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铁上抱着女儿进厕所,半小时不出来,乘务员破门后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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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小朋友,他是你什么人?”乘务员轻轻地抚着小女孩的背,温柔地问道。

只见小朋友有气无力地摇头,男子却推开乘务员,“干什么呀?没看见我闺女生病了,我要带她去大城市治病,瞎问什么呢?”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对父女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

案情经过

2021年在一趟高铁列车上,有这么一对父女,男人50岁左右,小女孩看起来6、7岁的样子,当检票员检票时,发现小女孩的状态不太好,像是有嗜睡症,一直趴在男人的怀里,面对嘈杂的检票口,眼皮连抬都没抬,仿佛很困的样子。

当检票员开玩笑地问男人,“这是你小孙女吗?”男人解释说,“这是俺闺女,要孩子晚。”

等所有旅客检票上车后,检票员特意跟这趟高铁列车的乘务长叮嘱,要注意下刚才那对父女,并告诉了乘务长刚才检票的情形和父女俩的座位号。乘务长接到提醒后,专门跟这对父女所在的车厢乘务员叮嘱,要注意照看下这个小女孩,有什么情况及时报告。

自从坐在座位上,女孩的头一直埋在男人怀里,一动也不动,而男人则不自然地打量着周围的人,表情紧张又严肃,好像是怕别人发现什么。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另外一对父女,女儿一会儿要吃东西,一会儿要喝水,跟她爸爸吵吵闹闹地,完全是一个天真活泼的样子。

看着这极不正常的一幕,乘务员端了一杯温水,走到男人座位前,温柔地询问,“您好,小姑娘要不要喝点温水?”

“啊?不用不用,上车前我给她刚喝过,谢谢!”男人尽量保持镇定,委婉地拒绝了乘务员。

“哦,没事,我看小姑娘一直在睡觉,我要不帮她拿个毯子,车厢里空调开得比较足。”乘务员继续试探。

“真不用,我们一会儿就下车了!”男子边拒绝乘务员,边往乘务员身后看,是否有其他人注意到他。

两次试探,让乘务员感觉到了这对父女极不正常,男人并不像其他父亲那样关心自己的女儿,而是在竭力让自己走开,不要打扰他,生怕被注意到。乘务员把自己发现的情况报告给乘务长,乘务长回复说, “继续保持观察,先不用再试探,以免打草惊蛇!”

乘务员回到了乘务室,通过监控信息,观察着这对父女的一举一动。

就在高铁还有半小时要停靠潜山站的时候,男人拉着迷迷糊糊的女孩进入了卫生间,这下可把乘务员吓了一跳,赶紧向乘务长报告情况。乘务组询问是父女俩都进去了吗?乘务员回到,是的。

这时乘务长也从办公室来到了这节车厢,并带着乘警,在乘警和乘务长的研判下,目前厕所里并无动静,大家先耐心在外面等候,随机应变。

大约过了30分钟,列车即将停靠到站,厕所门依然没有打开,乘务长命令乘务员敲门,乘务员敲门后,“您好,列车即将停靠,厕所将无法使用,请您尽快出来!”可是依然没有回应,在乘警授权下,乘务员用备用钥匙,强行打开了厕所门,而厕所里的一幕让大家愤怒不已。

这位父亲并没有帮女儿上厕所,而是抓着女儿的头发,往她的嘴里灌着类似于中药的东西,看着已经虚弱得抬不起头的女儿,一点也不心疼,嘴里还说着,“快喝啊,你快喝啊!”

乘警立刻制止了男子的行为,示意乘务员将小女孩抱过来,可是男人挡在前面不让乘务员伸手,这时也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对话。

听到男子这样回答,乘务员立刻反驳道,“你刚不是跟我说很快就下车,怎么又要到终点站南京下车?”

“我,我,我……你听错了吧!”男子支支吾吾地狡辩道。

这时候乘警说话了,“你刚才给小女孩强行灌的是什么东西?”

“是药啊!她生病了,我带她去南京看病!”男子继续狡辩。

“什么药?”乘警严肃地问道。

“这我哪知道,医生开的,我就给喂了!”

