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给儿子,女儿:我买的不能当遗产,法律是否允许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之间围绕财产遗产的分割,一直以来就是一团解不开的乱麻,无论站在哪一方都无法达到一碗水端平。

就在2014年,湖南岳阳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围绕房产分配的继承风波,一个是得了胆管肿瘤、自知时日无多的60岁老父亲,一个是家庭宽裕、替父亲出钱买下争议房产的女儿。

老父亲想将房子留给儿子,遭到了女儿的坚决反对,父女两人为此不惜撕破脸发生激烈的冲突,40余年的父女恩情一时间几乎烟消云散,令人唏嘘不已。

(一)老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 女儿反对:房子是我出钱买的

陈树森原本是湖南岳阳一位工人,和妻子先后育有一女一儿,小儿子虽然得了小儿麻痹,小时候受了不少欺负,但成人后靠着自己勤劳的双手总算勉强糊口,有了自己的家庭。

大女儿陈丽相比较而言则出色许多,离家之后辛苦打拼,与女婿一道在当地开了间二手汽车店铺,成为了一位颇有资产的小老板。

陈树森本人与妻子则在十多年前退休,居住在岳阳芭蕉湖小区一栋200平米的老房子内,一个月4000退休金,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日子也算的上幸福安稳。

直到2010年,因为一份遗嘱而让几十年的父女感情迅速在利益面前消散。当时陈树森自觉年事已高,便想着及时安排后事,他在遗嘱里面写到,属于自己名下、目前所居住的这套200平米房子交给了小儿子。

这一安排看起来十分合理,毕竟小儿子患有小儿麻痹,生活上有诸多困难,相比较而言大女儿早已经实现财富自由,多一套房子无非是锦上添花,但对小儿子来说可谓是雪中送炭。

不过这份遗嘱一写完当即遭到了女儿陈丽的强烈反对。

女儿认为,这套房子当初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两万块钱一分不少地是由自己借给了父亲,这才成功得以拿到这座房子,当然,自己现在仍然可以允许父亲居住,但是遗嘱里面自己绝对不接受将房子留给弟弟。

据了解,陈树森的这套房子最开始是邻居所有,90年代时,邻居打算将这套房子出手转卖,因为陈树森和邻居之间有着不菲的交情,后者只要求2万元的友情价。

然而陈树森当时家庭困难,家里拿不出足够现金购买,女儿陈丽此时才工作没多久,为了让老父亲有一个可以安居的房子,她拿出自己辛苦打工得到的2万元积蓄借给了父亲买房。

值得注意的是,父女双方就此次借钱还达成了一个协议,如果陈树森在60岁前未能偿还2万元,那么这栋房子在陈树森过世之后将由女儿继承持有,反之,房子则可以被陈树森的儿子所继承。

恰好在陈树森退休之前几年已经把这笔钱还清了,按照协议来说,他有权将这套房子交到儿子的手里。但是陈丽的反对让陈树森心理感到大吃一惊,明明白纸黑字的协议,女儿却突然反悔,这让两个人的关系迅速降低到了冰点。

原先女儿还会抽空时不时地来到了家里面看望自己,可自打这次遗嘱风波之后,两个人一见面就是吵架,女儿到后来索性不再探望。

陈树森认为,造成女儿态度转变的一个原因实际上在于这座房子传出的拆迁消息。原来,遗嘱签订前后,陈树森所在的芭蕉湖小区就有消息称有相关拆迁计划,而陈树森这栋200平米的老房子无疑具有极高的价值,陈丽很有可能就是为此而强行索要房子的继承权。

