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客入郴”,郴州准备了这些奖励!

7月21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二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郴心服务”“引客入郴”及涉旅行业“九不准”规定系列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郴州市“引客入郴”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办法(试行)》等内容。

郴州市范围内旅行社(具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法人社)、导游员(与市内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市导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其他协会组织或个人(新媒体宣传营销奖励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均有机会获得本办法奖励。

在奖励项目、标准上,办法提出: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乘飞机、高铁、普通火车、大巴车和自驾车)来郴旅游的,同时游览两个以上国家4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大巴车和自驾车队须来自同一客源城市,所租赁大巴须为同一城市牌照,正常情况下须同批到达,满足以上条件的给予奖励。

市中心城区内旅行社招徕游客来我市旅游,全年招徕游客达到1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元/人的奖励;达到4万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元/人的奖励。

旅行社招徕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游客来我市旅游,游览两个以上国家4A级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一晚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元/人的奖励。

对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市导游协会注册的导游员,全年在郴带团120天以上(高级导游30天以上、中级导游60天以上),且针对导游员服务质量有效投诉不超过1起,无违纪违法行为,接待游客数量(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接待游客数量分别按1:5、1:2计算)前10名的、第11-30名的、第31—50名的,分别按1万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给予奖励,并统一颁发年度优秀导游证书。

对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市中心城区内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等显著位置广告宣传郴州旅游形象的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广告宣传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7%给予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广告宣传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在客源地举办郴州旅游推介会或组织外地旅行社和媒体来郴踩线活动给予奖励。参与活动的旅行社和媒体达到30家以上、50家以上、8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旅行社、景区或涉旅行业协会等组织单位奖励1万元、2万元、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设立了新媒体宣传营销奖。对以郴州市域文化旅游体育资源为创作内容,并在相关新媒体平台发布原创作品的国内新媒体作者(含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在不同平台发布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媒体账号全年获奖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微信公众号: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万次、3万次、5万次、10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

2.微信视频号:单个作品转发量或点赞量达到2000次、5000次、1万次、3万次、5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600元、1000元、3000元、10000元。

3.抖音、快手:单个作品播放量在5万次、20万次、50万次、100万次、500万次以上,且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

4.微博:单个作品阅读量达到10万次、评论量100次的,奖励1000元。每增加阅读量10万次、评论量100次的,叠加奖励1000元,累计最高奖励5000元。

5.小红书:单个作品点赞量达到2000次、5000次、1万次以上的,分别奖励300元、800元、1500元。

潇湘晨报记者邓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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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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