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患“孤独症” ,离异父亲诉请医疗费,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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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了?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7年出生,出生五个月后,其父母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某随父亲生活,母亲谢某无需承担抚养费用。

2020年,王某因行为发育迟缓,其父多次带其就医并接受康复训练。2022年,王某被诊断患有儿童孤独症,后期需长期进行康复训练。

因抚养费用和康复治疗费用等各项支出增加,王某的父亲代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承担因孤独症产生的治疗费用的一半,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

上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原告王某系特殊儿童,在生活中需要更多的关爱和支持,其日常开销较普通儿童也更高。且正规、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是救治孤独症儿童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康复训练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因此,根据本地生活水平和被告负担能力,法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并承担原告因该疾病已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半。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就此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个“孤独症”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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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栗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娜

校对:任梦

核发: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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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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