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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喝醉爬上男人的床,男人以为自己桃花运到了,便顺势发生了关系。
然而让人没想到是女人醒后便报了警,声称自己被强奸了。男人因此落得个性侵罪,锒铛入狱,这场酒局究竟发生了什么?
黄某年纪轻轻,身强力壮,在KTV从事服务员的工作。由于工作性质,黄某常常工作到第二天快天亮再回家休息。
在KTV工作的经验也锻炼了黄某千杯不醉的酒量。他也经常在下班后和朋友小酌几杯再去补觉。
然而这次和朋友喝酒,黄某却酿成了大错。
曾某和黄某是一起在KTV工作的女同事,经常打交道,但是仅仅只限于同事关系。这次黄某下班后,在KTV和客人没有喝尽兴的曾某就去了黄某家,表示要和黄某一醉方休。
黄某自是受宠若惊,明明两人平时的交情也没那么深,怎么今天曾某想起来自己家找自己喝酒了呢?不过黄某也没多想,毕竟哪个男人会拒绝一个拿着酒瓶来到自己家的女人呢?
黄某就请曾某坐在自己家的沙发上,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地聊,酒你一口我一口的喝,仿佛时间停留在那个瞬间。
曾某表示今晚要和黄某一醉方休,酒量巨大的黄某自是奉陪到底,酒过三巡后,曾某喝醉了她自己躺在了黄某家的床上。
黄某看到曾某微红的脸蛋、娇小的身躯、凹凸有致的身材,心理产生一股难以言喻的感觉。
随着酒精的作用,黄某逐渐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对曾某产生了强烈的冲动。他洗了把脸,试图让自己清醒一些,但酒精已经侵蚀了他的判断力。
黄某的意志被欲望所左右,醉酒中与曾某发生了关系。
然而第二天曾某醒来后发现身边的黄某和自己一丝不挂的身体,又急又气,说黄某强奸了自己,顺势就拿起电话报了警。
黄某自认无辜,他向警方解释曾某自愿来他家喝酒,就表示她的行为暗示着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意愿。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不像黄某所期望的那样。警方展开了详细的侦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将此案移交给检察院。
经过检察院的审查和权衡,最终以强奸罪起诉了黄某。黄某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刑。
一、女性同意喝酒等行为就是同意发生性关系吗?
二、那么本案中黄某究竟是否构成强奸?
三、认定强奸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曾某同意与黄某喝酒是否等于同意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提出这样的问题就是为了打消我们有些男性心里类似于“她同意和我散步、逛街、喝酒就是同意和我发生性关系了”的奇怪想法。
本案中黄某违背的曾某的意志,在曾某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黄某可能认为,她都来我家喝的酩酊大醉,就已经代表着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了。
其实曾某在喝酒到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已经失去了性同意的能力。
性同意就是指女性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同意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本案中曾某已经醉酒,在意志清醒时并没有明确的表示要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那么在醉酒后就没有理由推测曾某同意与黄某发生性关系。
更何况曾某在清醒后的种种表现已经证明了曾某从未有过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黄某对受害人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无疑。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236条是指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会有读者问,黄某是通过将曾某灌醉的方式从而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不符合刑法中强奸罪暴力、胁迫的要求,怎么能构成强奸呢?
诚然,《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强奸罪是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实施。但是,同样不可忽略的是,刑法条文中也明确写明了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形。
那么什么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手段的强奸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其他手段是指与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的暴力、胁迫程度相当的手段。
本案中黄某的通过灌酒曾某的方式与曾某发生性关系,已经是与暴力、胁迫相当程度的手段。因此黄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对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判断的核心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黄某通过将曾某灌醉的方式与曾某发生了性关系,而被认定强奸。前文又提及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指暴力、胁迫以及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那么可能会有读者疑惑:难道所有与醉酒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是强奸吗?
如果是的话为什么生活中有些女性被灌醉并且与灌醉她的男性发生了性关系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涉及到对强奸罪更深层次的认定。现在我们只是对刑法条文中关于强奸罪的行为构成有了一个初步认定。
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的核心依据其实不在于暴力、胁迫以及与其程度相当的手段,而真正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点是: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通过解读法律条文我们就可以知道,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的最终归宿都是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而这种强迫,显然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也是本案中黄某最终被判定强奸的核心依据—黄某违背了曾某的意志。
女性的性同意权利在刑法上是被绝对保护的,作为一名男性,应当学会发自内心的尊重女性。
在并没有得到女性明确的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前提下,就应该绅士、礼貌的与女性保持身体上的距离。
男性应当学会洁身自好、自尊自爱,否则面对自己的可能就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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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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