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接到报警后拒不立案,致报警人家属全部被人杀害,法院判两年

2015年,在江苏省徐州市发生了一件轰动大事。

几名民警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己儿子被人带走拘禁起来了,请求他们的帮助,但是几名民警觉得未超过24小时,不予立案,需要超过24小时才可以立案调查。

然而就是因为这几名民警给凶手留了24小时,最终导致报案人一家惨死。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听笔者娓娓道来。

一、案件分析

陈某是老陈家二儿子,大学毕业后想着自己做生意闯出一番事业来,老陈自然也是给予支持,也没想着指望陈某能干得多成功,只是让他在创业过程中有所经历有所体会就可以。

于是老陈拿出一笔钱来,支持儿子创业。

陈某有了父亲的支持,公司创立得很快,短短半年已经开始盈利了。

就在这时,马某找到陈某说自己可以投资他的公司。

马某是陈某多年以前认识的一位好友,近些年没怎么联系生疏了,马某突然找到陈某说要投资这让陈某犹豫了,自己公司已经开始盈利,不需要再接投资,马某或许只是想来分一杯羹。

但是在马某的软磨硬泡下,陈某还是妥协,接受了马某的六十万元,分给马某一部分股票。

公司刚盈利不久,就突然出现了问题,眼见着市场风向不好,收入越来越少,这时马某抓住机会跟陈某说自己要撤股。

但是陈某公司形势不好,一时拿不出六十万现金,就和马某商量说再稍微等等,等过一段时间,公司盈利有六十万元,就立刻拿出来给马某。

但是马某没有相信,以为这是陈某不想还钱找的借口,看着陈某公司世风日下,再这样下去只会亏损,便开始想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逼迫陈某还钱。

起初马某并没有上门暴力催款,而是选择报警,让警察来处理这些事。

但警察联系到陈某,陈某也是解释说自己现在没钱,要过一段时间,警察也没有办法,因此让陈某来做了个笔录就放他走了。

马某见警察帮他催款也没有用,便觉得这种方式并不能帮他要回钱,于是开始自己想办法找陈某要钱。

这天,马某到银行以装修房子为由贷款五万元,用这五万块钱,找了几个专门做追债生意的打手,这几个打手个个人高马大。

马某带着打手就来到了陈某家。

陈某此时正和家人坐在一起吃饭,听到马某敲门便给他开了,可是没想到马某还带了人过来,马某再次逼问陈某让他还钱

但是陈某的公司此时账上并没有那么多,就和马某说再等一等,现在拿不出来这么多现金。

马某一听急了,“还等、还等,要等到什么时候,你今天要是不还钱,我就给你们一家全都杀了。”

说完就和几名打手一起把陈某和陈某的三名亲属都绑了起来,带离了陈某家。

当天晚上陈某父亲,也就是老陈,正好从外面回来,看到陈某等被一大帮人带走。

心里一惊,悄悄躲着拿出手机就想报警,可是转念一想警察不一定得什么时候才能到呢,不如自己去派出所来得快一些。

于是老陈起身就往派出所走。

等他到了派出所,将情况反映给当天值班的民警刘某和代某。

当听完老陈的说辞,刘某和代某针对是否立案这一事拿不定主意

于是就去找朱某商议,三人商议后觉得这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陈某和家人的失踪应当超过24小时才能立案,让老陈先回家等待。

老陈回家等了一夜,这一夜他坐立难安、心急如焚,怎么也没办法平静下来。

第二天一大早,噩耗就传来了,有人通知说他的儿子、女儿、母亲和妻子,一家都被马某和找的那几个人杀了。

原来,马某等到半夜都没有收到陈某打来的钱,心想这钱应该是拿不到来,留着陈某也没有用。

一怒之下,将陈某和陈某的家人全部杀害,而陈某一家的尸体也就被马某扔到小区附近的树林里。

老陈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在2015年7月那天,于自己大儿子家中自杀身亡。

因为这件事,那天晚上接待老陈的三位民警刘某、代某和朱某被起诉上了法庭。

二、法院判决

因该区公安局赔偿陈某亲属二百万余元人民币,获得了亲属的原谅,且三位民警主动认罪自首,法院宣判其为玩忽职守罪,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三、以案释法

在这一案件中,民警、马某等人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

1.马某会被判以什么罪名?

根据马某找到打手,并带着打手到陈某家及接下来一系列行为来逐一分析。

首先马某带领一众人进入陈某家里,便满足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其次马某将陈某和亲属捆绑起来带走,带到一个封闭环境中并不让其离开,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马某一众人的行为从客观、主观两个层面上都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后,马某因为威胁陈某还钱不成,将陈某一家共四人全部杀害,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之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从马某的主观意愿分析,其满足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

从马某的客观行为来看,马某确实做出了杀人这一举动,并且在结果上确实造成了对陈某及家人的生命权的剥夺。

因此无论从哪一层面来看,马某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因此综上所述,马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

2.本案的三位民警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看,三位民警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本案中三位民警在接到老陈的报警后,错误将其判断为经济纠纷,并且作出不出警决定,最终导致陈某一家惨死,老陈也因为经受不住打击,自杀身亡。

三位警察已经满足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其不作为造成了1人以上死亡,公安局对陈某家属进行赔偿二百万余元,给公共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所以法院将三位民警判为玩忽职守罪是有法可依、有据可依的。

3.本案法院对三位民警的量刑是否合理?

法院在对三位民警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时,这一量刑是否合理呢?

对三位民警判以两年有期徒刑是有法可依的。

根据我国《刑法》之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位民警的不作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因为三位民警受到了被害人家属,也就是陈某亲属的原谅,在事后自觉自首,且具备悔罪表现,认罪认罚。

因此可以适当对其减少刑期,遂法院最终判决三名民警两年有期徒刑。

4.至于法院在判决两年有期徒刑之后,又给予三年缓刑,这一缓刑是否合理?

根据三位民警的犯罪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主刑被判以两年有期徒刑,种种皆满足缓刑的条件,对其判处三年缓刑有法可依。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为: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论是从三位民警的悔罪表现来说,还是法院对其主刑的判决来讲,都满足我国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因此法院作出对三位民警处以三年缓刑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对三位民警的缓刑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并且能很好地展示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特征。

结语:

本案由于民警的疏忽大意和错误决定,导致了陈某一家惨死的结果,最终刘某、代某和朱某三位民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陈某一家的惨痛经历让人惋惜,如果本案中的三位民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老陈报案的情况进行立案、记录笔录,及时出警,或许就不会有这一惨案的发生。

这提醒我们要不断增加对自身法律知识的补充,遵纪守法。

在工作中不能推卸责任,尤其是公职人员要时刻跟随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牢记初心和使命,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免责声明】此案件为网络已有素材本文出发点是以此案件为大家普法,并无其他不良因素和引导。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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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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