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网发文怒问河南法院一事,看司法系统“灯下黑”

前两天偶然看到人民网的一条消息,说的是河南某法院临时聘用人员被判刑后仍然在法院系统工作,并且在工作期间再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被查。针对这种情况,人民网愤怒的问:到底这样的人是谁安排进来的?已经被判刑了怎么能仍然在司法系统正常上班?尽管事情如此恶劣,但是在面对记者的质问时,当地工作人员竟然堂而皇之的回答: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我的天,如果不是人民网捅出来的事情,我几乎都不敢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还能在司法系统之内出现这样荒唐的现象。

人民网最后评论说:法院是公平公正的场所,是惩治恶人的地方,河南竟然毫无底线存在严重的徇私枉法,在被发现问题后仍然毫无担当不知悔改,越是贫穷落后的地方,有些丧失底线的干部越是乐于把国家公器当成自家大院,对普通民众的需求却声色俱厉,这种害群之马必须要立即清除,严肃处理。从人民网的这篇文章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虽然历经了全国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但是某些单位,一些司法系统之内不排除还存在大量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经过一些掌握权力人物的包庇,也顺利的通过了上一次的教育整顿,成为了漏网之鱼。我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这种事情,下面我针对类似的现象,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是司法系统的“灯下黑”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由判决书可以看出,此案件审理时已经查明了其身份为“本院临时聘用人员”,作为被告人工作单位的法院再次审理被告涉嫌的刑事案件很显然是不合法的,违背了司法制度中的回避原则。本案中,相关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主动回避,即使被告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相关审判人员作出回避。以免在司法判决中出现徇私枉法的不良倾向,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所以说,此案件中相关司法人员是知法犯法,明知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回避却不回避,明知不应该审理却强加审理,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是司法系统的“灯下黑”是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有相关信息显示,肖某,1994年8月出生,2013年6月参加工作,初中学历。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民权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民权县人民法院行政科工作人员;2018年1月起,民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大家想过没有,这个人是如何进入法院系统的?18岁,初中学历,一没有相关工作经验;二没有相关法律知识;三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这样的人物,我真得非常奇怪,他是如何堂而皇之进入法院系统相关科室工作的,而且还从事办公室工作,难道这个人是天才么?我只能这样解释,但是一个初中学历的天才,法院系统又是如何发现,如何敢于启用的呢?如果说这背后没有故事,没有腐败的行为,我估计傻子都不信。

三是司法系统的“灯下黑”导致社会矛盾急剧增加。看到了这个案件,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是其他的人,如果是一个普通的人能够凭着初中学历,能够在18岁就有能够有这样一份好工作么?可以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能够有这样的待遇,那也真的算得上一个幸福的人生了。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别说一个初中学历的毛头小伙子,就是一个正牌大学本科毕业生都很难有这样的工作机会。我相信很多大学毕业的学生们都深有体会,在我周边的很多人之中,有大量的本科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哪怕是一个临时工的机会都很难得到。这两相对比之下,这个人初中学历就可以进入人人羡慕的单位,而本科甚至更高学历的毕业生都得不到这样的机会,这是不是造成了社会的不公?这种情况一旦曝光,会不会让群众的心理产生反感,会不会导致社会矛盾急剧增加?

四是司法系统的“灯下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其实我们都知道,这件事情是一个偶然的事件,也是极少数的。但是就是因为这种极少数的腐败行为,却严重伤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伤害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也间接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把一些本应该由普通人民群众担任的岗位,享受的福利,却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强行指派给了某些有权有势人家的子女或者亲朋。这种现象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视国家法律为无物,无视用人相关规定,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怎么用人就怎么用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我们有时候不禁要问,这种行为还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院么?还是人民法院么?知法犯法,这不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么?在这种观念影响下的人民法院,他们的工作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么?能够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么?

所以,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当前我们的各个系统,各个领域都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的。上一次全国性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取得了辉煌的战果,但是仍然存在不少漏网之鱼,关键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能够把权力约束在笼子里。随着近几年信息公开的程度越来越深,很多问题都被万能的网友发现了。我们比如说某些年轻干部被火箭提拔的过程,其简历上既不属于高端人才,也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成绩,但是却出人意料的一帆风顺,步步高升,短短的几年里就能够完成一些老实本份的基层干部一辈子都难以逾越的过程。相对于此次河南法院的问题来看,其实都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只不过受限于学历和资历的问题,这个人无法得到提拔而已,如果也有相应的学历,哪怕再次一点,我估计这个人也会是很多干部羡慕的对象,也会在短时间内火速高升。

从根源上来看,就是人的问题。就本案来看,我们不仅要通过对当事人执行严厉的处罚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要深入摸清其背后的“大鱼”。因为这个幕后人物,所以此人才能够大摇大摆的进入法院工作,才能够被安排在办公室,才能够在判刑之后仍然在职工作,才能在第二次判刑时仍然没有执行回避制度。由这些信息可知,这背后“大鱼”的实力着实不容小觑,估计所在县市也是无能为力,至少需要上升到省级或者是国家级才能查清。最后也衷心的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给全国其他系统其他领域的相关领导提一个醒,真正能够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认真做一些实事,做一些有利于国家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情,以高度的责任感为祖国的发展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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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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