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大妈和男大学生闹掰,大妈报警:快把他抓起来,下手太狠了

| 芷上清秋

编辑 | 芷上清秋

«——※案件回顾※——

“小伙子,要住宿吗。”

“多少钱一晚上?”

“我先带你看看房间再说,就剩一间房了,晚了就被别人定了。”

王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刚下火车,他就被一位陌生的女性拦住了去路。

眼看着天色不早了,他就跟着这位名叫牛某的女性来到了火车站不远处的一处宾馆。

满满的套路

涉世未深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单纯的自己就这样被骗了,原来牛某正是一名站街拉客女

由于牛某没有学历,而且也已经结婚生育,想找份工作都很难,在现实生活的逼迫下,她想到了在火车站附近揽客。

在傍晚时分,牛某就会准时出现在火车站出站口,开始物色合适的对象,以住宿为由把顾客骗到宾馆。

虽然出卖了身体,但望着银行卡内不断增多的余额,牛某已经被金钱冲昏了头脑,她也顾不上那么多了。

在长期的站街拉客过程中,牛某也总结出了一套看人的经验。

一般来说,打扮得体,拉着行李箱的人是不会住在火车站附近的,这种人是不好忽悠的。而一些年龄较大的外来打工者,算是她的主力客户。

但时间久了,牛某眼光也变得挑剔起来,因为打工群体经济条件并不好,所以衣着打扮和个人卫生方面也相对较差,

牛某慢慢的将拉客目标,放在那些外地来辽宁求学的大学生身上。

因为学生没有工作,仅能靠父母给的生活费度日,所以不舍得去高档的酒店、夜总会等地方,加之大学生都处在血气方刚的年龄,对主动送上门又价格“低廉”的牛某毫无抵抗力。

靠着聪明的头脑,牛某的生意一时之间倒也非常火爆。

2021年的一天,她在人群中一眼看到了学生模样的王某,便主动上前搭讪。

没想到王某并不是好“欺负”的,竟然让牛某主动选择了报警。

后悔的失足女

王某跟着牛某来到一处不显眼的小宾馆,当打开门的一瞬间,王某看到屋内的布置瞬间就明白了。

果然,未经世事的王某对男女之事充满了好奇,以前只是通过网络有所了解,一直没有机会亲身经历。

虽然牛某看起来年龄比自己大很多,但此刻的好奇心已经盖过了一切。

在与牛某对话后,他跟着牛某来到了一处小宾馆。

“这里安全吗?不会有警察过来吧?”王某担心的问道。

“放心吧小帅哥,我都干了多少年了,一次警察都没见过。”

“不过这里有点太脏了吧,你看这床单都多久没换过了。”王某一脸嫌弃的表情。

“50块钱你还想什么?”牛某没好气的白了他一眼。

此刻早已按捺不住的王某已经失去了理智。

但出乎牛某意料的是,眼前这个学生虽然未经男女之事,但是时间特别久,过了快半个小时,牛某的耐性被耗光了,要求王某尽快离开。

“你怎么还没完事,赚你50块钱还不够本钱呢!”

“说好的事怎么还能反悔?”

正在兴头上的王某哪还会听他的,就在牛某明确拒绝后,意图离开房间时,王某仍将她拉了回来。

身材瘦弱的牛某哪里是他的对手,被狠狠地摔在床上后。

怒气冲冲的牛某顿感吃亏,于是在王某完事后便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电话后,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牛某和王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讯问。

由于牛某在电话里说到的内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所以民警还对现场的生物痕迹进行了提取。

“姓名,职业?”

“王某,在校大学生。”听到王某的回答后,负责讯问的两名民警感到吃惊不已。一个是长期从事卖淫行业的失足女,一个是在校大学生可谓是天之骄子,这两个人怎么会纠缠到一起。

“我是刚下火车,刚好碰到牛某,就跟着她去了宾馆,谁知被她骗了。”

随着王某的叙述,民警在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也感觉哭笑不得。

面临刑事处罚的大学生

就在民警严肃的告诉王某,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中的强奸罪时,王某瞬间愣在原地。

“不可能警察叔叔,事先我并不知情的,她才是主犯。”王某的话音中已经带着哭腔。

“因为她是女性,是弱者,刑法对女性给予特殊保护的!”恨铁不成钢的民警耐心解释道。

就在民警耐心解释后,王某开始担心起来,自己为图一时之快,将要面临相当严重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他无法承受的。

王某虽然是一名大学生,但是并没有多少社会经验。

他的第一反应便是央求警察,让其帮忙联系家人,看看是否能和牛某达成和解。

民警再次解释道:“只要有人报案,初步侦查后确定为刑事案件的就会根据程序立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不是说和解就能和解的。”

