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山东女教师撞伤小女孩后,扒光身上衣物,裸躺马路阻止救援!

2012年6月17日早,山东临沂市香榭丽都小区内,王艳丽和她的一对宝贝儿女刚刚买完菜要返回家里面,儿子骑着自行车,四岁的女儿巧巧和她一起坐着电动车。

突然之间,一辆轿车飞速疾驰而来,迎面撞上了王艳丽母女的电动车,电动车顿时分为两半,王艳丽瞬时颅脑重伤陷入昏迷,四岁的女儿也在惯性之下被撞飞到了好几米远的地方。

事故发生后,救护车立即赶来进行施救,未曾料到的是,肇事的女司机张彦竟然脱光了衣服赤裸着倒在地上阻止救护车施救!


(一)女教师撞伤母女 裸体躺马路 重摔小女孩!

这起案件事发15分钟之前,王艳丽还在电话里高兴地和丈夫说菜已经买好了,结果短短15分钟,王艳丽和女儿巧巧就遭遇到了一场无妄之灾。

令人匪夷所思的,肇事司机并不是外地来的陌生人,恰恰就是小区之内的住户,还曾经和王艳丽打过招呼、在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做过中医讲师的张彦。

据小区居民介绍,张彦有两个孩子,身份体面,平时在小区内温文尔雅、彬彬有礼,看上去是家庭和睦事业有成的中年女性,和受害人之间无冤无仇,压根就不像是一个想要报复社会的女疯子。

案发当日早上,张彦加足马力径直冲撞了王艳丽母女,当场使得母女两人受到重创,可她并没有立即停下来拨打急救电话,而是火上浇油,故意阻止现场人员施救。

当急救车迅速赶到现场要抢救母女二人时,张彦却直接脱掉了衣服,整个人躺在了急救车必经之路上面,一下子站起来又一下子躺下去。

将现场的小区居民与急救车工作人员吓得不敢靠近,生怕对方继续做出极端事情出来。此时王艳丽母女俩情况十分严重,尤其是巧巧双眼紧闭,还存着一口气,一刻也耽误不得。

为此急救人员干脆冲出车下跑到了母女俩旁边,将她们抱起来跑向救护车。正在急救人员抱着巧巧要上车时,张彦再一次做出令现场人员都惊掉了下巴的操作。

只见她突然起身,将巧巧从工作人员手里面一把抢了过来,随即高高举起蓄力,用尽力气狠狠地朝着地面摔了下去!

原本口中还有一口气、存在很大抢救希望的巧巧马上出现了更加严重的抽搐症状,送到医院之后不久就遗憾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而母亲王艳丽则在重症监护室里面长时间陷入昏迷状态中,情况不容乐观。令人惊出一把冷汗的是,撞人之后,张彦还差一点杀死小区另一户人家的孩子。

据目击居民回忆,当时张彦赤身裸体冲进了一户她熟识的男主人家里面,场面变得异常尴尬,男主人刚想拿起衣服给张彦穿上。

结果后者立即朝着这户人家的小孩奔去,两只手狠狠掐住了小孩的脖子,所幸男主人及时救下,没有让惨剧再次发生。

这起案件充满了满满的疑点,张彦在事发前既没有喝酒,也没有和受害人家庭之间发生过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什么身为学校老师的她要干下这么人神共愤的案件?很快,一份鉴定报告的出炉使得整件事情有了相对清晰的眉目。

(二)案发前一天突然精神失常 肇事女教师被认定为“短暂性精神病”

据张彦家人回忆,此次案件发生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张彦表现的状态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和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日子过得颇为幸福,除了性格稍微有点偏执外就几乎看不到其他问题。

