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肥的虾,被“他们”半路截胡了

养殖户万斤虾塘不翼而飞,虾没了,私人物品也空了。

虾和物品去哪儿了?

原来是福建漳州诏安县梅岭镇的“相关人员”帮养殖户卖了。负责人说:数量大概是4300多斤一斤15元和14元,大概所得虾款6万1千多将退还。

问题是,养殖户不服:我的虾你凭什么帮我强卖?

且这说法和养殖户说法完全不同。

据第一帮帮团探访了解,梅岭镇养殖户张先生反映,7月2日自称梅岭镇工作人员突然到达了他承包的虾塘,将池塘里的虾全部清走,还搬走了他的私人物品。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立刻引起社会面广泛关注和讨论。

养殖户承包人和妻子对他们这种“半路截胡”的行为,感到深深无奈和愤怒,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事后,该梅岭镇的相关负责人解释:那可能这件事我们的工作人员有些操之过急了。

这个解释并不足以让人信服,应该要解释清楚他们为什么在未经养殖户允许情况下,强制处理掉别人的私有财产,并搬空私人物品。即便在有据可依情况下也不行,这在法律上属于“野蛮执法。”

当然,这件事必须讲清楚,双方各持一说要看事实说话。

(一)

梅岭镇负责人的说法。

翻阅相关文章和媒体报道,我发现该负责人虽然在说法上回应的严丝合缝,但给我的感觉有种自圆其说的味道。从整个过程来看,他们确实有收回虾塘的“依据”,但这份依据解释的相对模糊。

负责人提到,该虾塘在2021年就已经到期,村上多次通知但养殖户拒绝交出虾塘。后来他是私人跟人家签订合同,但都没经过村里确认。

对于清退虾塘,可能这件事我们的执法有些操之过急。但为了维护我们的村集体资产不受“侵占”,所以才采用这个行动。另外我们也已和新的中标者已经签订合同了,我们也要维护这个合同的契约精神。

而对提到的搬走养殖户私人物品,这可能是我们工作人员在搬走管理方的生产用具的时候,误把一些他的生活物品也一并搬走,如果物品出现了损害情况,我们也会进行原价赔偿。至于虾的差价问题,这个我们到时候也会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如果确实有差价,也将予以弥补。

总结来看主要集中在虾塘到期,私人签订合同、已经签订中标新合同这几大问题。

其中用词方面,用到了“拒绝”“清退”“侵害”“维护合同契约精神”“弥补”。

(二)

养殖户的说法

这个虾塘是到期了,但我们已经按照正常手续移交出去了,他们说我们后面跟个人村民租地自建的这个高位池,也是属于村里的。

你说是法院来判定这个地属于村的,那我们也直接交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不能自己在没有依据任何实际证据前提下,直接处理掉我们的私人财产。院子里这些东西是我们的私人物品,那现在也莫名其妙被拉到这里。

对于虾的市价更不合理,我们当时10条到15条一斤的虾,按市场价一斤在30-35元之间即使波动也在合理范围,不会从35一下波动到15一斤。

根据估算,仅虾的价值就在30~35万元之间。

这里插播一个小消息,7月2日早上6点据当事人说有十几个自称工作人员的人突然来到他们的虾塘,然后他和妻子带到了玄钟村村委会,当他返回虾塘时,发现生产住房里的私人物品被搬走,虾塘里的一万斤虾均被清空。(来源:新浪热点)

那么这样一来,双方说法就有出入。

这里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养殖户和个体村民租地建设高位池是否合法,是否有权承包和租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简单点就是,承包合同一旦生效在未到期前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干涉正常经营。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养殖户先后一共租用了两个虾塘,一个是村委会所属池塘,另一个是名义上村民所有的池塘,按照养殖户妻子说法前一个池塘已经按照正常手续移交出去了。后面这个还在私人承包合同期限内。

虽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村民个体有权承包给他人。

但按照工作人员解释这个高位池也属于村里的。因为他签的是私人合同是无效的。那么这样一来谁错了?

第二个问题,什么叫“侵占”

法律解释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私自侵占农田的。在这个事件中养殖户和私人签订了合同,很明显他是知晓承包合同合法的必要性,只是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但这不等于侵占且当中还有租金,

第三个问题:有正当理由不等于可随意私自处理个人财产。

在这个问题中,虾塘所有财产属于私人所有,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这个承包纠纷上他的根本在于虾塘的使用权上。而且从村上发出通告老看时间是2月份左右,事发事件在7月2日。也就是说,除了这个通告外。

几乎没有任何通知,这违反了该有的基本程序。

且,对方把养殖户的虾全部拿去“贱卖”把可能的万斤说成4000多斤,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待考证。如果真如养殖户说,总价值估算35万元,但只卖了6万元左右。

那这损失该谁来承担?

另外村集体有收回土地的权利,但没有没收私人财产的权利。且在清场之后应该由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并征得承包人财产处理意见,但显然这个是没有,而是直接给贱卖了。

所以这方面他们做的不够好。

总的来说,如果对方按正常的流程来走事情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为甚不按正常流程来走?假如事事公事公办不偏不倚,我想养殖户会自认理亏。

就我个人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但这错不应该由养殖户独自承担。并且还要把养殖户的虾款差价予以补齐如此才能赢得人心。

最后是法学院教授说法:

村委会作为基层的群众性组织,他并非是行政机构,村委会进行的所谓的公告和通知不能代表行政机构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相应公告通知,直接进行清退的话明显违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

总结,就这件事来说在事情脉络未完全清晰前,保持理智判断很重要。我们同情养殖户的遭遇但也要有所甄别。不能一哄而上,那样解决不了问题也会增添无穷麻烦。

是非黑白公道自在人心,大家都看的清楚理的明白。

#头条发现计划##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2-13

标签:承包方   养殖户   村委会   经营权   差价   池塘   半路   高位   村民   财产   说法   工作人员   私人   负责人   合同   私人物品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