“把药给我!”乘警说着伸出带着白色手套的手。

这时男子突然把药全部倒入马桶,还准备冲掉,被乘警一把锁住胳膊,拉了出来,并让乘务员抱走女孩。而此时的女孩已经很虚弱了,据乘务员猜测,应当是被下了迷药,乘务员赶紧带女孩从潜山站下车,急忙送到医院救治。

所幸没有大碍,医院检查后认为只是服用了过量含有安眠药剂的饮料,导致小女孩的大脑神经轻微损伤,休息几天就没事了。

在将该男子控制住之后,乘警立刻查看了男子的证件,并展开讯问,这才知道男子和小女孩根本就不是父女关系,而他用来买票登车的身份信息竟然也是伪造的。

乘警在初步审讯之后,就将其移交给了潜山站火车站派出所,采取强制措施,实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讯。

通过公安机关的连夜审讯,得知这名男子隶属于一个贩卖儿童的团伙,他是刚入行的,所以显得有些紧张,也因此被检票人员和乘务人员发现异常,协助乘警一举抓获。

在该男子的主动交待下,民警赶赴湖北、安徽、山东等地,将这一贩卖儿童团伙一网打尽,共抓捕23名涉案人员,拯救出了7名被拐儿童,最小的只有3个月大,最大的也才8岁。

而这个团伙的惯用手段就是先踩点,在发现小孩单独玩耍或出入的时候,用一些零食或者玩具作为诱惑,接着就是把掺有安眠药剂的饮料让小孩喝下,处于睡眠和半睡眠状态,然后根据买方信息,再通过各种交通工具转移到买家手中。

据这个犯罪团伙头目交待,他们的拐卖遍布中西部地区,持续近14年时间,有的儿童在拐卖过程中由于照顾不慎,还发生了死亡。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当事人以出卖为目的,以及诱拐、欺诈、欺骗等手段,将儿童带离其原生家庭,贩卖到其他地方。

对于这种恶性案件,往往很对失去孩子或者孩子被拐卖的家庭,都希望对这些“人贩子”处以极刑,那么从法学角度来看,对于贩卖人口的犯罪,应当如何判定和处罚呢?

需要明确的是,世界各国对于贩卖人口都是零容忍,从联合国到各个体制的国家,都将贩卖人口加入到了刑法中,作为严重的人身侵害犯罪之一。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各国在对贩卖人口的具体处理和规定,又有所不同。

在联合国组织的官方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拐卖妇女儿童表述,仅仅表述为“人口贩运”这种范围比较宽广的法律概念,这和西方近代残酷的“奴隶贸易”息息相关,广大的非洲裔奴隶被贩卖到西方世界,并导致不同国家的种族隔离和种族冲突不断,以至于今日。

从2003年12月25日开始生效执行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定义,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有控制权的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


在这个法律定义中,重点提出了“剥削”的范畴,按照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剥削应当包括,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剥削、奴役、劳役或切除器官等。在这其中,性剥削主要是指妇女,而其他类型的剥削除了妇女之外,还包括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在《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和《德国刑法典》也有类似的论述,归根结底,都是从立法层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全面禁止贩运人口,不论是收买还是卖出,甚至是协助运输,都可被视为贩运人口罪,其犯罪构成与被害人是否同意无关,只要存在以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即成立该罪。


在我国《刑法》中,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制传统,并没有跟联合国保持一致,规定贩运人口罪,而是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也说明了,在我国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况非常严重,需要以刑法为主的国家暴力惩罚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当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非法手段,包括暴力、胁迫、诱骗、欺骗、滥用权力、乘人之危、收买等,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接收被害妇女、儿童。


而我国刑法对于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情形,也做出了列举性规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具有这八种拐卖情形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除了刑法上的从严规定,在社会道德层面,也是无法容忍和接受的,一旦被发现,拐卖人员,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人贩子”,将面临更加广泛的谴责与批判。

结语

父母是孩子的一切,当我们年轻的父母在带孩子时,一定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野,严防谨守,保护好我们的下一代。

从国家层面,我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立法和刑罚是世界上最全面和最严厉的,但也同样面临的压力更大,更需要全社会参与进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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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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