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弹棉花老汉,潜伏东陵十多年,用自制钥匙差点没把东陵搬空

要说民国时期最为著名的盗墓案,多数人第一反应会是军阀孙殿英盗挖清东陵一案,孙殿英当时打着军事演习的旗号率领部队前往清东陵,对其中乾隆的裕陵与慈禧的定东陵进行全面盗挖。

可不为人所知的是,在十几年后清东陵又遭遇了一次更大规模盗墓行动,这次的劫难对清东陵这个中国现存规模最宏大的帝王陵墓建筑群而言,堪称是灭顶之灾。

有价值的文物几乎全被盗掘一空,被窃走的多数珍贵文物时至今日仍然处在下落不明的状态。

与军阀孙殿英不同,这次盗掘皇陵行动的牵头人王绍义,只是一个年过五旬的普通弹棉花工,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一个无名之辈为何能够制造出如此惊天大案?

为等待盗墓时机潜伏十余年

1928年春,时值国民革命军北伐,奉系军阀撤离河北,随后国民革命军派出所属孙殿英部前往河北东部地区清剿散匪。

孙殿英在途中不断见到人们运走被拆除的清东陵建筑木料,由此他产生了盗挖清东陵的歹意。

在奉系撤离河北后,依附于奉系的土匪马福田率众逃至马兰峪一带,随后准备盗掘马兰峪附近清东陵中各陵寝中的宝物,藉以充实军资。

可马福田的队伍刚到马兰峪不久,孙殿英部第八师师长谭温江率领部队就抵达了马兰峪,随后击溃了马福田一众。

孙殿英的部队在马兰峪驻扎后,四处张贴告示宣称将开展军事演习,随后便开始了盗掘皇陵的行动,最终乾隆的裕陵与慈禧的定东陵被洗劫一空。

遭此一难后,清东陵尚存有数个皇帝及妃嫔的陵寝未被滋扰,然而,尚存的这些陵寝还是被别有用心之人盯上。

马福田的部队被击溃后,下属的士兵作鸟兽散,其中就有一个名叫王绍义的人。

在部队被打垮失去了依附后,王绍义跑到清东陵附近的一个村庄里,随后以弹棉花为业,在村子里住了下来。

转眼间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年过五旬的王绍义却并未打算就此安心度过余生,而是继续琢磨着如何盗取清东陵各陵寝内的陪葬宝物。