在案发前几天,张彦参加了一个对外宣称可以提升心理素质、锻炼意志力的公益学习班组织,在这个地方开始第一次真正地出现发病症状。

大约在6月16日,即案发前一天,张彦在上课过程中突然出现了让学员和老师们始料未及的意外状况,只见她先是像个傻子一样呆呆地模仿他人的动作。

看上去就如同一个幼儿园儿童一般。接着张彦又充满了攻击性,一言不合即在厕所里面和同学发生了暴力肢体冲突。

甚至于在听课环节将自己衣服脱得一丝不挂,使得现场教学活动不得不中断。学校方面发觉事情不对,就立即将张彦送回了家里面交给张家人看管。

这天夜里,张彦接着发病,一个人光溜溜地躺在地上,一时间令家属措手不及。本以为睡了一觉第二天大脑应该会清醒过来,没想到症状变得愈发严重。

早上在家里面大发雷霆、疯言疯语,将家里面的贵重财物金银收集到了几个包里面,又齐齐将他们丢掷到外面。到了情绪最疯狂的时候,也就是案发前的片刻。

她开着轿车在狭窄的小区内狂飙,由此发生了开头提到的惨剧。张彦落网后,她的家属根据案发前张彦身上的种种不正常状况,请求警方给予嫌疑人做精神鉴定。

结果差不多在5个月以后,张彦被确切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疾病。据了解,目前医学界对这种疾病的发生原因尚不是特别清楚。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张彦既然是在患上这种重症的情况下去作案的,那么她将“无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果显然不能令王艳丽一家感到满意。

考虑到张彦当老师期间曾经专门研究教授精神病学方面的课题,王艳丽家属怀疑,熟悉精神病的张彦有可能在作案之前故意将自己做了伪装,妄图以此逃避法律的惩罚。

遗憾的是,这些怀疑并不能作为法律上的依据,面对冷冰冰的鉴定书结果,被害人家属只能无奈地接受。近年来,精神病人的犯罪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关于精神病史能否作为最终量刑判罚的依据,不少网友对此抱有强烈的质疑态度,总之,为了不让今后更多悲剧发生,或许应该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约束监管,尤其是家属更应该做好监护责任,早发现早治疗。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的法律解读

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心理疾病的病人进行照料和看护是每一位监护人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职责。

在本文中,王艳丽的监护人并没有履行好应有的监护义务,从而给张某一家带来了飞来横祸,也让两个家庭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一、 王艳丽的行为在客观上如何定性?

在上述案例中,抛开行为人王艳丽在主观上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不谈,她所实施的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的行为、阻止救护人员救援伤者的行为以及冲进他人屋内掐住小孩脖子的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考虑到王某患有精神疾病,本文将仅从客观上对其行为进行分析。首先,就王艳丽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的行为而言。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王艳丽在知晓前方有行人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朝受害人撞去。

最终导致张某身受重伤,陷入昏迷,她的女儿也最终不幸离世。因此,王艳丽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在客观上的要求了。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王艳丽并不患有精神疾病,那她的行为也依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为过失,而王某的行为显然是故意。

其次,就王艳丽阻止救护人员救援受害者以及将受害人巧巧从工作人员手中抢下高高摔下的行为依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并且由于王艳丽撞伤人的行为与后续实施的阻止救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这两个行为可以归属为同一个故意杀人行为里面。

最后,就王艳丽冲入他人家中掐住小孩脖子的行为而言,依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王艳丽所实施的掐住小孩脖子的行为能够在短时间内令人窒息而死。

所幸的是,王艳丽的行为被小孩的父亲及时阻止,并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如果王艳丽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的话。

那么她的行为会在主客观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由于她掐住小孩脖子在小孩父亲的救援下没有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故意杀人罪处于未遂形态。

二、我国刑事责任阻却事由有哪些?

在我国,阻碍行为人承担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任的事由大体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

案例中的王某便属于因责任能力阻却刑事责任的情形。由于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她在实施上述行为时都处于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失常状态。

因此上述讨论的行为性质仅在客观上成立,最终王某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的因责任年龄不担责,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其他年龄段的不同规定,在此不做讨论。所谓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不过,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然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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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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