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源特大车祸案,20名初中生被卡车碾压身亡,学生:老师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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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沁源的一个中学在这天早上像往常那样,老师带着学生一起起来跑步。

由于这所中学的基础教育设施不怎么完善,学校里面根本就没有地方供即将中考的学生进行正常的体育训练。

为了能让初三的学生的身体素质达到考试的水平,他们不得不出此下策,让学生们在周围的一条废弃的马路上进行体育训练。

刚开始的时候,也有家长向学校反映过这种问题,觉得这样让学生外出,一路上的危险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希望学校能够再想一个办法。

可是学校却是觉得这样没什么,这条公路上基本就没有什么车辆,况且学校向家长们表示在跑步的时候会有相应的老师带队的。

家长这才稍微的安下了心,但是不管是再怎么绝对的事情难免会有出现差错的一天...

这天有一辆卡车来到了这段路上,由于自己已经连续驾驶汽车超过八个小时了,此刻已经是很疲惫,但是顾客又强烈的要求他一定要按时的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当中送到。

司机由于对这段路况还是挺熟悉的,所以打算抄一条近路,以此来缩短驾驶的时间。

而他所行驶的那条路就是这所中学学生每天都要进行锻炼的路。

早上的雾气很大,再加上司机行驶的时候,眼睛在不断地打架,并没有注意到距离前方不远的地方有一群人。

还是有一位老师率先发现了这辆卡车,所以就在他们还有一段距离的时候,老师赶快将自己的手电筒透过车窗试图来提醒司机。

可是半天老师见司机都还没有刹车的意思,他就赶忙让学生们从马路上让开。

“快跑,快跑!”

尽管这名老师已经在极力的呐喊,但是在空旷的地方,后面的人根本就听的太清楚,而雾气也将卡车“藏”了起来,学生们也没有看见。

而当学生们看见的时候,卡车已经快要撞向他们,学生们被这样的场景吓的脑子一片空白,根本就做不出来任何的反应。

眼看着卡车就要撞向学生,就在这千钧一发之际,这名老师迅速反应过来将那名学生推开,可是这名老师却是命丧当场,由于卡车受到了严重的撞击,给司机的脑子也惊醒了,看着车窗上的鲜血,他也知道自己干了什么事情。

他想要将车给刹住,但是脑子很慌乱,基本的驾车常识都忘记了,想要踩刹车的却给踩成了油门,反而让车开的越来越快。

那些还没有跑多远的学生,很快就被卡车给追上了,司机尝试着转换方向盘,但是发现方向盘已经失灵了,这群学生就这样的丧命在这辆卡车之下。车辆也不受控制的撞向了周围的树上,现场的场景可谓是惨不忍睹。

幸存下来的其他老师赶紧报警叫救护车。

而还在沉睡中的人们被警笛声给吵醒,才纷纷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受害者的家属赶紧赶到现场查看自己的孩子。

有的已经不治身亡了,而有的也因此遭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和身体上的创伤。

据统计,有十八人死亡,十七个人受伤,有三个人也在送往的救治的路上不幸身亡了,他们在这样的一个美好的年纪当中由于司机的一次失误,造成了他们生命的无法挽回。

而司机则是由于被撞晕了过去,其他并没有什么大碍,在面对警察的问讯,他也老老实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家长们是说什么都不肯就这样轻易的放过这个司机,所以就直接将他告到法庭上,希望能够给司机一个严厉的惩罚。

而这所学校因为发生了这种事情,家长们是说什么都不敢再将自己的孩子放到这样的学校里面就读,纷纷要求转学,生怕哪一天会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这件事情当时也是惊动了教育局,之后就拨款对这所学校进行基础设施的完善,但是这显得有点为时已晚。

如果早早的修建根本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说这次学校基础设施的完善是靠着这些鲜活的生命才换来的。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是需要对每个学生负责的,所以在学校里面如果出现了什么问题就一定要及时的去解决,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才追悔莫及...

案件分析

在这场案件当中都涉及了我国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司机由于长时间的拉货物,也没有一个人去帮自己交换着开车,导致在驾驶的过程中非常的疲惫,对于事物的反应也是很迟钝,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而我们国家对于过度的疲劳驾驶也是明令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是麻醉药品的,或者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是过度的疲劳驾驶影响到了安全驾驶,是不得驾驶机车的。

而根据交通事故对于责任的认定是分情况进行处理的,在本案中不管是司机还是学校带着学生出来跑步都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对于这种情况的认定是因一方或者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该是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此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在第三十一条中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的单位组织以及个人是不得占用道路,去从事非交通的活动。

学校的这种行为已经是非法占有道路了,阻碍了正常的交通运行。

其次,在这场事故当中,由于司机的行为造成了那么多的人死亡或者是受伤,是要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

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导致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到了重大损失的,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在交通肇事事后逃逸或者是存在着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司机最终也是对他的这次错误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被判处七年的有期徒刑。

再者,在这场车祸当中,老师为了保护自己的学生,在紧要关头将学生推开,最终却是自己惨死,老师的这种行为很伟大,是值得赞赏的。

这名老师的牺牲是符合在学校工伤条件的,学校对老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家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有以下的情形,则是被认定为工伤:

(1)如果是在工作时间或者是工作的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事故伤害;

(2)在工作的时间前后在工作的场所内,从事了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遭受到了事故伤害的;

(3)如果是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合中,因为履行工作的职责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有职业病的;

(5)因工在外出的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是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受到了非本人本人主要的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最后,针对学生的死亡,学校也是要承担主要的责任,由于没有及时将正常需要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才导致了学生迫不得已选择在校外的马路上跑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的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的教育机构应当是承担侵权责任的。

在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中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的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的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了补充的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结论

大量的事实证明,在疲劳驾驶的过程中驾驶人会判断力下降、动作呆板、视线模糊、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的增加,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我们在驾驶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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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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