在这十余年时间里,他在弹棉花营生的同时,一边也在有意地搜集有关清东陵的各种信息。

后来王绍义结交了清东陵修陵人以及守陵人的后代,了解清东陵各陵寝分布及结构的相关信息,不断地对所处地形进行勘察,研究如何进行盗掘。

全面抗战爆发后,华北陷落,日军在溥仪的要求下派遣了一支部队守卫清东陵,王绍义等人只能暂时搁置了盗掘皇陵的计划。

纠集大批人马盗挖清东陵

1945年,日军宣布投降,抗战结束后的国内的局势风云突变,在内战爆发后,清东陵的守卫工作出现了空缺的局面。

日军撤离后,我党在此处建立了根据地,但当时解放军忙于解放战争,无暇顾及清东陵的守卫事宜,只有附近村子的一些民兵对皇陵进行看守。

在连年的战乱与时局动荡中一直等待着盗墓时机的王绍义,眼见终于等到了机会,趁势与几个清东陵修陵人及守陵人的后代串通,开始实质性地推动盗墓计划的实施,

为确保万无一失,王绍义甚至还拉拢了赵国正、张尽忠等地方干部,为他们的盗墓行动打掩护,同时他们也鼓动了周边数个村庄的大量村民加入他们盗掘皇陵的行动之中。

连年的战争,使得老百姓们都处在一个食不果腹的状态之下,闹饥荒不过是家常便饭。

王绍义、张尽忠等人利用这一点向周边村民们保证,挖出来的金银财宝人人有份,通过盗掘皇陵可以帮助他们改变挨饿的生活状态。

在准备周全后,王绍义等人带领着他们的盗墓团体,首先对同治帝的惠陵下手,通过放置的炸药炸开了惠陵的第一道石门。

面对后面的几道石门,王绍义利用自己自行制作的钢板钥匙,撬动了门上的“白来石”,打开了通向地宫的大门。

到达地宫陵寝后,面对着琳琅满目的珠宝财富,众人都激动不已,一伙人开始不断地向地宫外搬运各类财宝,皇帝佩戴的金银玉器也未能幸免。

这一年的冬天,王绍义及其盗墓同伙先后对咸丰帝的定陵、同治帝的惠陵与康熙帝的景陵等陵墓展开了大规模的盗掘行动。

这些皇帝以及妃嫔的陪葬品被洗劫一空的同时,他们的棺椁和骸骨也遭到了严重破坏。

就这样,整整一个冬天,包括景陵、裕陵在内的十四座清东陵陵寝几乎都惨遭王绍义团伙的毒手,墓内各类珍宝文物或被劫掠,或被损毁,令人扼腕叹息。

1946年初,当地警察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前往清东陵调查,随后当地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抓捕涉案人员及追赃的行动,赵国正等多名追随王绍义的盗墓贼先后遭到逮捕。

王绍义则在隐匿行踪数年后,于1951年最终落网,在公开审理结束后被执行枪决,身边所携带的财宝也被一并被没收。

后续的追赃行动只追回了部分被盗文物,但更多珍贵文物已经流失,一些稀世珍宝至今仍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还有一些文物陆陆续续地在西方的拍卖行或博物馆中出现,很多文物已难以追回,成为了国人心中永恒的遗憾。

以今日法律的视角看待盗掘重要古墓的行为

历朝历代的皇陵作为我国珍贵的历史遗迹,对于我国的历史研究与文化传承等方面都具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也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条文,对皇陵在内的重要历史文化遗迹予以立法保护。

王绍义盗掘皇陵的行为若发生在今天,他大概率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该罪名载明了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条文的具体规定如下: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本罪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

这里的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所以说,并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普通古墓葬,并不属于该罪名所保护的犯罪对象。

本罪名中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另外,本罪名对加重处罚事由和减轻处罚事由也做了明确地罗列: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是指前文中载明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加重处罚事由则是前文罪名中载明的会导致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四项情节。

如若王绍义在当下实施该犯罪,我们以本罪名的相关罪状的规定去看待王绍义的行为可知,一方面,王绍义主观上有着实施盗掘皇陵的犯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古墓葬中珍贵文物的目的,

另一方面,客观上其也实施了盗掘皇陵的行为,最终造成了皇陵遭严重破坏及重要文物遭劫掠的犯罪结果,因而王绍义的行为符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

王绍义作为该盗掘古墓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清东陵的诸多陵寝,盗窃珍贵文物同时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

符合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加重情节,因而应当从重处罚。

另外,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就将构成本罪,

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本罪不存在影响,其只对本罪适用的法定刑区间的确定存在意义。

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也有诸多典型判例来体现。

例如在2010年5月14日上午于湖南省望城县一审公开宣判的一起系列盗墓案,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湖南省发生的规模最大的一起系列盗墓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细生、龙寿云等二十七人分别结伙,在2008年至2009年间于长沙市望城县、宁乡县及江西分宜县等地多次疯狂盗掘包括战国时期大型古墓葬、西汉长沙国王室和贵族墓葬在内的十余座古墓葬。

先后被盗的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文物总计超过百件,该案件涉案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也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几十年以来,我国的国民对历史文化遗迹珍贵性的认知得到不断深化,国家也在加大对于涉及历史遗迹以及文物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

希望类似于清东陵盗掘案的历史不再重演,每一个公民都能积极地为保护与传承传统文化遗产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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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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