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体育赛事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发挥怎样的作用?

  本报记者 姜旭

  8月2日,在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下称成都大运会)如火如荼举行之际,由中国版权协会、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四川省版权协会、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等主办的“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来自政府部门、司法系统、知名高校、行业协会以及体育赛事产业链相关企业的百余名代表,共同就新业态、新技术、新趋势下的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及体育赛事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建议。

  行政保护具有优势

  成都大运会是我国大型涉外赛事活动之一,是我国西部地区首次举办的综合性国际体育赛事。为切实做好大运会特殊标志及涉外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特殊标志权利人、涉外商标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相关部门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关注。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赵辉在会上介绍,为保障成都大运会顺利举办,四川省把知识产权保护贯穿成都大运会举办的各个环节。今年4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成都大运会特殊标志保护,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侵犯大运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侵犯涉外商标专用权行为;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宣传部签订了《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建立了联合巡管、纠纷快速处理等工作机制,揭牌了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一站式服务工作站,及时遏制了某些蹭热度、“搭便车”的隐形营销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认为,行政保护在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可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给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相比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在效率、取证和执行等方面均具有优势。通过行政许可明确赛事节目的转播权利、建立传播白名单并将其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等,都是全面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就充分表明政府全面推进版权侵权行政处罚的决心和力度。

  明晰赛事节目属性

  近年来,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纠纷屡见不鲜。在此类诉讼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直播行为能否纳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之内,该问题也成为此次研讨会讨论最多的话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表示,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业界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争议较大。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和保护虽更具开放性,但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仍然是二元划分机制,即判断其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属于录像制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需要指出的是,录像制品的独创性较低或不存在独创性,并不当然意味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就存在较低的独创性。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独创性的认定,要正确处理独创性的有无与独创性的高低之间的关系。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总体来说,著作权法修改之后,业界在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具有独创性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此类争议均可以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予以解决。

  “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法律属性的界定,在现行法律框架未明确要求其应当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前提下,不宜采取独创性高低标准,应当在独创性有无的基础上,从创作空间和直播画面的形成过程,来具体分析个案中的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唐可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分析判断:一是关于摄制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关于摄像师的运镜以及摄像手法,三是导播对画面的选择和编辑。当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运用了独特的机位设置、专业的运镜以及富有创造性的编排时,其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创造,此时应当被认定具有独创性。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认为,独创性认定应坚持客观形式标准,将独创性之有无确立为独创性认定的对象,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由著作权法提供分类保护。唯有如此,才能摆脱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的“想象”,面向事实本身,实现问题的更优解。

  拓展多元保护路径

  司法实践表明,涉体育赛事知识产权诉讼往往具有权利主体身份多样化、侵权行为多样化、诉求和权利类型多样化、侵权取证和证据认定困难以及法律争议焦点多等特点。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与会嘉宾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互联网电视新媒体平台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杨幸芳认为,成都大运会开幕以来,公司发现个别应用市场上线的一些“三无”软件擅自提供赛事的直播和转播。对此,公司已对这些软件进行了投诉或者发送了律师函。“但这些软件是怎样通过应用市场审核的?要整治‘三无’软件的侵权问题,应用软件市场应加强事前审查责任。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应强化应用市场的责任,防止出现‘春风吹又生’情况的发生。”杨幸芳认为。

 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政操认为,网络版权保护具有作品数量大、作品类型丰富、传统登记模式效率低、侵权手段隐蔽、确权维权成本高等多个现实问题,而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具有防篡改、可追溯、数据共享等特点,通过对东京奥运会、北京冬奥会、卡塔尔世界杯等多项国际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情况来看,该技术可以大幅提高权利人确权和侵权固证的效率、降低维权确权成本。因此,在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中引入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腾讯集团高级法律顾问余利勇认为,在立法保护上,建议修改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如顺应技术和行业发展,将过滤、拦截等措施纳入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采取的“必要措施”中;在司法保护上,希望法院能够充分发挥行为保全、高判赔和惩罚性赔偿这三把“利剑”的作用,加大侵权治理;在行政保护上,借鉴、延续北京冬奥会经验,行政机关对重点赛事进行常态化的侵权专项治理,明确平台版权保护措施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小网站封堵机制,批量系统化处理侵权网站等。同时,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侵权治理,倡导版权保护,推广形成行业规则。比如,北京冬奥会期间,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多家单位就联合发起倡议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办好重大的体育赛事能够迅速提高城市和国家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国际影响力。在赛事举办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成都大运会正在热烈举行之际,业界专家齐聚蓉城探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可谓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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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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