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维修手机偷看女生相册,相关法律点解读

广东佛山,一年轻女子手机坏了,便送到手机店维修,不料拿回手机发现,店家竟然趁女子修手机的时候,偷偷查看女子的相册长达31分钟。

女子认为店家不应当趁机偷窥自己的隐私,便找到店家讨要说法,但店家矢口否认!

对于这个解释结果,女子并不满意,原因是根据手机的记录,拍照功能根本没有使用。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但店老板拒不承认,女子无奈支付300多元的维修费后,经此事曝光到了网上。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以案普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法律对于隐私的定义,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第5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将手机送到维修店维修后,店家出于维修的目的,不可避免的要适用女子的手机,但在使用时,应当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可经过女子曝光的情况来看,店家使用女子手机相册的时间长达31分钟,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目的,故构成隐私侵权。

基于此,女子完全可以要求店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虽然店家没有针对女子进行直接的偷窥行为,但手机相册作为女子的隐私部分,店家在未经过女子同意的情况下,肆意的查看,已经涉嫌偷窥。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女子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店家的手机维修服务时,有权利要求店家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更是在店家侵权后有权利进行维权。

所以在本案中,女子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至于女子的手机相册里有什么内容,是女子个人的隐私,与本案并无关联。

(第一帮帮团综合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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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标签:目的   相册   手机   自然人   店家   拘留   人身   隐私权   财产   权利   隐私   消费者   男子   女子   情况   组织   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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