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扑朔迷离的执行案:榆林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对省高院判决置之不理?

7月的西安燥热难耐,52岁的刘小平的内心却冰凉苦闷,这源自一桩股权收购案。其与张新田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虽经最高人民法院于9年前作出生效判决,但在执行中却是一波三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判决,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却置之不理,本来收购公司内张新田股权的刘小平,其在公司内的股权却被执行到张新田名下。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却以老婆不同意为由反悔

  2011年,时任陕西省榆林市常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刘小平,准备和其他股东收购另外一个股东张新田的股权。

  经过协商后,张新田同意了刘小平等股东的收购,2011年10月,双方签订了收购协议,双方约定,张新田自愿将其在工贸公司的原始股份额660万元以13200万元转让刘小平,刘小平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1000万元。

  同年12月16日,双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新田自愿将其在工贸公司的500万元原始股份转让给刘小平,转让价款为18960万元。刘小平在协议签订时先付张新田1000万元。

  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刘小平共向张新田付款7600万元,双方约定在所有资产移交后,刘小平再向张新田支付剩余的收购款。2011年12月19日,张新田按照协议约定,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新田变更为刘小平。

  双方顺利签订协议、付款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但是两个月后,张新田却找到刘小平表示,不想再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刘小平两次汇款7600万元全部退回。“他的理由是,他的老婆不同意股权转让,所以想反悔。”刘小平说,在他表示坚决不同意终止合同履行的态度后,张新田夫妻便于2012年5月23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启动了这场时间长达9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的诉讼。

  最高法判决:

  “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显示,张新田妻子认为:张新田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权未经其妻同意转让给刘小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刘小平返还张新田在工贸公司持有的54.93%的股权。一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号)0000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新田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张新田不服判决,2014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并判张新田未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移交相关财务、财产手续等义务,并退回了已收取的部分股权转让款,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不能如期履行完毕,承担5%违约金(1608万元)。

  张新田再次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新田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小平与张新田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16日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张新田及妻子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是张新田与刘小平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提出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张新田及妻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张新田及妻子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级法院为何不执行省高院判决?

  在最高法判决后,因为张新田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刘小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张新田履行协议。在这个过程中,刘小平发现属于工贸公司投资的常乐堡矿业公司账务不清。其中,张新田在常乐堡公司任职时,从该公司借用了2.43875亿元,该资金流向了张新田自己名下的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为保障常乐堡公司的资金安全,刘小平要求张新田把从公司所借的钱还回来,再继续进行股权转让金的支付。

  “当时因为西安博龙置业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设遇到问题,引起了购买市民的不满。”刘小平说,政府为了让项目尽快建设完成和交付,找到他们进行了协调,让他们不要再强制执行张新田的这家房地产公司。

  2016年,刘小平和张新田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解除了对张新田的强制执行。同年,张新田签署承诺书,西安博龙置业有限公司以常乐紫庭小区的商铺产权作为抵押,在房屋建成之后如未能按时还款,产权归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同意,西安博龙置业有公司不得将该商铺做其他抵押。张新田以刘小平等人未付的股权转让金作为抵押,在房屋建成之后如未能按时还款,张新田自动放弃对转让金的追索。

  让刘小平没有想到的是,刚签署完承诺书4天后,张新田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要求依法执行刘小平等人应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指令榆林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随后,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刘小平在工贸公司的26%的股权。

  2021年8月,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在网上依法进行了拍卖公示。刘小平向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执行异议,但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根本就没对我的股权进行评估,就一个很低的价格进行拍卖公示。”刘小平说,股权与企业经营状况、矿产实时价格密切相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法定评估程序,直接套用他案过期评估材料,对其股权直接进行估值,明显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随后,刘小平再次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榆林中院在收到异议人刘小平所提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立案审查。2021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对异议人刘小平所提异议立案审查。

  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后,刘小平拿着裁定原件前往了榆林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我拿着执行裁定原件,要求停止违法拍卖。”刘小平说,他赶到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后,申请执行该裁定,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以拘留威胁的方式,让他签署笔录,该院同时继续拍卖。10月3日,张新田以底价1.6亿余元,获取了刘小平在工贸公司26%的股权。

  对此,刘小平继续就违法拍卖行为提出异议,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2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执复149号裁定,鉴于本案案涉股权评估程序不当,对于股权的拍卖处置程序需依托于财产评估价值进行,故而拍卖程序亦应予以纠正。榆林中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8执异76 号执行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8执恢123 号之一执行裁定。

  “为什么榆林中院能够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就对我持有的工贸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裁定拍卖?”刘小平说,现在他拿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申请榆林中院执行回转,但遭到拒绝,至今不予处理。

  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张月飞律师认为,榆林中院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杨立新表示,张新田并未提出过继续给付未履行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书也未确定这样的主文,因此,无法确认刘小平尚欠张新田多少股权转让款,应当通过新的诉讼获得确认判决,然后才能申请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榆林中院执行本案判决,并且在未经评估的情况下,裁定拍卖刘小平持有的工贸公司股权,视刘小平、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于不顾,拒不执行回转,都是错误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近日,记者联系了榆林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也不清楚此事情,需要查看后,才能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该法院的答复。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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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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