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机舱内穿情趣内衣拍照,自称:超级舒服,网友:跟没穿一样

头条首发,禁止搬运!

工作十五年的空姐发了一条朋友圈,随后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随后也因为这条朋友圈被航空公司辞退了。

到底是什么样的朋友圈内容才会让空姐经历如此人生变故呢,事情的原委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发展个副业也不行吗

郭某某年轻时候时候十分好看,人长得水灵,而且身材也特别高挑,很瘦长。

高中的时候,郭某某成绩并不好,考大学似乎是不可能的,那以后还能去做什么呢?

这个时候,一个空姐培训的学校来学校招聘,同学们都觉得郭某某可以去试一下,说不定就上了。

郭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果然,因为她的面容姣好,且身材不错,成功就被选上了。

在空姐学校培训了两年,郭某某就被分配到一家航空公司了。

就在其他同学还在忙于生计或者找工作时,郭某某已经拿着稳定的高薪了,可以说是羡煞旁人了。

一晃十年时间过去了,郭某某因为常年飞各地,也养成了大手花钱的习惯,还总是喜欢买奢侈品。

虽然说确实一年的工资很高,但是长此以往就不够花,郭某某就十分苦恼,自己要去哪里多挣钱呢?

就当郭某某苦恼时,一位同事给郭某某雪中送炭。

原来,很多内衣内裤店,因为品牌小,就找不到合适的代言人,愿意代言的都开天价,实在无法承受。

这些内衣内裤店都会找身材好的人,然后开出一个合适理想的价格,来做宣传。

空姐这一行,要求一直很严格,所以即使工作了十年时间,郭某某的身材还是保持的很好,去给这些内衣内裤代言完全就没有问题,郭某某就问同事要来了联系方式。

对方是一家刚开业的内衣网店,主要在网上卖内衣产品,只要求拍一些基本照片,并且后期会打码。

郭某某欣然答应了,并且内衣店给出的价格比郭某某想象的更高,郭某某就开始了长期兼职。

时间久了,也有很多微商来找郭某某要求拍摄,只要价格出的可以郭某某都是接受的。

但是微商比起网店,还要求郭某某自己把产品发朋友圈进行宣传。

发朋友圈竟然发出了问题

虽然,大家知道郭某某在做内衣宣传后,都在背后嚼舌根,但是郭某某不以为意,只要能正经挣钱就行。

这一天,郭某某拿到了微商给自己寄来的新的内衣。

而恰好,飞机这一天延误了,郭某某就决定去卫生间去换个内衣,完成自己的KPI。

郭某某就跑到洗手间,换上微上的新内衣。还摆出妩媚的动作,自拍后编辑好文字发朋友圈:

到手的新品,可以说超级舒服了,手感一级,和没有穿差不多,而且超级显胸!”

随后,有同事看到了郭某某这条朋友圈,就来提醒她,这次的文案有点过分了。

郭某某可能也意识到有所不妥,就删除了朋友圈。

但是郭某某没想到的是,早就有有心人截屏,并且上传到了互联网。

互联网的可怕之处就在于没有界限,无论你身处多远,都是可以第一时间知道这些消息的。

郭某某的事情就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并且有人挖出了郭某某工作的航空公司,然后给航空公司寄了举报信。

航空公司马上进行了调查,一个月后,郭某某所在的某航空公司以郭某某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违反公司舆情管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反公司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于是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通知了郭某某。

郭某某可以说十分不解了,自己做个兼职,发个朋友圈,也没耽误公司飞机起飞,网上网友的恶意评价也是针对自己,怎么就要被开除呢,开除后,自己要怎么生存呢?

郭某某不服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仲裁不服又经历一审二审,结果到底如何?

