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卡车被盗三年后,变交警队警车,法院:恶意占有赔偿

“拿走你的车可以,先交一万五维修费!”

张先生在交警队看见自己失而复得的爱车时,卡车已经被改装成了警车。

更过分的是,自己白白被别人免费用了三年的车居然还要花一万五赎回来?

案情简介

失窃的爱车

张先生是一位货车司机,长期干着给矿业公司开车运货的工作。

每天的工作虽然说不上特别累,但是因为是给别人打工,确实挣不到什么钱。

思来想去,张先生和妻子决定拿出多年的积蓄,贷款买了一辆经济实惠的大卡车,自己给矿区运货。

提车后,张先生很爱惜自己贷款买的爱车,经常保养冲洗。

这天,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出门,准备开车前往矿区拉货,却发现自己的卡车不见了。

报警之后,警察登记了张先生车辆的车牌号、外观特征等信息,但是对方冷淡的态度,让张先生觉得找到爱车遥遥无期。

果然,自打丢车已经过去了三年时间,警方从未通知张先生关于自己丢失的卡车的任何消息。

报警求助无门,张先生自己也一直没有放弃寻找爱车。

因为丢失了卡车,自己不得不重新做回以前那份收入微薄的工作。

车虽然丢失,但是车贷还在,沉重的车贷让他们家的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即使如此,张先生每天都会在矿区,高速口等可能出现大型卡车的地方留意,但始终没有找到自己的爱车。

爱车变警车

这天,张先生因为需要处理一些业务来到了交警队,路过停车场,一辆似曾相识的大卡车吸引了他的注意力。

除了车身上多了几个喷绘的警用的标签和标语,这辆车简直和自己三年前丢失的辆一模一样。

张先生心中有些激动,上前仔细查看这辆车,他发现除了外形和型号一致外,自己卡车车尾上的一道裂痕也在。

断定这就是自己丢失多年的爱车,张先生找到交警大队要求提回自己的车。

交警大队的接待一听说张先生的诉求,立马变了脸色,他要求张先生拿出证据证明这是他的车。

幸好张先生还保留着当年购车的发票,以及车尾那道裂痕的照片。

经过再三对比,交警大队虽然承认了这是张先生的车,却仍不愿退还。

谁该给谁钱

交警大队表示,这辆车是他们三年前在马路上见到的无主车,当时车上的牌照已经没有了,因此他们就索性将其拖回交警队充当公用车。

交警队还表示,虽然张先生已经证明了这辆车就是他的,但是想要拿回去还要缴纳这三年在交警队的车辆维修费共计一万五千元。

张先生大为震惊,自己的车被别人白白使用了三年,不仅没有一分钱补偿现在居然还要赔钱?

张先生表示自己当年丢车后立即报警,警察一直没有帮自己找反而是将自己的车占为己用,这难道不是贼喊捉贼,欺负市民吗?

对于交警队提出的一万五千元维修费,张先生表示更加不认可,交警队在未征求车主的同意下,擅自将车辆进行改造,这本就损害了他的利益,为什么还要他承担这笔费用?

双方争执不下,维权无门的张先生只好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他要求交警大队赔偿他因为失去车辆而损失的收入、银行利息及违约金共56万元。

以案释法

交警大队将张先生的车占为己有合法吗?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交警队在发现无主车辆时,一般会将无主车登在公告上进行公示,寻找失主如果长时间无人认领,那么车辆的所有权就会归国家所有。

在本案中,偷车贼将张先生的卡车偷走后取下牌照,将卡车停在路边。

失去牌照信息的车辆难以难以寻主,因此此时车辆被定为以无主车辆。

然而,三年之间,张先生从未收到过任何来自警方的通知,因此车辆是否在被交警大队发现时及时做了寻主公告存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充公后,应送至拍卖场所拍卖,所得资金充为公款。

而本文中交警大队将无主车辆私自占为己有,并未按照正常的程序将车辆送去拍卖而是改装成警车,这是不合法的。

交警大队有权将张先生丢失的卡车进行改装吗?

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主车辆,交警队有权拆除被扣留的非法改装摩托车及汽车的非法改装部分,及报废达到标准的车辆。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交警队可以随意处置回收的无主车辆,因为无主车辆在超过告示期后,车辆的所有权就从原车主转移到了国家。

因此,交警大队没有无主车辆的所有权,不能占有无主车辆也不能私自改装无主车辆。

交警大队提出让张先生赔偿一万五千元车辆的维修费合理吗?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卡车从丢失后一直到找到这期间一直存放在交警大队,交警大队虽然不具有该车辆的所有权但是可以行使使用权。

但是,其中改装车辆、使用车辆、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都是以满足交警大队对车辆的使用处出发的,而维修改装车辆的受益人也是交警大队。

而交警大队并非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产生机动车维修费用的,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警大队是车辆的使用者,车辆的维修费用本就该交警大队来出,而不是由张先生出。

张先生提出的误工费、银行利息及违约金等赔偿合理吗?

前文提到,交警大队不是车辆的所有者,但是三年以来,交警大队一直占用着张先生的卡车,属于侵害了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因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那么过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先生购买卡车本是用来拉货挣钱,但是因为交警队侵占了张先生的卡车,导致其损失了一定的收入,属于应该赔偿的误工费。

而张先生购车时向银行贷款,这属于他和银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而无论交警队是否占有了张先生的车辆,张先生都是偿还车贷的责任人。

换句话来说,交警队的侵占并不造成了张先生需要偿还车贷,而是张先生的贷款行为决定了他需要偿还车贷。

因此,张先生提出的赔偿误工费是合理的,而要求赔偿车险和银行违约金则是不合理的。

最后,张先生如愿取回来自己丢失三年的爱车,而法院也驳回了交警大队要求张先生赔偿一万五千元车辆维修费的要求,判处交警大队赔偿张先生误工费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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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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