而在陈树森与女儿关系闹僵之后,小儿子对父母的关心有增无减,这就更加令陈树森心中感到对小儿子感到了愧疚,坚定了让其继承房子的决心。

正当父女两人僵持不下之际,一个令陈家人意想不到的消息传来。

(二)父亲身患胆管肿瘤 亲自下跪逼迫女儿让步

2014年,陈树森身体突然出现异常状况,来到医院检查后,医生的报告让他心凉了半截,自己得了胆管肿瘤,未来可能时日无多了。

恶疾的出现,让陈树森更加迫切想要在短暂的有生之年可以让房子带来的纠葛彻底化解,他不惜使用极端的手段迫使女儿服务。

为此,陈树森找到了湖南当地媒体,先在舆论上给予女儿压力,向媒体诉说自己遭遇了怎样的“冤屈”、女儿是如何蛮横无理等等。

但陈丽一开始并不吃这一套,不断辩称是父亲溺爱小儿子在先,自己只不过是争取应得的一份遗产,眼见陈丽不服软,陈树森便使出了最后一招。

在一次媒体主持的调解过程中,陈树森不顾自己的年龄,眼见女儿无论如何也不愿答应退步,他竟然在镜头面前亲自向女儿下跪,请求陈丽把房子让给弟弟。

这一行为令在场所有人都始料未及,陈丽心里面也暂时地松动,向父亲说自己不再要求继承所有房子产权,只愿意拿到房子的一半即可。

不过陈树森对此仍然不满意,他一心一意想将房子完整无缺地交到小儿子手里面,双方继续就此争执不下。

父女两人走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实在是让局外人感到一丝心酸,回顾这起事件,陈树森原本一家子和和睦睦,可就因为房子的归属问题而闹到了亲人之间形同仇人一般,互相反目成仇。

其实陈丽也不是非要这房子不可,哪怕是父亲把房子给她,她再给弟弟也可以,她只是想让父亲知道家里还有她这个女儿,而不是一声不吭就直接把房产过户给弟弟。

从现行法律上来说,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取决于房子记在了谁的名下,陈丽虽然为房子出资做了贡献,但是随后陈树森已经归还了这笔现金,并且双方协议也写清楚了房子在偿还2万元之后归小儿子所有。

这样一来,陈树森离世后,即使陈丽执意要打官司,最终也大概率对其产生不利的结果。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中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中陈树森和陈丽关于还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上述案件中,陈树森为了购买邻居家的房屋,向自己的女儿陈丽借了2万元,对于这笔购房款的返还,双方进行了如下约定:“如果陈树森在60岁之前未能偿还2万元,那么这栋房子在陈树森过世之后将由女儿继承持有。”

其中,陈丽是债权人,陈树森是债务人,而购买的房产成为了双方约定的担保财产,其性质属于法律上的抵押物,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一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低401条之规定,在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经过抵押登记而享有抵押权,但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是可以就抵押物经过变卖的财产进行比普通债权人更加优先的受偿资格。

即在陈树森和陈丽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即使父亲陈树森在60岁之前没有返还给陈丽2万元,陈丽也无法通过双方的协议而取得父亲的房产。只能通过对该房产进行变卖、拍卖等转变为现金,从中拿回自己的2万元借款本金。

上述约定之所以无效一方面是基于房产等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能依靠约定而是需要通过登记等公示程序,更主要的原因则是要保护各方利益主体。

如本案中的房产经过多年后其价值不可能仅仅是当年的2万元,如果允许陈丽直接取得该房产所有权,不但会让陈树森的利益受损,如果陈树森有其他的债权人,还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本案中陈树森的房产应由谁继承?

本案中陈树森和女儿陈丽的约定中除了关于还款的约定,还包括房产由谁继承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陈树森对该房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其可以自由的分配自己的财产由谁继承。

本案中没有明确该房产登记在哪些人名下,但可以明确的是该房产是在陈树森婚后购买的,即使登记在陈树森个人名下,依然属于陈树森和其妻子的共同财产,其妻子享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

陈树森去世后,该房产应当先通过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剩下的部分才属于陈树森的个人财产,可以由其指定继承人。

也就是说,在陈树森妻子还在世时,陈树森即使订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自己的小儿子,因其所处理的财产有一部分属于妻子所有,该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陈树森的妻子对此表示同意,该遗嘱有效,小儿子可以继承财产。

如果妻子没有同意,该遗嘱无效,在陈树森去世后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由陈树森的妻子、女儿和儿子按份继承该房产的一半,即各自享有该房产价值的六分之一。当母亲也去世后,陈丽和弟弟才能就房子的剩余价值进行继承。

参考资料

《寻情记20141028期:绝症老人的遗嘱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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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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