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蹭蹭,但别进去”,男子相亲把持不住,事后喜提三年牢饭

【前言】

和相亲对象一见钟情,二人出去兜风在车上便情难自已发生关系,事后女子把脸一抹,称对方强奸了自己。这到底是“仙人跳”还是真的强奸?是相亲对象与婚姻介绍所联合起来想讹自己还是自己撒谎到底?

【美好相亲变噩梦】

2020年年初唐山市警方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报警人是一名男子他自称自己的女顾客被自己的男顾客强奸了。

原来报警人是唐山市本地的一名婚姻介绍所的老板,今年过年的时候,他介绍男方邱某和女方王某相亲,本以为二人聊的不错,没想到几天后王某找到自己,说自己被邱某强奸了,感觉事情不对,婚姻介绍的的老板王刚(化名)就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将邱某抓捕归案,并对邱某展开讯问。邱某自述自己今年已经28岁了,常年在外地打工,一直没有女朋友,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父母对邱某的婚事很是着急,于是在去年年底找到了这个婚姻介绍所的老板王刚,并将自己期望的儿媳妇的形象告诉了王刚。

今年刚过完年,自己的父母就接到了王刚打来的电话,称有一名非常符合邱家父母所提要求的女孩子,刚刚在他的婚姻介绍所里做了登记。

王刚说,这个女孩子的条件非常的优厚,长得也很好看。希望邱某能和这个女孩子见上一面看看二人有没有可以发展的空间,邱父邱母非常高兴的同意了,并转头就通知了邱某,让他赶紧收拾打扮好去见一见王刚介绍的这个女孩子。

面对父母的强制相亲要求,邱某本身是不乐意的,但迫于父母的压力又不得不去,邱某便一早收拾好驾车来到了王某提前预定的饭店里。

不一会儿,那个女孩子也姗姗来迟,王刚作为中间人分别向对方介绍了二人的名字。邱某称,当他见到王某的第一眼就觉得王某是他的心动女孩。王某的长相非常符合邱某的审美,邱某对这个女孩可以说得上是一见钟情,所以在饭桌上邱某便显得十分积极主动。

通过交谈,邱某发现王某仿佛对自己的第一印象也是很好的。一顿饭二人吃的非常融洽,而婚姻介绍所老板王刚见二人在吃饭的过程中聊得非常投机,在饭后就撺掇二人可以开车出去兜兜风。女孩王某欣然同意了王刚的建议,邱某更是觉得王刚是给自己提供了非常好的僚机。

没有了婚姻介绍所老板王刚在旁陪同一开始女孩显得有些害羞,邱某当时积极的寻找话题和女孩聊天,慢慢地女孩也主动了起来,两人在车里聊得火热,谁都不会想提前回家,随着越聊越多,车内的温度也在升温。

开车兜风的途中,邱某和这个女孩王某越聊越火热,邱某自述二人在车上就情难自已忍不住的吻向对方,最后发生了关系,而那个时候王某不仅没有任何反抗,而且欣然接受自己的求爱行为。

同时邱某还对警方说,在二人发生关系的时候自己还曾接到过一个电话,那时自己已然停下来,如果自己真的是强奸了王某,王某完全有机会可以趁那个时候逃脱。邱某同时还向警方展示了那天的通话记录。

事后邱某送女孩王某回到了她的家。邱某对于自己这次的相亲非常的满意,并且自己和王某还继续在网络上联系。邱某认为王某已经是自己的女朋友了,他把这个相亲结果告诉了自己的爸妈,自己的爸妈也非常的高兴。

就这样几天后,邱某突然接到了婚姻介绍所老板王刚的电话,对方让邱某赶紧到自己的店里来一趟,说有急事要找他。邱某随即便赶到婚姻介绍所里,这时,他在这里见到了自己的女朋友王某,王某哭得眼睛红红,一副不愿意和自己说话的样子,邱某便赶紧问王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王刚说,王某向自己哭诉称邱某在那一天相亲的时候在车上被强奸了,问邱某到底有没有这样一回事?邱某顿时感到五雷轰顶,怎么前一段时间还在和自己聊得火热的王某,现在突然变了脸说自己强奸了他呢?

而坐在婚姻介绍所里的王某却一脸委屈,坚决声称那一日自己并没有同意和邱某发生关系是邱某强迫自己的,她不是自愿的,但是她觉得这件事如果闹大了对自己的名声影响很不好,所以选择一直隐瞒这件事。

邱某问王某那这件事现在要如何解决?王某说让邱某给自己两万块钱,这件事就算二人私了了,邱某觉得王某就是在诬蔑自己,他并不愿意给王某两万元钱。

这时,在一旁的婚姻介绍所老板王刚将邱某偷偷拉到一旁劝说邱某,王刚说,如果邱某能拿出一些钱把这个事儿私了了,那对双方都不会有什么影响,如果真的逼得王某报了警,说不定邱某会坐牢。

邱某一听顿时察觉出了一丝不对劲,他怀疑婚姻介绍所的王刚是和王某联系好了,要来诈骗自己的。

但是王刚还说,只要邱某能拿出来几千块钱,那么剩下的事情就由王刚出面和王某进行交涉,保证邱某不会有任何问题。半信半疑下邱某给了王刚几千块钱,没想到几日后自己就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逮捕了。

警方问邱某是否在开始性行为前征求过王某的意见?邱某使劲点头说自己确认过,是王某想和自己发生性行为。

警方还询问邱某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王某有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比如推开他喊叫呼喊要逃跑之类的邱某一概否定。

而警方对王某进行讯问时,王某也坚决声称自己那天并非自愿的,而是邱某硬要去脱自己的裤子,一边脱一边说他自己只是蹭蹭,绝对不会进去,结果没想到邱某真的进去了,自己在邱某的强迫下和他发生了关系。

警方还问王某为什么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是找到了婚姻介绍所的老板王刚哭诉,为什么王刚会是本案的报警人?

王某称,自己只是不想事情闹得太大会影响自己的名声,但是又觉得心里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找到了介绍自己和邱某认识的中间人王刚要说法。

双方各执一词警方便将收集到的证据,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也根据证据对邱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判环节,邱某承认了与王某发生了关系,但邱某坚称自己和王某发生关系,是因为二人那时已经成为了男女朋友的关系,而且自己在和王某发生关系前已经征得了王某的同意后才进行的自己的行为。

法官问邱某是否能提供确定案发当天已经和王某成为情侣关系的证据?邱某并没有办法提供。

最终邱某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刑三年。邱某一直坚持自己是被诬蔑的,还告诉法官自己极有可能是被王某和婚姻介绍所老板王刚联合起来,设局陷害二人的行为,只是想从自己身上获取到钱财。邱某在监狱中宁可不减刑也去不认罪,坚持自己是无罪是被诬蔑的。

【以案释法】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邱某是否违背了王某的意愿,强行与王某发生性行为,虽然邱某自己是否定的,但是邱某无法提供王某,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证据,但是邱某和王某发生过性行为这件事却已经被查证。邱某因为提供不了女方自愿与他发生关系的证据,被判强奸罪。

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自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案件思考】

关于本案件中,到底是邱某在说谎还是王某在说谎这件事我们无从考究,但是使我们警醒的一点是出门在外,一定要对陌生人存在防护心理。

从邱某所说的这个角度出发,我们认为邱某还是不够谨慎,两人才刚认识几个小时便和对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邱某还因自己的不谨慎承受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从王某所说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作为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尽量避免单独与陌生男子共处一个狭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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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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