哥哥玩了脱裤子的游戏,他把我裤子脱下来,我把他裤子脱下来。”
王女士听完,立刻变了脸色,这哪里是小玩小闹!赶紧拉住小颖仔细询问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小颖说,那天坐在旁边的哥哥叫她去厕所玩游戏,先是互相脱对方的裤子,然后哥哥摸她下面,她来舔哥哥下面。
王女士真是追悔莫及,后悔没有留在书店好好保护女儿。女儿说完,她立刻去了那家书店要求调监控。
监控出来,果然看见一位十岁左右的小男孩带着小颖去了卫生间,过了许久才出来。
那名小男孩也是书店的常客,王女士经常看见他,于是这几天她都去书店蹲守,果然很快就守到了那个男孩。
王女士一看见那个男孩,就把他叫出来问他当天的事情。小男孩骗骗五岁的小颖没有问题,王女士一个大人问他,他自然很快就乖乖招了。
王女士实在难以想象,眼前一个十岁的小男孩能干出这样的事。小孩不懂事,大人总该懂事吧,王女士便把男孩的家长叫了过来,准备直接跟他家长对峙。
没多久,男孩的妈妈便到了现场。王女士把这件事说了出来,她也不是想闹事的人,就只是说,要她回去好好管教管教自己的儿子,并且要对小颖道歉。
按照常理,自己的儿子做出了这样的事,做家长的肯定也难以置信,不用别人说,也会回去教训孩子。
谁知道,那边非但没有表达歉意的意思,还大言不惭顶了回来:“小孩子自己玩玩怎么了?你女儿是少了块肉还是怎么样?”
“果然是上梁不正下梁歪!”看对方这样,王女士就也顾不上客气,反唇相讥起来。
“那你去报警呗,我是上海人,看你能把我怎么样!”那边以为自己是本地人就能有恃无恐,不用担心法律的制裁,真是让人不知如何评价。无知的家教,最终只会让孩子走向深渊。
1、 小男孩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男孩通过欺骗的手段,引诱小颖在书店的卫生间内参与不当的行为,涉及脱裤子、性接触等。
根据法条,这符合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情况,理当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刑法》只适用于满12周岁及以上的人。在这个案件中,小男孩只满十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这个法条并不适用于他。
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有一定程度的特殊保护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通常会由相关部门进行教育、矫治和保护,而不是采取刑事处罚。
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通常会有家庭、学校、社区等多方面的介入,以确保未成年人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帮助,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家长、监护人和社会也有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以避免类似的问题。
2、 小男孩的家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男孩的行为侵害了小颖的人身权益和尊严,根据法条,被侵权人(女孩)有权请求侵权人(小男孩)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女孩可以要求小男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考虑到小男孩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国法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行为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监护人需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和照顾义务,防止他们从事违法、不当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小男孩的母亲作为他的监护人,负有确保他的行为遵守法律和道德的责任。
如果小男孩的母亲没有适当地监督、教育或关注他的行为,导致他参与了侵权行为,那么小男孩的母亲在此事件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她的疏忽可能会被认定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女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小男孩的母亲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不仅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对孩子的正确引导和教育的重要性,也提示了家长和监护人在孩子行为中的责任。
它敦促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不断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值得尊敬的成长环境。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培养出更加品德高尚、有责任心的下一代。
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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