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被俩男孩用钢珠打中失明,警方不予立案,相关法律点解读

7月1日,江苏沭阳县8岁女孩安安跟着姑姑出门买零食,两名男孩骑电动车迎面而来,举起弹弓打伤安安的左眼,事后驾车仓皇逃离,安安当场血流不止。送医后,医生从安安眼中取出一颗直径8毫米左右的钢珠。


病历显示,安安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切除硅油充填状态,左眼盲“警方没有明确告知我们两个男孩的具体年龄,只知道他们13岁左右,今年小学刚毕业。他们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安安的母亲司女士说。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到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还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初评构成轻伤二级

7月23日,记者欲了解此事详情,先后联系沭阳县塘沟镇政府以及塘沟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不便透露。沭阳县公安局值班人员称,对此事不清楚。


7月23日,安安的亲属表示,事发至今,两个肇事男孩的家长从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作为受害者,家属对轻伤二级的鉴定也不能接受,他们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考虑起诉肇事方。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胡萝卜说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2,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的,构成重伤二级。按理来说,两名男孩使用弹弓打伤女孩眼睛,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应当注意到,基于目前的信息来看,两名男孩的年龄应该是在13岁左右,不会超过14岁,属于未成年人。

《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才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8种极为恶劣的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

两名未成年男子的年龄在13岁左右,刑法上规定,对于12岁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是对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时,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该类案件还需要最高检的核准。

这就是本案中为何警方回答不予立案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同时,对于本案中的未成年人,法律上也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于情于理于法,两名男孩的家长都应该主动联系受害女孩的家长,主动道歉,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帮帮团综合正观视频、话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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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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