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云联汇”传销案二院宣判!男子不服上诉,要求无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9日公布了二审法院对“云联汇”传销案的判决结果。金融诈骗警示根据判决结果,广西壮族北流市男子曾某华因组织、经营传销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系统。



2014年1月6日广东云联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汇”)注册成立。“云联汇”主要经营云联商城并发展代理公司。“云联汇”要求参与耀明通过云某商城或推荐人二维码注册成为正式会员,并获得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从属关系,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结构。



附属会员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支付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支付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

为鼓励会员发展,参与会员可享受消费利润和已缴纳会员费的返还,并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领取福利,在线用户可获得与一金额成正比的“奖励”积分-时间消耗。或个人销售直接线下奖励,金钻等级以上会员可按发展无限等级的下线会员消费金额比例获得“奖励”积分奖励。普通会员升级至金钻以上级别,上线时可领取一次性升级费。奖励及“奖励”积分奖励及每级“奖励”积分奖励按比例增加,积分可兑换成人民币提现。

2014年11月28日,券商推荐云联汇在广州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因经营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募集业务,于2015年9月15日在广州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心发现违规行为并停止挂牌。



被告人曾某华经他人推荐,于2017年4月1日注册成为“云联会”会员。随后,曾某华通过缴纳999元成为铂钻会员,并支付“云联汇”代理费成为“云联汇”在北流市的代理商,并与他人注册成立北流市汇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曾某华加入“云联汇”时,通过口碑等方式宣传“云联汇”平台,直接或间接将人员发展到线下。据广东新郑司法鉴定所标识,曾某华在全网推荐比例中排名第40级:下线5级,直接下线20人,总共下线910人。2018年5月9日,北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队发现,“云联​​汇”在社区声称在云联商城消费可获得100%消费积分,引诱他人通过注册加入。加入“云联会”获取非法利益。曾某华是“云联会”儒会员。其名下发展的下线级别已超过3级,人数超过3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同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决定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曾某华提起公诉。北流市公安局金融侦查大队指派北流市公安局新丰派出所到新丰派出所给曾某华打电话。接受调查,曾某华接到报案后于当天到新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12月29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中指控曾某华组织、领导传销业务,并将案件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13日,北陆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4月2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根据曾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曾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曾某华不服法院宣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曾某华的辩护律师诉称,原判决对曾某华的行为定罪处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还曾某华无罪。

上诉法院于5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某华的组织管理行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会员费,以获得会员资格,并利用人员的号码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参与者继续怂恿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保全。;

近日,曾某华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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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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