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年内多次侵犯好友女儿,庭审时男子辩解:他女儿比我还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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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是无辜的啊!都是她诱惑我的!她比我还主动,我冤枉啊!”

“一派胡言!我们家玲玲才多大,就被你这畜牲给糟蹋了。”“真是作孽啊!”

说罢,就按捺不住自己,挥着拳头冲了出去。还好被律师拦住,不至于造成混乱 。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玲玲又遭遇了什么使其父母在法庭上险些对昔日好友大打出手呢?一切的一切要从半年前说起。

案情概述

半年前的一天,家住小河村的孙某正在家里愁眉苦脸的抽着烟。他正在为女儿担心。因为父亲生病,他和妻子要去省城照顾父亲,可女儿还要留在村子里上学,谁来照顾她呢?

经过一系列的考虑,最终他把目标放在了自己的好友单某身上。一向热心的单某立马答应了。第二天,把女儿交给单某后,孙某就和妻子踏上了去省城的路。只是,他没有想到,这竟是女儿噩梦的开始。

半个月后,他们回到村子,第一时间去接了女儿。当女儿与单某说再见时,看着女儿的神情,孙某和妻子总哪里怪怪的,但又说不上来。回到家后,妻子总觉得女儿有些坐立不安的慌张,眼神躲闪。

孙某却说是玲玲年纪太小,这么久没回家,对爸爸妈妈生疏了。就这样,一家人在村子里平淡的生活着,期间单某还经常来找玲玲,给玲玲带些零食。两家人看似其乐融融,直到几个月后一张检查报告单的出现。

玲玲一直喊着肚子疼,孙某和妻子一开始没在意,就带她去乡村诊所抓了药。可喝了药之后,玲玲的病情更加严重了。玲玲告诉妈妈,自己的肚子变沉了。妈妈刚开始还觉得是小孩子吃多了,但当她看到女儿微微隆起的小腹,心里有了种不好的预感。于是,几天后,她和女儿出现在了县城医院里。

可当从医生那里得知女儿怀孕的结果时,她只感到五雷轰顶,眼前一片漆黑。她牵着女儿的手,不知所措的走回了家。

回到家后,孙某和妻子握着玲玲的手,一字一句温柔的说着“到底是谁啊?”玲玲低着头,哭着说出了她的遭遇。

在玲玲被送到单某家之后,单某就总是对她动手动脚。当时单纯的玲玲只是觉得单叔叔很喜欢自己,所以才总是亲亲她的脸颊,让她坐在自己的腿上晃,还轻柔的摸摸她的腿,给她挠痒,逗她一笑。

直到某一天深夜,已经睡下的玲玲隐隐约约听到了开门的声音。随后,一个黑色的高大身影一摇一晃的走了进来。半梦半醒中,幼小的玲玲遭受了沉重的伤害。

她害怕,她想逃,可她的“单叔叔”却威胁她,如果她把这件事告诉别人,就把她卖到山村,让她一辈子也见不到爸爸妈妈。玲玲想到电视上连绵不绝的大山,心里一阵害怕,不由得哭了起来。

后来,单某威胁着玲玲,残忍的实施强暴。即使她回到了自己家,也躲不过单某的魔爪。

有一次,玲玲独自在家写作业,一转头看见了单某的脸。她吓的魂飞魄散,四下逃窜。可柔弱的她哪里是成年人的对手?单某追上他,拽着她的手腕将他拽进了漆黑一片的房间。任玲玲怎么哭喊,挣扎,还是逃不过被伤害的命运。

听到这里,孙某和妻子都红了眼睛。妻子紧紧打扰抱着玲玲。孙某握紧拳头,一拳打在了桌子上。“这个畜牲!亏我这么信任他!我真的是瞎了眼了!”

孙某强压着怒火,果断拨通了报警电话。经过公安机关的一番调查,案件水落石出,到了庭审阶段。到了法庭,单某一顿狡辩,将责任推给了年幼的玲玲,引起了孙某的气愤

那么最终结果如何呢?丧尽天良的单某又会受到法律怎样的惩罚呢?

接下来,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件。

案例分析

首先,单某对玲玲的所作所为已经涉嫌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以暴力,威胁等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侮辱,违背本人意愿,令妇女感到不舒服等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猥亵罪。

回到案件中,经过玲玲的话语和警方的调查,发现单某曾对玲玲做出“摸大腿”“亲脸颊”“让玲玲坐大腿”等令玲玲及感到明显不适的行为。这些行为中,“亲脸”或许可以解释为长辈对小孩子的喜爱,但其他行为完全是为了满足单某变态的私欲而做出的。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罪。而刑法也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显而易见,单某犯了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的行为被称为强奸。

本案件中单某与玲玲发生的多次性行为明显违背玲玲意愿,明显构成强迫。单某多次对玲玲使用暴力,包括殴打,威胁等,对玲玲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所以,单某确实对玲玲采取暴力行为,多次强迫玲玲进行性行为,确实构成强奸罪。

那么,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强奸罪应该怎样定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单某的行为最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一个对自己好友亲生女儿痛下毒手的无知下流之徒,仅仅三年是不是太过于便宜他了呢?我相信,不要说玲玲的父母,就算是正在看文章的各位也一定气不打一处来,想活剥了他。别着急,且听我细细道来。做出如此伤天害理之事的单某一定会受到法律处罚,且肯定超过三年的处罚。为什么呢?因为,玲玲尚且年幼,在中国的法律中,对像玲玲这样的小女孩儿实施暴力和性犯罪,是要从重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属于“情节严重”需要“从重处罚”。这几种情况分别为:

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几种情况都是强奸案里的特别严重情节,法律规定,有以上情节之一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造成后果和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伤害程度,斟酌处置。选择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到本案中,受害者玲玲,年纪尚小,不满14周四。单某强迫未满十四周岁的玲玲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已经触发了强奸案中国的严重情节。且对年幼的玲玲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应当从重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在刑法中,强奸罪与猥亵罪是不同的罪行,不存在抵消情况,可以数罪并罚。这样的话,单某的罪行越积越多,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接受处罚。

除了强奸罪之外,单某还犯了一条“威胁恐吓罪”

从本案中受害人玲玲的陈词来看,犯罪嫌疑人单某层威胁玲玲“如果你把这件事告诉别人,我就让你永远也见不到你的爸爸妈妈!”并以此为要挟,强迫玲玲与其发生关系。这已经符合了了构成威胁恐吓罪的条件之一——威胁恐吓,威胁人身安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见你说的这个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案中,单某对玲玲说“把你买到大山里,再也见不到爸爸妈妈。”这已经符合了“用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因此,单某构成了威胁恐吓罪。

除了这些主要罪行外,有的朋友或许会疑问,单某在法庭上狡辩自己是受到了玲玲的引诱,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呢?答案是,不构成。

因为作伪证的条件是,嫌犯所说的话会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可一般情况下,在开庭之前,嫌犯所犯的每一件事都已经被调查清楚,除非说出什么重大事件,否则不会改变庭审结果。所以,本案中单某的狡辩明显不构成犯罪。而且代表正义的审判长也不会相信他的鬼话。

结语

从本案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悲惨的女孩和犯下滔天罪行和单某。这个故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例如要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教会他们如何自救。此外,这个案件也在提醒所有父母,保护好你的孩子 不要轻易将自己和亲生骨肉托付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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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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