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强奸,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法律上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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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性侵无法避免时,女孩主动递套,法律上如何定性?

这不但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女性安全教育问题,它还涉及到现代生命价值观与传统贞操观的冲突取舍问题。

事实上,女孩在遭到性侵时,眼看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主动递套,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不是真正自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罪名的成立。

因此,可以明确地给出答案,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年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男性无论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志,都构成强奸。

这是因为,刑法强奸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

因此,女孩在遭到性侵无法避免时,为了减轻损害,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成立。问题,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大哥别伤害我!我配合!”遇劫匪,女子主动献身,法律有话说。

湖北襄阳,男子李某无正当职业,生性好赌。

新冠疫情爆发初期,因为赌博而债台高筑的李某,四处躲债,有家不敢回。

连吃饭都成问题的李某,整天东躲西藏,吃了上顿没有下顿。

案发当天中午,李某决定铤而走险,他偷偷来到一居民小区,暗中寻找作案目标。

大约中午1点左右时,一个人独自居住在该小区的女子刘某,吃了中饭后,刚躺在床上准备午休,她突然听到房门有异响,便下床前去查看。

然而,女子刘某还没有走到门口,房间的门,就被人从外面打开了。

来者正是李某,他蒙着面,手里拿着一把尖刀,突然出现在了女子刘某的面前。

“别叫,把钱拿出来!”

李某低声对女子刘某警告道。

突如其来的变故,女子刘某吓得魂飞魄散,一下子瘫坐在了地上。

过了一会儿,清醒过来的刘某,意识到家里进了劫匪,连声求饶。

原来,女子刘某来自农村,离婚后一个人在城市里打工,也没有赚到什么钱,生活比较困难。

由于实在拿不出财物,又见李某手里拿着刀,人高马大的,担心惹怒了他,伤害自己,于是女子刘某便提出,自己确实没有钱,如果李某同意,自己可以与其发生关系,条件是放过自己。

李某同意了女子刘某提出的条件。

然而,事情结束后,不讲武德的李某,并没有遵守承诺,临走时,他将女子刘某衣架上的手提包取了下来,打开后,发现里面有1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

李某便将这100元的现金和银行卡,一起取出,放进了自己的口袋,然后又用刀逼迫女子刘某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扬长而去。

李某刚一离开,惊魂未定的刘某,马上打电话报了警。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没过多久,警察便到达了现场。

警方经过现场勘察,随后调取了小区的监控视频录像,很快便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第二天,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面对办案民警的讯问,李某自知无法抵赖,丝毫不敢隐瞒,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其犯罪的全部经过。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受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

同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持刀劫取了受害人刘某现金100元和银行卡,其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以上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刘某移送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和强奸罪。

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李某犯强奸罪和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常言道,“奸近杀,赌近盗”,赌博乃万恶之源,一定要远离。

下面,一起来看看本案李某的“罪与罚”。

(一)、对于本案,有一种观点认为,女子刘某系“主动献身”,从而与男子李某发的生性关系,因此本案男子李某的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对于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献身”,有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而,强奸罪与非罪,关键是看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具体到本案,李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是看其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得到女子刘某的同意,是否违背了其意志。

很明显,本案中,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女子刘某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因而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没违背了女子刘某的意志。

两人发生性关系,女子刘某主观上是同意的。

因此,本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以上观点,本人认为,是错误的。

(二)、本案李某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强奸犯罪。

对于本案,周律师认为,李某与女子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女子刘某因害怕,出于自保“主动献身”的行为,不影响李某强奸犯罪的认定。

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强奸罪,被告人侵犯的,主要是受害妇女的性自主权。

本案中,受害人女子刘某,在面对入室抢劫,手里还拿着尖刀的劫匪李某时,其内心的害怕和无助,可想而知。

她担心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甚至还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在此情况下,她不得不作出选择和牺牲,牺牲自己的性自主权,换取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主动”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在李某的暴力胁迫下作出的,是违背其真实意识表示的,并非其心甘情愿的“同意”。

因此,在此情况下,二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女子刘某“主动”提出的,李某也依法构成强奸罪。

分析和确定本案女子刘某的“主动”,不能孤立片面地看,更不应该把她当时所处的环境割裂开来。

应当看到,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女子刘某作出这种表示,是在可能具有生命危险的强大恐惧之下作出的,不是其心甘情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下面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强奸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是采取暴力,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或者以暴力威胁,恐吓,迫使受害妇女不敢反抗,该问题中,被害女孩,极可能属这种情况,其在被性侵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减轻伤害,主动递套,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是自愿,而属被威胁、胁迫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行为。

当然,司法实践中,此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即是否自愿,属人的心理活动,需要通过外在行为表现来判断,在此情况下,如果受害女孩在胁迫的因素消除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则应该认定违背了其意志,不是自愿的。

如果系自愿,就不会主动报警了。

二、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

司法实践中,有趁被害妇女醉酒,被下药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受害妇女出于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因此不能以其是否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而是以其清醒后,恢复理智后的选择为依据,此时,如果受害妇女选择报警,则认定强奸成立。

三、利用封建迷信,对被害妇女进行洗脑,使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种情况,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受害妇女由于思想上受到迷惑、被洗脑控制,行为上必然不知反抗,甚至可能主动“配合”犯罪嫌疑人,但是,这属刑法特别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四、受害妇女认知错误,将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其丈夫、或者男朋友。

种情况,现实中不多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不少。

此情况下,受害妇女因认知错误,同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反抗,或报警,或告诉其他人,总之表明了违背其意志的态度,因此,这类情况,应认定为强奸犯罪。

以上是对强奸犯罪性质的分析,不论是何种情况下,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了强奸罪。

女孩在被性侵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主动递套的行为,并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强奸犯罪的构成。


此案件到此结束,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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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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