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

央广网北京7月21日消息(记者 冯方)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围绕准入条件、简政放权、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作了调整。

在准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对部分事项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调整。一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同步调整机构设立、业务资质审批方面的准入标准。二是依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净资产率指标要求,并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实施。

在简政放权方面,《征求意见稿》推出多项举措。一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报告制。二是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三是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报告制。

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部署方面,《征求意见稿》推出多项举措。一是取消境外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限制,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入专业经验和人才,优化公司治理。二是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与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取消对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要求,允许跨国集团直接发起设立外资财务公司;取消境内外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调整为有关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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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出资人   金融机构   境外   简政放权   金融   公司   征求意见   总局   管理办法   金融监管   财务   国家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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