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肖女士一行4人自驾旅行,开车到银河谷游玩,因为不熟悉路线,误入当地一驿站。
肖女士称,进去时,没有看到任何标识、也没有遭到任何阻拦,大概十分钟后他们开车准备出去时,却发现大门已经被商家用栏杆堵住,后被商家索要50元停车费。
肖女士当时就懵了,觉得只停了10分钟而已,就要收取50元停车费不合理。商家称,停车费是按照人头收费,4个人1辆车就要收取50元。肖女士提出异议,准备和对方理论一下,可商家坚持要如此缴费。
争执中,商家看到肖女士拿手机拍摄后,十分激动,火气一下子就冲了上去,然后冲肖女士大声吼叫:“不用拍我!不要拍!你们这是不尊重我!”
肖女士赶紧解释说,“我们没有,我们没有不尊重你。”可商家根本不听,随后撂下狠话,“你拍我是吧,好!你还想不想出去,我就一句话!”
肖女士无奈支付全部费用后才得以离开!
事后,涉事商家表示该地是玉石矿景区与宾馆范围,当时肖女士他们有捡拾此地的玉石,视频中是过于生气,将玉石费说成停车费造成误解。“我们这里是不收停车费的,从来没有收过一分钱的停车费。”
对此,肖女士则予以否认,表示自己一行人并没有下车,绝对没有拾捡玉石。
8月6日下午,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对此事发布公告称,涉事企业已责令关停,当事人正配合调查。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涉事商家事先未告示肖女士停车需要收费或者捡玉石需要收费,事后再向肖女士收取相应的费用,显然都违反了上述规定。
《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商家未明码标价其实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的行为。
换句话说,还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正常情况下,顾客消费后不支付费用,商家依法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是像本案涉事商家,收费行为本身合法性本就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却以“不给钱被想走!”相威胁,就有敲诈勒索之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以上为起点。
(帮帮团综合青峰峡、中国质量报)
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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