后悔不已的他在派出所内痛哭不止,但现在为时已晚。

也许在答应与牛某达成交易的那一刻,他的命运已经注定。

一般而言,卖淫嫖娼行为都是你情我愿,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并非如此。

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女性性的自主决定权,即便是商量好价格,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卖淫女也可随时反悔。

牛某正是这样,在她明确提出不愿再继续性行为后,王某仍然坚持,并强迫其与自己继续性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王某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和教训

对男人来说,色字头上一把刀

大部分男性属于有色心没色胆,很多时候也仅是偶尔幻想一下,这属于人之常情,既不违反道德,也不违反法律,毕竟法律仅仅是惩罚人的犯罪行为,而非犯罪想法。

但有少部分人为了发泄欲望的一时痛快,背着家人在外出入卖淫嫖娼场所,一旦这类行为被发现,虽不至于被判刑,但行政拘留肯定是在所难免。

根据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抓获嫖娼人员后会处以拘留加罚款的双重处罚,而行政拘留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为避免其家人担心,都会在收监至拘留所后向其家中寄去相关通知书。

一旦通知书被家人受到,私下寻找卖淫女嫖娼的行为便无法掩盖,这将会给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

对王某这类大学生来说,这个年龄阶段处在正式进入社会前的适应阶段,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难以抵制,很容易失守道德底线。

一旦因此被行政拘留甚至触犯强奸罪,学业肯定无法保住,甚至还会失去人生中最宝贵的一段时间。

自己多年的求学苦读,十数年来为学习所吃的苦将瞬间灰飞烟灭,同时更加无法面对自己的父母。

对从事不法生意的宾馆老板来说,《刑法》中关于这种行为设置了多种罪名。

一般的从事这种工作的人员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如果在这行时间久了,将会成立组织卖淫罪。

如果凭借自己的人脉,为其他卖淫女招揽顾客的,还有可能成立介绍卖淫罪、协助卖淫罪。

同时,假如本文案例中的老板知道牛某是卖淫女,还为其提供房间,供其卖淫使用的,其行为可能触犯容留卖淫罪。

对组织卖淫的幕后的老板来说,这种行为极易涉嫌涉黑涉恶类犯罪,因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卖淫场所都需要看管人员。

扫黑除恶活动开展以来,江苏徐州地区某五星级酒店被查便是因为幕后老板雇佣小弟后,发展黄色产业。

由最初招聘卖淫女发展到后来的逼良为娼,种种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最终判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等多种罪名。

«——※以案释法※——»

如果王某尚未成年,其审判程序与成年人有何不同?

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的思想和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所以很容易走偏人生的方向。

所以,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别的规定,原则是拯救,而非惩罚,因此,数育和保护贯穿未成人司法程序的始终,也是其基本立场。

例如,公安机关在审讯未成年嫌疑人的时候,一般不能采取戴手铐、脚镣等强制措施,同时为避免给其心理带来不好影响,应当通知其父母前来,全程参与审讯,但是不能随意打断。

所以,在王某的审讯过程中,其父母应当到场,同时未成年法庭与我们认为的法庭不同,采取类似圆桌会议的形式安排坐席,并进行审判。

另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注重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的保护,避免因诉讼活动给他们带来伤害。

王某的犯罪行为对其今后的生活有何影响?

一般而言,触犯刑事犯罪后,都会在公安个人信息中体现入狱服刑的经历,在找工作等方面会有较大的限制,王某也会成为我们俗称的“有案底的人”

但是为了使未成年犯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其再次走上歪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其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则相应地规定了末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思就是类似小王这种未成年犯罪的情况,其涉及强奸案件的所有卷宗和记录均在结案后进行封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查看。

作为与《刑法修正案八》配套的规定,任何一个单位也不能要求未成年提供无犯罪记录等证明,除非司法部门工作必须,才可启封案卷。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我国刑事程序还有哪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

在我国刑事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别规定,意思是同时满足犯罪时未成年。

罪名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章节罪名;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要求,但其有悔罪表现这四个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设定考察期限和条件。

如果在考察期限内,犯罪的未成年能够完成相应条件,则考察期满后,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毕竟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所以其适用有着严格的程序限制。

首先,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这也是考虑到我国司法领域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其次,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为避免给其造成心理阴影,还应当听取其家长和代理人的意见。

再次,未成年犯罪人的家长如果对所附条件的期限和类型感觉较为苛刻,可以合理提出自己的意见,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采纳。

最后,如果在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再次犯罪,则检察院应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按照正常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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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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