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让女儿进国企,调岗未果起诉退钱:这一奇葩案例值得深挖丨快评

近日,一起“退还请托费”的奇葩纠纷引发关注。

据江苏卫视报道,2020年,常州市王某出了8万元请求周某帮女儿在国企找一份工作。交钱之后出于对款项的担心,王某还要求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2021年女儿入职后,王某希望女儿调岗但未能实现。随后王某要求周某退款,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二者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委托入职国企属于不法的原因,驳回原告请求。本案虽然告一段落,但仍有一些未发之覆,值得深挖与深思。

其一,王某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发起诉讼,本身就堪称一出“迷惑行为”,也揭示了目下不少“潜规则”的真实面目。

根据最高院2020年修正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王某向周某的“借款行为”已经涉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本身属于无效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事实上,王某与周某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出于“资金融通”的目的,这纸借条的本质是出钱购买国企职位的“交易凭证”,作为王某敦促周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砝码。在“花钱托关系入职”的古老“江湖规矩”里,“立字为据,按期履约”或者“事成之后再付一半”的“行规”一直存在,王某“收借条”的行为也属这一类型。一旦王某自认为女儿已经拿到心仪的职位,这笔钱也会彻底进入周某与请托链条中的其他人腰包,根本没有偿还之说。

本案中王某认为周某未能“履约”让女儿调岗,便有了以“民间借贷”要回这笔钱的念头,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而从目前披露的事实看,究竟是王某还是周某“不讲武德”,其实还很难说。所谓盗亦有道,江湖规矩也仰赖于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成立。如果周某只负责“把人安排进去”,那么王某“要求调岗”无异于得寸进尺,也违反了起码的江湖规矩;如果周某收这8万元的标的包括了“先入职后调岗”的“一条龙服务”,那么就是周某“不守规矩”。无论谁“不守江湖规矩”,盗亦无道起内讧令人啼笑皆非。

因此,本案中双方不但本身的“合同”属于非法无效,就连私下里的“潜规则”也必有一方“违约”。这一点也启示公众,运行在法律与道德水面之下的“盗亦有道”经常不靠谱。

其二,从案情来看,双方连水面之下的“江湖规矩”都未能遵守,那么水面之上的违法犯罪嫌疑就更不必说。本案负面效应大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就此告一段落。

本案发展至此,需要追问的是,八万元究竟落入了谁的腰包?周某的身份究竟是一名“买卖职位”的江湖掮客,还是手握实权的国企“话事人”?不论是哪一种情况,这笔钱的一部分都注定已经流入了有权运作国企职位的人员手里,很可能是该国企的领导或主管部门的领导。那么,这起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就涉嫌行贿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国企相关人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从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周某这边的责任人(也可能是周某本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已犯有受贿罪,符合第一条中“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而不满二十万元”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王某的行为则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符合两高“解释”第七条中“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贿罪构成要件,数额也在三万元以上,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还应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诉机关,继续追查他们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企职位近似于国家名器,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民开放招聘,而不是以这种私相授受的方式化公为私。比起“顶替接班”“近亲繁殖”“互相安排子女”这些“段位更高”的潜规则,本案中“花钱买职位”的“求职费”,不禁让人联想到古代的卖官鬻爵、纳粟入监等“捐纳”手段。至于个中“职位含金量”与“调岗服务”的“价格机制”,恐怕也已形成了明里暗里的一套潜规则体系,这是本案中更令人忧虑的“未爆弹”。

王某与周某的手段固然“段位不高”,但对国企形象的伤害是巨大的。这种“捐纳”即便放在古代的明规则里也从来都为文人士大夫不齿,现代社会更不应容忍这种至少已为明规则不容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理应严肃追查相关人等的刑事责任,维护法律作为明规则的神圣性,让国有企业的治理摊在阳光之下。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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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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