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男子独自坐电梯回家,惨遭醉酒女子“强奸”,在女友面前暴哭

在探讨诸多性侵案件时,我们通常目睹男性迫使女性发生性关系,但今天有一起特例,引人注意。

一名年轻男性勇敢站出,声称自己遭受一名醉酒女子的性侵,引发关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性在未经男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或许是一个法律界面临的挑战,现在让我们跟随着警方的目光,还原事件,重塑案情。

房地产业务员马某凭借年轻的年纪和努力工作,在公司中表现出色,受到上级领导的青睐。上司将他视为潜在接班人并不遗余力地培养他,经常带他外出谈业务。

有一天晚上,马某再次陪同上司外出谈业务,这意味着不可避免地要参加应酬饭局。在饭局上,马某陪着客户喝了几杯酒,虽然没有醉倒,头脑仍然清醒。

晚餐后,马某亲自将上司和客户送上车,然后为自己叫了一辆车。在回家的路上,马某的女朋友胡某不断给他发消息,询问他何时回来,她已经为他准备好醒酒汤了。

马某回复说他已经在车上了,很快就会回家,如果感到困倦,让她早些睡觉,不必等他。胡某表示没关系,无论多晚她都能等。

然而,胡某在家里焦急地等待,很长时间过去了也没有见到男友回家。她开始担心发生了什么意外,急忙给马某打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过了一会儿,马某才终于回到家中。

马某回到家后情绪低落,胡某以为他只是累了,非常贴心地照顾他。但意外的是,马某突然哭了起来,胡某追问后才得知发生了一些事情。

马某实际上早就回到了小区内,但在坐电梯时遭遇了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马某抵达小区后,直接走向家中。

在一楼等待电梯时,旁边站着一个看上去三十多岁的少妇,明显已经喝了不少酒。马某并未在意,当电梯来了,他进入了其中,而那名女子也跟着进了电梯。

马某按下自己要去的楼层,好心地问女子她要去几楼,然而女子却没有回答,而是直接按住了马某并将他按在了墙上。

尽管双方是异性,但这名女子的体格并不亚于马某。马某被压制得动弹不得,女子还质问他是否有女朋友。

酒气扑鼻,马某不禁咳嗽,急忙回答说有,并请求她松开自己。然而,那女子完全不理会,竟在电梯里开始对马某亲吻,并说出极度挑衅的言语。

马某身材瘦弱,奋力挣扎试图推开女子,但自己也喝了些许酒,一时无力反抗。女子的亲吻并未满足她,竟开始脱去马某的裤子。

马某明确表示自己已有女朋友,口头上拒绝,同时拼命抓住裤子。然而,马某并不是这个强壮女子的对手,他的裤子被脱掉,随后发生了不应有的性行为。

女子满足了欲望,才松开了对马某的控制。此时,马某才得以逃回家中。

听闻此事后,胡某多次确认马某确实遭受了女性的性侵。得到了坚定的答复后,胡某劝马某报警,但马某因为对此事感到难堪,不愿意报警。

在女友不断的劝说下,马某最终选择了报警。警方根据电梯的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女士。

张女士在警方的询问中一口否认,但当警察出示监控录像后,她不得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

张女士坦言她的感情经历一直都很坎坷,大学时的男友是唯一真心相爱的,而之后的两段感情都是被欺骗,对方只是为了得到她的身体和感情而骗她。

因此,她一直未能遇到真正喜欢她的人。那天,她喝了酒回来,看到了年轻帅气的马某,一时克制不住自己的欲望,在酒精的作用下,大胆地将他按在墙上,发泄了自己的欲望。

鉴于张女士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监控录像作为确凿证据,警方调查结束后将此案移交检方。检方以张女士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将依法对张女士做出判决。

一个看似匪夷所思的事件,究竟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涉及到了哪些法律条文?让我们跟随着法律的目光,对上述事件做出相应的法律分析。

张女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猥亵罪,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这里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在于,强奸罪只针对女性,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

而猥亵罪没有特定人群,男女双方都可能成为侵犯人和被侵犯人,包括男男和女女都可以适用猥亵罪。

因此,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张女士在醉酒状态下强制男子马某与她发生性关系,这跟常见的强奸案不一样,那么能以强奸罪给张女士定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就如刚刚所说,我国强奸罪的受害对象默认为女性,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因为在制定这条法律时认为男性处于强势地位,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而设立。

张女士在电梯里遇到了帅气的马某,为了发泄自己的性欲,借着酒劲和强壮的身体,将马某按在了墙上,强行马某与她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猥亵是行为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让受害人接受自己的行为,这个行为保护抚摸生殖器官、接吻拥抱、抚摸身体等等。

猥亵也是性侵害的一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产生巨大影响。在遭遇猥亵时,一定要明确拒绝对方的行为,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在脱离控制后及时报警。

怎么认定这个性行为的发生是张女士强迫的,而不是双方自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本案的案发现场在电梯里面,电梯里一般都有监控摄像头,这就是本案的证据之一。根据监控录像来看,马某和张女士两人是一起走进电梯的,在电梯里张女士不停靠近马某,嘴里还说着调戏马某的话。

随后,张女士强行将马某控制住了,并想要脱马某的裤子,马某不停用言语和实际动作反抗。

但奈何两人身体有差距,马某被牢牢控制住,这才与张女士发生了性行为,这跟马某的自述是一致的。

因此,马某与张女士两人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有多种证据相互印证。马某和张女士之前不认识,是在坐电梯时偶遇的,马某在电梯里有明显的反抗迹象,所以可以排除其他情况。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张女士被依法定为强制猥亵罪,被公安机关移交给了检方提起公诉,这一切都符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是喝酒后犯的罪能被减轻处罚吗?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人在喝了大量的酒之后,可能由于大脑被酒精麻痹了,神智不太清楚,做出一些平常不敢做的事,那么在酒后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酒后犯罪并不能成为避免刑事责任的借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在酒后犯罪仍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唯一的例外是在罪犯具有精神病且处于完全发病的状况下,才可能考虑是否减轻或免除刑罚。

本案中,张女士虽然是喝了酒犯下的事,但她当时头脑还比较清醒,主观上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因此,喝酒不是张女士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她还是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这样规定是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主要考虑到醉酒是个人为因素,行为人可以控制,不像精神病人那样不能人为控制。

这告诫我们,不要在外面喝太多的酒,喝醉之后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是要被追究责任的,适量饮酒对自己身体好,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张女士在喝酒后对马某进行了强制猥亵行为,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这警醒了我们,性侵犯并不仅限于女性,男性同样有可能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

性别并不是性侵犯的决定因素,而是性暴力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男性也面临着被性侵害的风险,而且这种情况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常见得多。

无论是男是女,在遭受性侵害后应该寻求帮助并报警,以便使施暴者接受应有的法律惩罚,同时也能得到适当的支持和保护。

文/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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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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