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大学生3个月内接待600多名客人,疯狂敛金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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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在北京开设卖淫窝点,3个月内接待600多名客人,疯狂敛金1000多万,最终被判死刑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契约之一,它不仅涉及到两个人的感情,也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不珍惜自己的婚姻,背叛了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本文就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分析女大学生在北京开设卖淫窝点,3个月内接待600多名客人,疯狂敛金1000多万,最终被判死刑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

案例简介

刘春洋是吉林省白山市人,她出生于1971年。早先的刘春洋也曾是一名好学上进的孩子。通过自己不懈的努力,考上了当地的一所中专,毕业后,又如愿进了当地一家单位工作。此时的刘春洋,早已经出落的亭亭玉立,再加上她貌美的容貌,高挑的身材。这也为其招来了祸事。她被工作单位领导的儿子强奸了。这对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伤害。后刘春洋辞去了工作,凭借着自己先天的优势,专心在当地的广告界当起了模特,并且也闯出了名气。

1997年,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在省城闯荡数年的刘春洋从东北来到北京,凭借着1米72的身高做起了模特。前期,她觉得干模特比打工挣钱轻松,但由于模特队没有固定演出场所,天天到处奔波赶场子,几个月下来,她又吃不消了。为了缓解走穴的疲惫,模特队里的女子们经常会去夜场喝酒放松,好几次,醉意朦胧的刘春洋看着舞池里扭动的人们,都觉得自己的人生有些虚幻,没有根。

后来,模特队里一个和刘春洋关系较好的同事离职,劝说刘春洋跟她一起换个更好的地方,刘春洋听闻是歌厅,欣然同意。但这名同事也直言相告,自己过去的目的是挣钱,只要能挣钱,做什么都可以,让刘春洋到时候别惊讶。

刘春洋哪能听不明白言外之意,她自己也是同样的人,一切向钱看齐。从决定到娱乐场所上班的那一刻起,她就做好了“献身”的准备。正是抱着这种心态,刘春洋进入歌厅后,很放得开,加之其自身外貌条件好,客源不断,没多久就成了香饽饽,更是被老板升任为领班。

慢慢的,刘春洋在行业中有了名气。1998年5月,北京一家大型娱乐城老板齐某听人说起刘春洋,先是看了她的照片,觉得形象气质都不错,又亲自去当时刘春洋上班的歌厅感受了一下她说话做事的风格和服务,当即拍板,花大价钱把她挖了过来,任桑拿部领班。为了能拴住刘春洋的心,齐某还跟她签了一份合同,注明聘用时间为2年,在合同期满以前,刘春洋不能辞职,齐某也不能辞退刘春洋,违约者需赔偿对方20万元人民币。

上班一段时间后,刘春洋觉得老板对她不错,这里的客人出手也大方,刚好自己的同胞妹妹来北京投奔她,她就直接把妹妹叫了过来,她干领班,妹妹当小姐。对于唆使妹妹卖淫这件事,刘春洋一直不觉得自己有错,认为自己是在带妹妹走大道,而非推她入火坑。她劝妹妹说:“你在这里又没人认识,趁着年轻多挣点钱,自己腰包鼓了,干啥都有底气,回老家了在任何人面前也说得起话。”可见,刘春洋的价值观早就发生了扭曲。

此后不久,由于北京加大了对组织卖淫活动的打击,齐某担心被查,主动停止了这项服务,刘春洋收入锐减,决定离开该娱乐城。齐某觉得是自己方面的问题,也就没有提违约金一事。虽然这些年刘春洋凭借做一些见不得光的行为攒了些钱,但一下没了收入,她还是很心焦。

1999年3月初,刘春洋听说有人在别墅里开娱乐城,隐蔽性强,生意还火爆,她马上就心动了,决定凭借自己干“妈咪”时的经验和客源,大干一场。很快,她通过中介租下了位于北京亚运村北辰花园别墅内的七号院,每月租金48000元,每季度交付一次。为了尽快产生收益,签约后仅三天,刘春洋就张罗着她的队伍进驻了。

七号院坐落在整个别墅区最里面,门口有保安站岗,在别墅区里生活、工作的人均要办理出入证,外来人员要登记,可以说是一个非常隐秘的地方。小区管理严格,刘春洋怕这么多小姐每天进进出出会让人产生怀疑,就只给自己和司机办了两张的出入证,其他小姐都是由司机接送,每天晚上8点左右到达别墅,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离开别墅。刘春洋还特意给每个小姐配了一部手机,用来接收客人的电话和短信。她自己则负责接听客人的电话,安排司机去接送客人,以及收取小姐的分成。

刘春洋的卖淫窝点很快就在北京的娱乐圈内传开了。她的客人大多是一些有钱有势的人物,如官员、商人、明星等。她的小姐也都是一些年轻漂亮的女子,有些甚至是大学生或者模特。刘春洋为了吸引客人,还经常推出一些特殊的服务项目,如双飞、群P、SM等。她的收费也很高,一般每次1000元起步,特殊服务更是高达数万元。刘春洋从每个小姐身上抽取50%的分成,每天能赚几万甚至十几万。

就这样,刘春洋在短短三个月内,就接待了600多名客人,疯狂敛金1000多万元。她觉得自己已经发达了,开始有了退休的打算。她打算把别墅卖掉,带着钱和妹妹回老家过上富足的生活。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刘春洋准备收摊的时候,她的卖淫窝点被北京警方查获了。原来,警方早就接到了举报线索,并对刘春洋进行了长期的侦查和跟踪。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警方于2000年6月1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别墅区外设下了埋伏,并派出便衣警察冒充客人进入别墅。当所有涉案人员都到齐后,警方立即出动,将刘春洋等人全部抓获。

经过审讯和调查,警方查明了刘春洋等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并从别墅内搜出了大量的现金、手机、名贵首饰、性用品等物品。警方还从刘春洋手中缴获了一本记载着客人姓名、电话、消费金额等信息的账本。据此账本显示,在三个月内,刘春洋共接待了602名客人,其中包括了一些社会名流和公众人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组织卖淫、强迫卖淫、介绍卖淫、容留卖淫或者以其他方法牟取卖淫所得者为职业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刘春洋以组织卖淫为职业,并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职业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有多种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总刑,不得超过最高刑的一半加上最高刑。”一般来说,对于犯有职业介绍卖淫罪的人,如果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如涉及大量卖淫人员和客人,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等,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自首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在本案中,刘春洋虽然犯有职业介绍卖淫罪,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她也有一定的从轻情节。首先,她是在被强奸后才走上了不正当的道路;其次,她在被抓获后没有反抗和抵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再次,她在被抓获后表示悔过,并愿意退赔所有非法所得。因此,法院可能会对她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与刘春洋通奸的男子,则涉嫌构成通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的,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奸罪是一种双方共同犯罪,只要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都明知对方或者自己已婚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就构成通奸罪。在本案中,与刘春洋通奸的男子都知道彼此已婚,并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支付报酬。这种行为不仅背叛了自己的配偶和家庭,也伤害了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

本文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分析了女大学生在北京开设卖淫窝点,3个月内接待600多名客人,疯狂敛金1000多万,最终被判死刑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影响。本案涉及到职业介绍卖淫罪和通奸罪两种罪名,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标准。本案也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如婚姻忠诚、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等。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珍惜自己的婚姻和家庭,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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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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