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案件事实】

与侵犯自己的人恋爱后怀孕,这样的事王某(化名)在半年前是想都不敢想的,但是造化弄人,这种事情却真真实实的发生在了王某的身上。午夜梦回,王某每每都会因为有这样的经历而感到后悔。

事情是这样的:

王某是在校学生,不久前她和李某(化名)在网上认识,因为聊天聊得十分投缘,就这么过了几个月之后,小李约小王见面。王某是十分激动的——在网上聊天的这段时间,她觉得李某是一个很体贴很绅士的人,因此非常期待这次会面的到来。

见面当天,王某为了给李某留下更好地第一印象,特意打扮了一番。她穿了很漂亮的裙子,还化了一点淡妆。

见面之后的李某也并不是如同寻常的网恋奔现一般“见光死”,他的形象气质也很符合王某的择偶标准吃饭、看电影这些活动就有序进行着。

到了晚上要说再见的时候,李某表示不希望小王回学校,他表示自己大老远来见王某一面,自己定的酒店就在附近,希望王某可以多陪陪自己,并且还有许多心里话想要告诉王某。

单纯地王某就这样和李某来到了酒店房间。王某回忆称:“其实当晚自己并不想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李某表现的很迫切,自己都吓坏了,告诉他不要这样,谁知道李某根本不管自己的意愿,还是强行捆住她的手脚与她发生了性行为。

据王某描述,李某进门之后,就开始对自己上下其手,不断试探自己的底线。他们一开始在房间里看电视,李某的手就总是触摸着自己的背部甚至是腿部。她曾明确说出不喜欢李某这样,但是李某却不以为然,甚至更加放肆。

由于二人看电视时是坐在床边的,王某说,李某在摸了自己一会之后就一把把她推倒在了床上,她当时很震惊,想要大声呼喊,李某见状随手就拿起了酒店的毛巾堵住了她的嘴巴。

因为男女体型的原因,王某的力气也远没有李某大,双手就被李某牢牢箍着动弹不得。不管王某如何挣扎,李某都当作看不到一样,对王某进行了侵犯。

由于事情发生的过于突然,王某在受到侵害之后,敢怒不敢言,只是低声啜泣着。不知道是不是理智回笼,李某看到这样的王某时,他突然放声大哭,表示刚刚自己真是禽兽不如自己只是因为太喜欢王某才会这样,甚至给王某跪下认错。

王某哪里见过这样的局面,一时之间不知所措了起来。李某见王某呆愣住了,一把握住王某的手说,希望王某可以做自己的女朋友,自己其实一直都是单身,只要王某答应就肯定会对她好。

单纯善良的王某还对爱情充满了憧憬,认为虽然二人刚刚有不愉快,但或许自己能让李某浪子回头,自己也能拥有幸福美好的爱情。于是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二人正式开始交往。

自从王某和李某开始交往之后,李某确实对王某很不错——陪着王某逛街、吃饭、看电影等,就像正常小情侣那样。二人也你侬我侬,情到深处,在交往的短短3个月里,先后又发生了六次性行为。

直到有一天,王某开始呕吐,王某的父母和学校老师发现不对劲,去医院一检查才知道原来是王某怀孕了,但保护不到位还是流产了。在父母和老师的逼问下,王某无奈承认和李某的关系,并且第一次遭受了强奸;于是她的父母立即报警。

警方出警后,迅速将李某抓捕归案,审讯了他关于强奸的事实和具体细节。李某此时辩解称,他和王某是正常自由恋爱,自己并没有任何强迫行为这次王某意外怀孕只是因为自己的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王某是迫于她父母和老师的压力才称遭到了强奸的。

李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其实两人是正常恋爱,王某主张李某侵犯自己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与案件事实不符的,二人只是感情上出现了破裂;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当时对王某使用了暴力行为。

王某在经历了自己流产这一悲痛的事情之后,也逐渐恢复了理智。于是在法庭上称,第一次性行为确实是李某强迫她的,自己当时完全没有抵抗能力。虽然后面的六次性行为都是自愿,却是基于二人是正常恋爱的原因;并且认为李某当时对自己表白就是为了拖住自己。

李某的家属此刻也悲痛欲绝——自己的儿子面临牢狱之灾,未曾谋面的孙子也离开了人世,同时也认为应该对王某及其家人给予一些赔偿。因为认错赔偿态度诚恳,故而获得了王某一家的谅解。

法院最后也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但李某却不服气,认为这个判决完全没有根据事实和证据,他认为,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两个人不是因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呢?于是上诉要求法院改判自己无罪。

【以案释法】

1、王某都承认之后六次性行为都是自愿的,那么还能认定之前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吗?

2、李某仅因为对判决不服就可以上诉吗?

一、六次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否认或掩盖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强奸罪。

首先我们要了解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怎样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次,我们应该厘清强奸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区别。特别是与通奸行为和“半推半就式”的奸淫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时,双方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男方强奸罪。

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女方的表现有同意也有不同意,那么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全面调查二人关系,是否有过类似行为,及行为人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根据“半推半就”中哪一部分是主要的,就做相关的有罪或无罪认定。

在本案中,李某第一次的侵犯行为符合关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人必须是已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和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如对象、时间、地点等;

3、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了奸淫行为;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故意实施犯罪。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立强奸罪。

那么,由于王某和李某在此之后又有六次自愿的性行为发生,李某第一次的侵犯行为会因为此而免于处罚吗?

并不会,之后的六次自愿的性行为,是基于二者恋爱而自然产生的日常行为,并不是危害行为;而第一次侵犯则是危害行为;本质上是多种行为。我们不能因为日常行为的合法性就以此掩盖掉危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应该分别处理

且《刑法》中关于免于刑事处罚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并不符合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因此李某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李某是可以因对判决不服而上诉的。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方式是在接到判决书的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法定代理人采用书状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街道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那么只要李某是上诉期限内符合法定程序对该案提起的上诉,那么即是可以的。

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希望各位青年都能在心浮气躁、气血上涌之时,管理好自己的情绪、约束自己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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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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