经劳动仲裁委审理,最后作出裁决,确认航空公司作出的与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非法无效,并要一次性支付郭某某被辞退期间的工资二十余万元。

对于这个裁决,航空公司并不认可,自己公司名誉受损,不要求赔偿就很好了,竟然还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还要求自己支付工资,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庭审,最终一审认为,郭某某拍照发朋友圈是在休息时间进行的,对飞机飞行安全没有产生影响。

其次郭某某在发朋友圈后不久即删除所发内容,是因为其他人截屏上传网络才会引起舆论,不存在郭某某主观广泛传播以及有损公司声誉的客观事实。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虽然有些不妥,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所以航空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无效,所以判决航空公司要继续与郭某某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航空公司不服,认为法院并没有考虑到郭某某作为空姐应该承担的职责,所以就上诉到中院。

先不说法院如何判决,郭某某的行为在普通人看来真的十分不合适。

郭某某已经在航空公司工作十几年了,经验可以说十分丰富了。

郭某某也明确知道即使飞机延误了,也不代表现在是休息时间,其还有许多内容需要履职。

她的所作所为,不仅破坏了航空公司及整个行业的形象,也是对乘客的不负责任。

郭某某当然不服。她也认可飞行安全高于一切,但是那趟飞机最后安全落地,公司以影响飞行安全作为说辞没有依据。

并且郭某某并不承认自己在做兼职,只是说这套内衣是一个做微商的朋友送她的,她发圈仅仅是为了感谢朋友赠送的内衣,而且这套内衣她自己穿着很舒适,不是为了营利的目的。

经过审理,中院认为郭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没有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反而在工作时间内擅自换装并发布不雅照到朋友圈,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有违公序良俗。

并且经过网络上的流传,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审最终支持某航空公司解除与郭某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一人两份工的情形可以说并不少见,担任模特拍摄也没有什么不齿的地方,只是当这样一份兼职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时,我们的维权之路能否成功,仍然有待讨论。

本案中,有人认为郭某某“死有余辜”,好好的正经工作不做,去做那些事;也有人主张郭某某也没违法犯罪,不应被辞退。

郭某某的行为是否真的侵犯航空公司的利益?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空姐不能够做兼职,并且在郭某某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乙方不能在空余时间进行兼职,所以,郭某某兼职并不违法。

类似,现在有很多空姐在网络上直播带货的,这些其实都是合法的收入。

但是我们要考虑到空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空姐需要和飞行员一起负责飞机上全员的生命安全,可以说是责任重大,所以在郭某某履行空姐职责时,不应进行其他兼职。

那么我们需要谈论的就是,飞机因为延误而未起飞时,是不是属于郭某某的工作时间。

虽然飞机延误,但属于待飞阶段,此时作为乘务员就要承担自己的工作内容了,并不属于休息时间,郭某某在执勤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其实已经属于渎职行为。

而且航空属于特殊行业,安全责任永远放在第一位,所以郭某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的级别。

而且,虽然郭某某主张自己只是随便发个朋友圈,从换装到P图并添加水印,到构思文案,具有明显的宣传性质与营利目的,而且在后期根据法院掌握的证据,郭某某确实在从事盈利性工作。

所以根据上述的内容,郭某某在自己工作的时间内,忽略自己的工作职责,而进行其他盈利行为,其实已经侵犯了航空公司的利益。

航空公司为何能开除郭某某?

劳动者在合同关系中,一直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直接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

但是不排除例外情形,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

本案中,郭某某作为此次飞行的乘务长,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对于飞机的飞行安全应该时时刻刻都要注意,虽然在飞机延误的状态,但是仍然属于其工作时间。

但是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反而在工作时间内,去做其他不相干的事情,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飞行秩序。

而且郭某某在自己工作时间内在工作的场所,发较为私密的照片,并且是为了获取额外的利益,并且在互联网上得以传播,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了作为航空公司的形象。

无论是从航空公司的安全形象还是内部工作人员的个人形象考虑,都是很大的伤害。

因此,航空公司可以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

所以,即使郭某某可能是无意之过,但是仍然要为其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总结

航空从业者形象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重要课题。形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从业者自身也有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在工作期间保持专业的外表和仪态。

只有在这种平衡下,航空行业才能更好地展示专业形象,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各位看官,您对此案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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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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