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长春这对夫妻,不准离婚!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针对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均拒绝抚养孩子的失职情况,依法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并联合区妇联协调长春市沁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辅导。




这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都以收入低为由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子。男方称自己做司机20余年,患有严重的腰间盘突出病,每月开出租车收入勉强维持生活,信用卡还有几万元的贷款。父母都在农村,年纪也大了,没有能力帮着照顾孩子,要求女方抚养孩子。女方则称自己每个月收入不足2000元,同时父亲体弱多病需要经常照顾父亲,因此没办法抚养孩子,提出由男方抚养。



经宽城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直接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予离婚。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之规定,向双方发出宽城法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双方义务履行人如下:


一、在接到本令后三日内到长春市沁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增强抚养孩子的责任心,切实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二、合理采取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使孩子在健康、积极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与此同时,在区妇联的协调下,邀请了长春市沁园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欣然来到法院,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双方在接受教育后,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存在问题,表示一定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职责,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好抚养孩子的义务,同时也会不断缓和双方矛盾,弥补感情裂痕,努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法官说法: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宽城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有力推动了让家长身份“归位”,保障了家庭教育不“缺位”,体现了宽城法院用司法温度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和担当。

来源:城市晚报、掌上吉林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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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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