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农民宰杀自家生猪,赚了700元被罚5万,获法律援助后改判5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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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个农民,自己养的猪自己杀了吃,为什么会罚五万元,想不通,我怎么也想不通”,农民应义红(化名)的妻子语言激动的面对镜头说着。

近日,一则“农民宰杀家养猪分售700元被罚款5万元”的新闻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引起了网友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据媒体报道,去年端午节,浙江台州仙居县53岁的农民应义红宰杀了一头自己养的家猪,送给亲戚朋友后仍有剩余,觉得剩下的肉怪可惜的,索性就想着将剩下的猪肉拿去售卖。

应大爷总共卖出15.625斤猪肉,卖了700元钱。而当应大叔像往常一样在村口坐着卖剩余的猪肉后,当地的执法人员悄悄的来到了他的面前。

和应大爷交谈中,发现了这个猪肉属于应大爷自家猪肉,并且没有经过常规检查,也没有到指定地方屠宰猪肉,属于自宰猪肉。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应大叔这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没收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和两把切割工具,并告知应大叔同时还要缴纳5万元的罚款。

应大叔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卖自己的猪肉竟然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在听到罚款为5万元的时,付大叔两眼无神,无力的瘫坐在了地上,仿佛付大叔的整个世界塌下来了一样。

根据行政人员的处罚单显示,处罚依据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第二条法律条例,“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了农村地区的村民自宰自食的猪肉不实行指定地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定点许可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条例,“未在指定地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村相关部门命令关闭,并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换句话说,在农村,村民可以自己杀猪,但是猪肉只能在自己家里吃,而不能送给亲戚朋友或者拿到市场上售卖,否则就违背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法律条例,要受到法律处罚,处以相关罚款。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5万元可能不是一个大数目,对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可以接受的程度。

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极其困难的应大叔来说,这5万元仿佛一个天文数字,别说让自己拿这笔钱了,就是见也没见到过这么多钱。

据了解,应大叔早年遭遇了车祸,导致从此残疾,文化水平低,现在又干不了重活挣钱,所以以务农为生。

此外,家里面还有两个孩子,所以应大叔一家的生活过的很是拮据,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根本拿不出来5万元的巨款。

应大叔说,前两年闹猪瘟的时候猪肉太贵了,家里面根本吃不上猪肉,所以就想着自己买个小猪养到长大杀了吃。

可是猪好不容易养大了,却没想到因为自己宰杀家猪并将剩余的猪肉售卖时,却属于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犯罪行为,并被要求罚款5万元。

应大叔的妻子得知了这个消息过后立即赶来,想让执法人员看在家庭条件特殊的份上,哭着对执法人员说:“可不可以从宽处理?”可因为是国家相关条例规定,执法人员拒绝了应大叔妻子的请求。

面对这样的情况,应大叔的妻子失望的说道,“我们宁愿选择坐牢,因为真的拿不出这笔钱来”。

看到这样的情况,网友们不禁感到唏嘘,都对应大叔一家的遭遇表示同情,网络上的舆论也在慢慢发酵,出现了许多争议的评论。

有的网友表示支持执法人员的行为,前几年猪瘟闹得那么厉害,猪肉的价格贵了好几年。

如果应大爷的猪肉带有某种病菌,售卖到市场的话,出现人传人的现象,那后果将不可设想,所以像这种没有经过检查售卖猪肉的情况,应该受到处罚。

也有的网友说,应大爷一家是第一次售卖,而且并不属于知法犯法的行为,如果对社会并没有造成危害的话,罚款5万元太不合理了。

还说法律的设立应该是保障广大人民的生活的,可如果因为接受法律处罚,而严重破坏了普通人民的生活,这种处罚大可不必。

俗话说,细绳专挑细处短,厄运总找苦命人,而贩卖自家猪肉的现象在农村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应大叔怎么也想不到,这种在农村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如今却属于违法行为,而自己变成了那个被抓的“倒霉蛋”。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猪肉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食用的第一大肉类食品,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来规范出售猪肉的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表示,农村地区可以屠宰生猪,但是屠宰的猪肉只能自己食用,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贩卖;如果想要贩卖,就必须要到屠宰场检疫后再到指定地方进行屠宰。

由于法律的普及程度不到位,农民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违法,过年杀猪在农村是很平凡不过的事情了。

