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丈夫一连多日梦见妻子求救,为求真相竟将亡妻棺材挖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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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9年新年时节,陕西一名老人正试图阻拦一名男子,并哭诉道:“陈俊(化名),你冷静一点听我说,大新年的,挖坟不吉利,你就让我的女儿安息吧!”

但这名男子却根本不理会老人的哭诉,执意要去挖开这名老人女儿的坟墓。两人有什么仇什么怨导致陈俊执意要在新年的时候挖人坟墓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陈俊和其父母都是背朝黄土的农民,勤劳质朴不会说什么“漂亮话”,家里条件也不是很好,以至于陈俊人都30好几了还说不到媳妇,陈俊的父母包括他本人也很着急。

这时有人给陈俊说了一门亲事,媒人是这样说的:“女方叫李娟(化名),小时候出去玩出了个小车祸,导致腿脚有些不方便,身体也有些虚弱,但是不妨碍要小孩的。”

在还没见到李娟时,陈俊心里有些不乐意:“怎么自己好好的人要说一个身体残疾的媳妇呢?不行,绝对不能同意。”

结果等见到李娟之后,就被狠狠地打脸了,李娟人长得漂亮,白白净净的,不同于陈俊见到的那些大大咧咧的农村女孩,她说话小声细语的,人也温柔有礼貌,和她说话羞的陈俊脸直发红。

跟她相处一段日子之后陈俊觉得自己很喜欢她,也根本不在意人家姑娘身有残疾的事情了。于是很快两个在一起结了婚。婚后两个人也恩爱非常,很快生下了一个儿子,把陈俊的父母和陈俊本人高兴坏了,从那以后婆家和丈夫更加疼爱李娟。

天有不测风云,李娟身体本来就弱,生完孩子之后好像身体更加不好了,在一次帮家里干小活的时候,突然就倒在了地上,把家里人都吓坏了,连忙送到医院,可医生说李娟已经快不行了。

家人震惊之余都很伤心,尤其是陈俊一个男子汉哭的泣不成声。在李娟去世后,大家将她的遗体按照当地的风俗进行下葬。

妻子离开已经快一个月了,陈俊自己一个人养育孩子。但是陈俊开始做一些怪梦,梦里妻子站在不远的地方看着他,眼神幽怨,好像要跟自己说什么话,但是自己想跑去她身边却怎么也动不了。

睡不到一会,陈俊就惊醒了,想到梦里面的内容,他拿起妻子的照片用手抚摸着,嘴里还念叨着:“我没忘了你,我和孩子、父母都很想你呀!”抱着妻子的照片,下半夜陈俊睡得很安稳。

刚开始陈俊还以为是妻子来看望自己,但是一连好几天陈俊都一直做这个梦,他这才发现了不对劲:“难道是妻子想告诉我什么事情?”于是他打算去亲自去妻子的墓地看看。

到了墓地,乍一看妻子的坟墓好像没啥异样,但是仔细一看却发现,在坟墓旁边有一条红手帕,陈俊很快就想起来了,那是妻子绣的红手帕,当时已经作为陪葬品放到了妻子身边,怎么会在这呢?

再仔细看看,发现墓地的土都是松的新的,显然是有人动过的。陈俊立马不淡定了,随即回家拿着一把铁锹要去挖开妻子的坟墓一探究竟。

陈俊的老丈人也就是李娟的父亲看到陈俊的反常行为,询问之下得知女婿竟然要去挖自家女儿的坟墓,更何况还是在这大过年间,立马想要阻止陈俊的行为。

但是他也拦不住,陈俊叫了几个人,不一会功夫就挖出了棺材,棺材一看就有人动过,角处都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掀开棺材盖,本来应该躺在里面的尸体却不见了,陈俊立刻报了警。

经过警方的调查,终于找到了线索,原来是一伙盗墓贼将李娟的尸体盗了出去,又以几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户人家做冥婚。

警方带着陈俊去索要尸体的时候,那户人家开始还不给,后来在警方的不断劝解之下,终于将尸体归还。陈俊又将李娟重新安葬了,在那之后,他再也没有做之前的那种梦了,一切回归了正常。

