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记者周萌报道:为依法落实家庭教育责任,日前(27),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今年9月1号起施行。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条例要求,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条例还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依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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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天津市   家庭教育   条例   监护人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未成年人   幼儿园   父母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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