农村里的男人们哼着歌,聊着闲话,穿着围裙拿着刀聚在一起杀猪,村民们听到消息都争先恐后的来到现场,生怕去晚了就分不到猪肉。

宰猪的现场聚集了村民,大家手里拿着刚刚买到的新鲜猪肉,你一句我一句的唠着家常,场面热闹非凡。

但是由于以前农村管得不严格,所以村民出售猪肉也没有执法人员去管,以至于形成了过年过节出售自家自宰猪肉的风俗。

但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管的严了,但是法律普及却又不到位,所以应大爷出售自家自宰猪肉被处罚的事情,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

无独有偶,7月1日,根据央广网报道的一则消息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的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从洛阳的某个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一批农残超标蔬菜。

大爷卖了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这数字的鲜明对比一下子在网络上就引起了争议。

很显然,应大叔和这位河南大爷因为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私自售卖而受到了处罚,为了广大人民的食品安全,这个法律的存在是在保护广大人民的生活,是合情合理的。

倘若应大爷的猪肉恰巧感染了猪瘟或存在某些隐形疾病,那这些吃猪肉的人的身体健康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这种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他们该罚吗?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为了对人民的安全生活负责,他们确实该罚但是罚的程度是不是过于重了呢?这确实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对于一个富豪来说,罚款5万元10万元只是不痛不痒的事情,而对于一个家庭极其困难的农民来说,这个罚款是他们无论如何也拿不出来的钱,这种处罚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罚款和教育哪一个为重点?这是通过此事映射出的第二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我相信立法者的初衷是想让违法的人因为受到处罚而长记性,减少发生违法的事情,从古代流传下来的俗语“吃一堑长一智”,完全符合立法者的初衷。

可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事情的演变,许多东西的实质都发生了变化。许多时候,罚款的目的只在于罚款,这完全是南辕北辙,越走越远,是立法者的初衷与残酷现实猛烈撞击的体现。

笔者认为,相比于罚款,教育和普法更为重要。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自古有之,有道之世,必以厚生为本,而止于至善。

如果当地执法者发现了这种行为,第一步是对应大爷普及法律知识,并且带着应大爷去当地相关部门对猪肉进行检查。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实现了普法的目的,还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一个人文关怀,这完全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可是事实往往不如意,应大爷一家完全没有感受到人文关怀,而仅在法律条例的基础上被要求强制执执行罚款。

在强大的法律面前,应大爷一家的辩解显得很无力,他们很难发出自己的声音。

应大叔对这个结果显然是不满意的,并且自己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来,所以选择了上诉,和残酷的现实进行对抗。

好在法律无情,人有情。河南洛阳的大爷当被行政机关要求强制执行处罚时,当地法院考虑各种因素,认为行政机关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正所谓《论语》中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大地有载物之厚,君子有成人之美”,或许是天注定,或许是应大爷今生修来的福分,让应大爷在自己最无助的时候遇到了好人。

而应大爷交不起“天价罚款”的事情也在当地传的沸沸扬扬,无助的他只能通过自己微薄的方式对处罚决定表示着反抗。

台州市司法局局长邵宣豪听说了这个事情,对应大爷遭遇的事情表示同情,所以他选择运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武器来帮助应大爷。

邵宣豪为了调查这个事情,走访了大量人家,了解到应大爷家是第一次售卖自家猪肉,并且卖的数量少,也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且考虑到应大叔的家庭情况等因素,罚款5万元确实不合理。

所以,邵宣豪以公职律师的身份为应大叔提供法律援助。

最终经过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该执法人员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执法,违背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情况,现已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款减为5000元。

虽然最终应大爷一家还是因为私自售卖自宰猪肉受到罚款处罚,但是相对于“天价罚款”的5万元来说,5000元的罚款既是对应大叔违背食品安全法的一个处罚,也给当地村民和网民上了一堂法律的课。

书尽天下太平事,不肯俯首看苍生。

如果每一个执法人员对初犯错误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完全可以采取警告或警示等人性化执法措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就开出巨额罚单,这种行为会让老百姓寒心,也会遭到世人的质疑。

在网上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因为不懂法而做违法行为的事情不在少数,他们并不是有意为之。

而是因为偏远地区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根本没有人教给他们,也没有人告诉他们这种事情该不该做,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而当农民因为法律知识的淡薄而做了违背法律的行为,受到“不合理”的处罚时,农村人法律知识淡薄的问题也暴露在网络上面。

而与此同时,严厉的法律对于国家的安稳来说固然重要,但是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怎样展现人文关怀,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执法者永远都要记住: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执法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要切忌不合理执法而导致伤害人民、给人民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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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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