本案涉及相关条例

一.盗墓贼将尸体盗出,并进行贩卖,他们触犯了什么法律条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

盗窃、侮辱、故意损坏尸体罪,其中盗窃尸体指的是行为人将他人的尸体从墓地或者停尸间等其他地方秘密的盗出;侮辱尸体罪指的是行为人对尸体使用践踏、损毁、猥亵、暴露等手段来伤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以此来伤害与尸体相关人员的感情。

本罪犯罪对象指的是尸体。法律上所指的尸体,是人死亡之后的遗体,如果人还没有死亡那就不叫做尸体;已经与躯体分离的部分也不叫做尸体;尸体也包括已经生长成型的死胎、尸体的部分部位以及已经成为尸体一部分的东西。

此罪表现为对尸体的盗取、侮辱等。如果行为人盗取的只是尸体的一小部分,那此罪也是成立的。

行为人在盗取尸体时其主观上表现为是秘密的,就是他自己觉得自己的行为是不为所知的,无论尸体的家属和对尸体进行管理的相关管理人知不知道这件事情,都不影响这个“秘密”的性质。

行为人将尸体盗出使得对尸体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这里有一个“控制权”的转变,如果是行为人将他人杀害,并将其尸体进行掩埋,这种情况就不存在这种“控制权”的转变,所以就不构成盗窃尸体罪。

如果在实际中,存在有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盗取尸体提供条件的话,那此人就是盗窃尸体罪的共犯。例如有人在医院停尸房或者公共墓地上班,利用自己的职务给他人盗窃尸体提供便利,使得尸体被人成功盗走,那么此人就是盗窃尸体罪的共犯。

此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有意的,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导致对尸体进行了盗取、损坏或者侮辱的行为,则不认为构成此罪。

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对尸体进行盗窃或者侮辱,这两条符合其中一条的,那就构成了此罪;如果行为人盗取尸体之后还对其进行侮辱的,也只按照一罪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在杀人之后自己或者他人协助为销毁证据、掩盖罪行而故意破坏、抛弃尸体,则其应该构成的是杀人罪,但是刑罚会按重刑来进行处罚;

如果行为人杀人之后,还故意的对尸体进行侮辱,想要达到损害尸体尊严或者故意想要伤害尸体家属感情的目的的话,那行为人应该会被判处数罪并罚。

按照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

侮辱、盗窃、有意损坏他人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将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3年以下。

按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3款规定:

违反本人生前的意愿强行摘取其器官的或者本人生前没有表示同意,但是医院或者其他组织违背本人和亲属的意愿,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的,也按照上述《刑法》第302条规定来执行。

在本案中,盗墓贼团伙秘密的、在没有惊动其亲属的情况下将尸体挖出,此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尸体罪。

盗墓贼又将盗窃出来的尸体出卖给他人进行配冥婚,这种行为也构成了侮辱尸体罪。

但是此罪为选择性罪名,法律明确说明,当盗取罪与侮辱罪同时成立的时候,只按照一项罪名进行处罚,那么也就是说盗墓贼落网之后,只构成盗窃尸体罪或者侮辱尸体罪,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3年以下

二.购买尸体进行配冥婚,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呢?

配冥婚指的是给已经死去的且尚未结婚的人找一个配偶。

我国发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

禁止公民买卖尸体。

购买尸体进行配冥婚属于封建迷信,就目前的法律来说对于买方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给自己家亲戚配冥婚,去偷盗尸体,那就是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在本案中,盗墓贼偷盗了尸体并将其出卖到一户人家配冥婚,买方进行配冥婚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虽然法律对买方的行为还没有明确的处罚,但是购买尸体的行为还是存在不妥的,可能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结束语

实际上,本案的事情从源头上讲,就是因为一些封建陋习,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就是这个道理,如果没有人想要配冥婚,那也就不会有人打“偷盗尸体”的主意了。

对于我们传统的文化,我们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于一些文化陋习,我们还是不要再继续保留了,但是像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哪怕是到现代化的今天,我们也要继续传承和发扬的,不要让中国文化断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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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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