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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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强奸罪的定罪标准是男性在强迫女性的前提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此前一起案件广受人们关注,一名女大学生在被强奸后,与作案人刘某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在此期间自愿与刘某发生6次性关系。

就女大学生的案例而言,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在刘某的强迫下,而之后多次发生的性关系皆由女大学生自愿,那么刘某对女大学生第一次的强迫行为是否能定性为强奸罪呢?

女大学生自愿的行为是否可以使刘某从轻处罚呢?

案情回顾

本次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大二的女大学生,她与作案人刘某最初的相遇是在网上的聊天软件上。起初两人只是进行日常聊天,偶尔闲谈几句。随着聊天话题的不断深入,两人觉得对方十分投缘,并且对对方的印象越来越好。

慢慢地,两人心中开始盼望着可以早日见到对方的样子。就这样,在网上聊了几个月之后,刘某便与女大学生约定了时间地点准备来场网友奔现。女大学生想也没想,便答应了刘某。

见面的前几天,两人都满怀期待的想象着见到彼此之后的第一反应。转眼约定的时间就到了,当女大学生第一次进入刘某的视野后,刘某就被她美丽的外表和姣好的身材深深地吸引住。心思不纯的刘某在没和女大学生交谈几句后,当即便向女大学生提出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女大学生以自己年龄还小并且仍然处于大学阶段为由,直接拒绝了刘某的想法。一心想要与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的刘某,哪管得了那么多。刘某不再听取女大学生的想法,直接自作主张强硬的拉着女大学生进了一家酒店。

女大学生奋力抵抗,并多次向刘某明确说明自己不想要与他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此时的刘某根本听不进去任何话,而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大学生也不是刘某的对手,没挣扎几下便无力反抗了。至此,刘某在女大学生无声的反抗下,将其“吃干抹净”。

这段关系发生后,无助的女大学生哭着想要去寻求警方的帮助,为自己讨回个公道。但同时又觉得自己的清白被玷污会遭到同学的嘲笑,不知该如何向他人表达。

正当女大学生纠结之际,刘某抓住机会趁机向她表达自己的爱意。在刘某的花言巧语下,单纯的女大学生最后的心理防线也被击破。女大学生觉得自己的清白已经失身于他,想要以此遮住自己的丑事,于是便答应了刘某的表白。

就这样,两人在第一次关系发生之后,成为了正式的男女朋友关系。在女大学生的同意下,两个人开始进一步交往。女大学生似乎觉得事情已经发生了,便不再多想它带来的后果,一步步被刘某带向深渊。

而刘某也不知饥渴,在与女大学生正式成为男女关系的短短三个月里,竟与她发生了6次性关系。许是女大学生受到刚刚冲破禁忌的欲望所影响,这6次性关系都是在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

然而两人的“幸福生活”并不长久,由于两人安全措施不到位,再加上双方的身体状况又处于受孕的好阶段。没过多久,女大学生便发现自己怀有身孕。

不知是女大学生不好意思开口而刻意瞒着刘某,还是刘某本就知情。丧心病狂的刘某竟在女大学生怀孕期间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最终导致女大学生流产。

随着女大学生身体状况的变化,没过多久学校的老师们和父母便发现了她的异常。经不住父母及老师们的盘问,女大学生委屈的将刘某对自己的强奸的事实,以及之后与刘某交往后发生性关系的事情一五一十的交代了出来。

女大学生的父母在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得知自己女儿的第一次是在刘某的强迫下发生的,当即怒火中烧,选择报警处理。并且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以目前刘某与女孩的男女朋友关系来看,刘某之前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以胁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按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或者强奸妇女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一)奸淫幼女、强奸妇女情节极为恶劣的;

(二)奸淫幼女、强奸妇女多人的;

(三)导致被害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伤、死亡的;

(四)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的;

(五)对幼女造成伤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

(六)有两人以上轮奸行为的;

强奸罪本质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前提下,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我国对妇女的定义是,只要年满14周岁的女性都是妇女。

对于本次案件来说,刘某第一次与受害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此时的女大学生已明确表示了自己不同意的想法,且女大学生已年满14周岁。所以,刘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已经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且在此情况下强行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刘某的这种行为已严重涉嫌构成强奸罪。

但之后发生的6次性关系,都是在受害女孩自愿且两人为自由恋爱关系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之后的6次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依旧不影响第一次行为涉嫌强奸罪。

但法院认为,虽然第一次性关系的形成是,刘某在受害女孩明确拒绝下强迫其发生的关系,已涉嫌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后来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作为减轻刘某刑事处罚的一种情节。

因此,法院决定刘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刘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属于主观臆测,要求法院改判。最终由于受害女孩的相关证据不足,刘某被宣告无罪。

刘某强迫女孩发生第一次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以胁迫、暴力或其他的方法进行侮辱妇女或者对他人实行强制猥亵的,处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本次案件而言,刘某在与受害女孩发生性关系时所表现的“性暴力”,可以间接证明刘某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受害女孩实行了强制猥亵。刘某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由于受害女孩现有证据严重不足,刘某将无法被定罪。

刘某在与女孩发生关系时,致使女孩流产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致使受害女大学生流产的行为,极为明显的体现出了“性暴力”,因此不排除刘某第一次就对女大学生实施“性暴力”的可能。因此,此行为涉嫌强奸罪。

对于本次案件来说,女大学生发生流产时,刘某与女大学生为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而此时发生的性关系也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因此,刘某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女孩与刘某均为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做出行为付出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在必要情况下,受害女孩可以向刘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赔偿。

结语

在本次案件中,刘某第一次强迫与女大学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女大学生多次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刘某罪行减轻。且女大学生自身所掌握的实质证据不足以指控刘某的罪行成立,最终导致无法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刘某被无罪释放。

这次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警示着那些抱有网友奔现想法的人,要做到完全了解对方的性格和人品并确保自身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再去考虑与其进行线下见面。

见面的地方也要尽量选择人多的公共场所,这样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安全程度。也可以寻求朋友陪同见面或者在察觉到对方的不对劲时,及时打电话向亲朋好友进行求助。必要情况下,直接拨打报警电话,以保护自身安全。

现在的年轻男女总是喜欢在不恰当的年纪,考虑不周的去偷尝“禁果”。这不仅对自己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爱一个人的方式并不是与其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而是要学会克制自己。

女性朋友们千万不能效仿本次案件女大学生的做法,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而与作案人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这种做法不仅让作案人在判刑方面急剧减轻,而且不利于犯罪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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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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