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强奸罪不属于一般刑事犯罪,而是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日,陕西的白女士在遭遇黑车司机强奸后,竟被法院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而罪犯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马上走进今天的案子。
白女士是一个陕西的县城女孩,大学毕业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找到了一份工作。因为父母年迈,家中只有自己一个孩子,所以孝顺的白女士会利用工作的闲暇时间,去县城看望父母。这天,正赶上母亲的生日,白女士和男朋友决定一起回县城为母亲庆祝生日。结果,出发之前,男朋友接到公司的消息,需要赶回公司处理事务。白女士也没有较真,索性一个人回家陪母亲过生日了。然而就是这一计划之外的变故,让白女士遭遇了一个终生难忘的梦魇。
回到家之后,白女士与家人度过了愉快的闲聊时光。因为第二天还有工作,所以即使舍不得这难得的机会,但白女士还是只得冒黑回家。但是,因为亲戚都喝了酒,没有办法送白女士,所以她只得自己打车回家。
不过,县城到了晚上,街上连人都少,更何况是出租车了。白女士在交叉口等了将近半个小时,双脚都站麻了,也没等来一辆车。
就在白女士想要放弃的时候,一辆黑车缓缓停在了她的面前,司机按下车窗,一脸伪善的看着她说:“美女,这么晚了,你去哪,我刚好要去城里,你是城里人吧,我稍你一程?你看这天这么晚了,也不好叫车。”
白女士见此人面相不善,心里时刻戒备着,这大晚上的,自己又是一个人,不能轻易上陌生男人的车。便一口回绝了对方,但是男人没有放弃,自顾自介绍起了自己,“你放心吧,我就是本地人,经常跑这条线,姓马,大家都认识我。”见对方说的诚恳,白女士不免动摇,如果不上这辆车,错过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到家。要不就上了吧,世界上坏人哪有这么多。白女士安慰着自己,还是同意上车了。马某见白女士坐上了自己的车,忍不住露出了不怀好意的目光。
车沿着道路缓缓的开着,惴惴不安的白女士眼见着车往越来越偏僻的地方开,她立马意识到不对劲,不动声色的给男朋友发了自己的实时定位过去。
等到再抬头时,白女士发现车子在一处黑灯瞎火的地方停了下来。白女士暗叫不好,立刻质问:“你想干什么?!”马某嘿嘿一下,“你还真蠢啊,这么晚穿这么漂亮,是不是在勾引我啊美女,没关系哥哥懂,让哥哥好好滋润你。”白女士一听,这是遇到歹人了,她立马说道,“大哥,求求你别伤害我,要多少钱我都给。”
马某根本没有理会白女士的求饶,直接从副驾驶拿出了一把小刀,想要以此要挟白女士和自己发生关系。然后走到后车门准备对白女士下手。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白女士果断作出自救的行动,直接一个大动作,从后排翻到了驾驶座并锁好门窗,就准备拨打110。
马某拽不开车门,瞬间怒火中烧,从道边捡起了一块大石头就要朝车窗砸去。白女士急中生智,打开了车窗。马某以为白女士服软了,狞笑一声,便直接将魔爪透过车窗伸向了白女士。结果正中白女士下怀,在马某的手伸进来的瞬间,眼疾手快的白女士,立马关上了车窗,马某的胳膊就这样狠狠卡在了车窗上,气急败坏的马某想要将自己的胳膊抽出来,但是车窗卡的紧紧的,怎么也抽不出来。白女士没有给他逃脱的机会,一脚油门就干了出去。开了将近一公里,白女士见他失去了意识才停了下来,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接到报警立刻立案调查,在充分了解事实经过后,将案卷提交法院审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的判决结果竟是白女士被判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这是为何?
判决结果一经发表,立刻引起了公众的激烈讨论。马某的行为究竟构成犯罪吗?白女士作为受害者又为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首先,由于该案件曲折的经过,我们要分为两部分来看。上半部分,马某在主观方面确实存在对白女士实施侵害和威胁恐吓的行为,并且已经采取了行为,符合法律所说的强奸罪的构成条件。虽然马某并没有成功实施,但已经构成强奸未遂。
而案件的后半段,白女士通过关掉车窗卡住马某来自救,致使马某受伤。如果白女士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她就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问题就出在,白女士明明已经控制住了嫌疑人却还是执意将他拖拽了一公里,使其受到严重伤害。这就是白女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
而白女士在危险的处境下,难免慌张,失去判断能力。作为一名女子,如果没有百分百确定嫌疑人失去犯罪能力,那么受伤害的很可能就是自己。从这一点上看,白女士的作法情有可原。然而,白女士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知道用车拖拽人会造成什么样的伤害,她却并没有及时制止,而是保持速度强行拖拽。
综上,白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白女士是否是防卫过当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了解了法律概念后,我们再回看案件经过。白女士对马某进行拖拽的行为,例如故意关上窗户夹住其胳膊,这种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正方防卫行为,后面白女士开车将其拖拽至重伤的行为,就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本就很难区分。在该案件中,白女士如果进行了拖拽,在看到马某失去反抗或行动能力时及时制止,应当还属于正当防卫,但她看到其已经无法行动却依旧拖拽导致其重伤,那么就不属于正方防卫的范围了。
不过,白女士显然对该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结合马某在车辆启动后也没有放弃伤害白女士的情节,最终在二审上,宣判白女士无罪。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职责所在。我们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之所以对正当防卫设置限制,也是希望人们能够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此维护社会秩序。就算是身为受害者,其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
好了,今天的案件就到这里了,各位朋友有什么想法呢!欢迎评论留言!
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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