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机舱内 穿情趣内衣拍照,自称:超级舒服,网友:跟没穿一样

空姐洗手间内穿着性感内衣自拍之后发了朋友圈。
后来因为此事件,她遭到了公司的解雇。


2019年10月12日,郭某(化名)是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乘务长,有15年的工作经验。当天,
她执勤的某航班因为限流原因,延时起飞,时间待定。她和其他乘务人员在机舱内等待通知,


无聊之余,她想起了一个微商朋友送给她的一件内衣,并答应帮忙宣传一下。

于是,她走进洗手间,自拍了一张穿着内衣的照片,并发到了朋友圈里。
她还配上了一段文字:“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


体验感:真的就跟没穿一样哎,真的很舒服,我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他们家内衣,
所以,我的胸型也变大了呢…”

不久后,她觉得这样做不太妥当,就删除了朋友圈。但已经有人截图并举报给了南方航空公司的领导。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以郭某利用工作时间做别的事情,违反公司舆情管理、网络管理规定,


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不服此决定,认为自己只是在休息时间发了一个朋友圈,并没有影响到工作和安全。
她先向南方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但被驳回。
2020年6月3日,她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7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无效,并应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

南方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29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维持仲裁裁决,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
南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属违法。

南方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8日,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和仲裁裁决,认为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
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同时,由于其违反应履行的客舱安全职责,南方航空公司认为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解除。

郭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5月12日,高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书,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至此,这起长达三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二、法律问题

这起事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郭某自拍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否影响了飞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1,“民用航空器上乘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并服从机长指挥。乘务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着制服,并佩戴标志性标识。乘务员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保卫无关的其他活动。”

根据《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乘务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仪表整洁;(二)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服务、卫生、卫生等职责,服从机长指挥;(三)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不得在机舱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五)不得在机舱内吸烟、饮酒、吃零食等,不得与旅客发生争执或冲突;(六)不得在机舱内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

由此可见,郭某自拍发朋友圈的行为显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并且是与安全保卫无关的其他活动。她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她的行为可能影响到飞行安全,因为她可能分散了自己和其他乘务人员的注意力,也可能引起旅客的不满和抗议。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她可能无法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二)郭某自拍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是否损害了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执行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执行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得降低劳动者已经享有的劳动条件,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乘务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乘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公共场合或者网络上发布或者转发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言论或者图片;(二)在公共场合或者网络上发布或者转发涉及色情、暴力、赌博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或者图片;(三)在公共场合或者网络上发布或者转发涉及政治、宗教、民族等敏感话题的言论或者图片。”

由此可见,郭某自拍发朋友圈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公序良俗,也是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她在机舱内穿着情趣内衣拍照,并配上了极其不得体的文案,这种行为不符合空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期待。她在网络上发布了这样的照片和文字,很容易被他人截图并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她给南方航空公司带来了负面的舆论压力和声誉损失。

(三)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过度行使了内部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根据《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乘务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由此可见,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的,不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南方航空公司有权根据其违规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南方航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也已经听取了郭某的申诉,并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南方航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也及时向郭某发出了书面通知,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评价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郭某自拍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在工作时间内,并且是与安全保卫无关的其他活动。她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还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她的行为可能影响到飞行安全,也是违反了公序良俗,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的,不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南方航空公司有权根据其违规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因此,本文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符合法律原则和事实情况。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郭某和南方航空公司双方的利益和诉求,也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法院在判决时,既保护了南方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管理自主权,又保护了郭某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尊严。法院在判决时,既维护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又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等相关价值观和伦理观。

结语:
本文希望通过对这起事件的分析和评价,能够提高广大劳动者对于自己权利义务和职业道德的认识和尊重,也能够提高广大用人单位对于自己管理权利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尊重。同时,本文也希望通过对这起事件的分析和评价,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判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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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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