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延安一死刑犯执行死刑,枪决前最高人民法院急令:枪下留人

【案例摘要】

2002年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行刑的枪声响起。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的急令曾经给了27岁的董伟一线生机,但是今天,他还是被执行死刑了,备受关注的“枪下留人”案也随着这声枪响落下帷幕。那么为何董伟在被判处死刑后还能够争取到130天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只不过是最平常的一个五一假期,却没想到在这一天,宋阳失去了生命,董伟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

五一这天,董伟与自己的女友等四人来到延安市区游玩,吃饱喝足之后四人来到电影院后面的通宵舞厅。其他三人先进去,董伟在门口交费。此时宋阳看到董伟同行女伴长得不错,便出言挑衅,董伟接着怼了回去,但宋阳不服,开始拉扯董伟,后来两人被舞厅的工作人员拉开。

本来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谁曾想,当董伟到附近电话亭打电话时,宋阳伙同他人围攻董伟,被打的董伟随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砖头就砸向宋阳的头,宋阳在被砸之后因疼痛松开了抓人的手,董伟此时趁乱从小巷子跑了。宋阳的同伴看到宋阳流血后赶紧将他送到医院,但不幸的是七天后宋阳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1年12月11日董伟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听到这个消息后,董伟的父母赶紧找到了朱占平律师,朱律师就是为董伟争取到130天的关键人物。

在决定代理这个案件后,朱律师赶赴延安进行调查,查阅案卷,会见董伟。在调查中朱律师发现用来定案的主要证据只有靳某的一份证言,而这份证言又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于是他写了一份详尽的辩护词交给法院。

却没想到满怀希望自己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朱律师,却被突然通知,二审裁定维持了对董伟的死刑判决。于是朱律师决定赴京申诉,其中艰辛自不必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签署了“暂缓执行命令”,戏文中的刀下留人在现实中重现。

【以案释法】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认为“枪下留人”一案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深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委托的朱律师向陕西省高院递交了辩护词后,曾多次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然而省高院于4月22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朱律师直至4月27日才知道结果,还是他打电话去询问才得知的,这时离执行董伟死刑只有两天时间。而董伟的父母知道这个消息还要晚上一天,这根本就没有给当事人留出获得救济的时间。

此外,本案也反映出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为死刑案件专门设置了一个特别程序,也就是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也有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但在1983年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而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核准权回收的呼声很高,但1997年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更使这一权力“绝大部分都下放到了省一级”。这就造成了本案最大的程序漏洞。

根据陕西省高院负责此案的刑一庭庭长的话,一套人马两套程序一起走,即使是内设机构也不可取,因为审委会最终只有一个。可以得出,终审和复核在同一机构,自己审判,自己监督,所谓复核和监督,名存实亡。

董伟案发生以后,引起了全国的热烈讨论,也因此推动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通过多方努力,死刑复核权终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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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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