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江苏小伙带亡母600万存单到银行兑现,银行:假的,没收

【案件详情】

在2015年,发生了一件令人悲愤的事件,涉及到一个江苏小伙与其亡母的遗愿。江苏小伙带着亡母的600万存单到银行兑现,本是一个寻求遗愿实现的行为。然而,银行却拒绝了他的请求,并没收了这张存单。这一突如其来的拒绝和没收令人费解,引发了人们对背后原因的猜测和疑问。那么银行为什么不肯兑现存单反而没收呢?而600万数额的存单真的存在吗?它又是如何来到江苏小伙母亲手中的呢?



一、 母亲的遗愿

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的刘先生经过多年的努力成为一名备受赞誉的银行工作人员。他的父亲是一名国企退休干部,母亲在政府担任会计工作。刘先生也继承了母亲在会计方面的才能,在银行的工作中表现出色。不久后,他受到银行领导的赏识,并被提名去某个地方担任管理职务。然而,尽管面对这次提升的机会,刘先生却主动找到领导并表达了自己放弃这次机会的意愿。面对如此机遇,刘先生为什么选择了放弃?

原来刘先生希望能够照顾自己身体不好的母亲,而目前的岗位能够更好的照顾年迈体弱的母亲。他认为家庭是他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他选择留在父母身边,陪伴和照顾他们。母亲也在离世前嘱咐刘先生要做一个对社会和国家有贡献的人,这也加深了刘先生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承诺。

而母亲去世前除了嘱托刘先生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之外,还给刘先生留下了600万的存单,并告诉他具体位置以及让他到银行取钱,这无疑也是母亲的遗愿。虽然600万的诱惑很大,但是刘先生在母亲去世后没有立刻去银行取钱,而是一直忙碌于处理母亲后事,由此可以看出刘先生的“孝”。


二、 前往银行

刘先生在处理完母亲后事,收拾母亲遗产时,偶然发现一个和母亲遗愿中所说很像的盒子,才想起来母亲去世前给自己留得600万存单,刘先生打开盒子发现的确是600万的数额,但是母亲又是如何拥有600万的,这让刘先生感到疑惑和不解。母亲留下的这笔存款无疑可以改善刘先生的生活,但是他还是想先弄清楚这笔钱是如何来的?

最初,刘先生找到自己的父亲,问是否知道母亲有600万的存单,但是父亲并不在意,不相信其母亲会有这笔巨款。当刘先生拿出存单时,其父亲顿时严肃了起来,因为这张存单看起来是真的,问题是其父亲并不知道这张存单是如何来的。



使劲回想,也只能微微猜测可能是某段时间炒股票得来的,但是转念一想在那个年代,得到如此大一笔钱竟然悄无声息,作为枕边人的他毫不知情。

后来,刘先生找到母亲生前最好的朋友,问母亲生前除了本职工作有没有别的赚钱途径,而其朋友回想后也称其母亲有一段时间喜欢炒股。刘先生思前想后,好奇母亲的炒股技术到达何种境界,不管如何需要先把这笔钱取出来。刘先生怀着迷茫和疑惑来到银行。


刘先生拿着存单和母亲的身份证,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了他的来意。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地听完了他的诉求,并请他稍等片刻。片刻后,银行经理亲自前来与李明见面。经理向刘先生解释说,由于涉及到大量资金的兑现,银行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审查,以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他向刘先生表示,银行将暂时扣押存单,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刘先生虽然感到有些失望,但他理解银行的严谨态度。为了验证存单的真实性,银行联系了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银行终于得出了结果。而结果却显示,这笔钱取不出来。因为经过银行鉴定这张存单是假的,因此拒绝取钱的请求,甚至没收这张存单。

三、 存单的真伪

刘先生听到母亲留给自己的600万存单是假的,必然不信,因为他坚信母亲不会骗他,何况还是母亲的遗言。此时银行不仅不兑现,还没收母亲的遗物,却没有任何收缴凭据。刘先生越想越气,越想越不对劲,于是让柜员找他们的经理甚至更高级别的董事长,但是经理出来的说辞以及询问董事长的说法“不谋而合”,皆称这张存单是假的。

刘先生觉得眼下形势不利,自己想要要回母亲的遗物是不可能的,走投无路下想到走法律程序。先是询问律师的意见,得知可行后,便决定起诉银行。

四、 起诉银行

刘先生起诉银行非正规没收存单,要求返回存单,并按规定支付600万存单。但没想到的是刘先生刚起诉完,就接到了银行的起诉,理由是刘先生涉嫌金融诈骗,因为刘先生拿假存单要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存款。

法院找到权威机构对存单进行真伪鉴定,但是由于时间过去太久,存单的印章等信息或多或少存在模糊,而且印章存在不一致的可能,因此权威机构一时也不能下定结论。

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刘先生认为银行操作不当,而且存单无法证明是假的;而银行认为这张存单在银行记录并没找到,而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刘先生依然选择上诉,但经过法院审判,驳回了刘先生的请求。

不服从判决的刘先生依然选择上诉,即使最终结果是维持原判。针对这样的判决,刘先生表示,不会轻易放弃自己母亲的遗物,会继续追回600万存款。

五、 结语

时隔多年,这件事情成为了一件“悬案”,至今刘先生依然坚持自己的想法。刘先生有坚持自己想法的权利,而在当下时代,也应该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与严谨。

六、法律分析

刘先生起诉银行,就因金融诈骗被起诉,这是诉与反诉吗?那么什么叫做诉?什么叫做反诉?诉与反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呢?

首先诉就是我们经常所理解的诉讼,这个诉讼主要区别于非诉,诉讼一般来说指的是含有实体法内容的诉讼程序,而非诉讼,主要指的是不含实体法只包括了程序法的非诉讼程序。

对于我们平时所了解到的民事纠纷刑事责任等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而对于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一些程序,比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程序、认定公民的行为能力的程序,这些程序不包括实体上的争议,仅仅是案件有关当事人申请走相应的程序就可以达到一个结果。

我们了解完诉,那么什么是反诉呢?

反诉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在诉讼过程中原先诉讼中的被告起诉了原先诉讼中的原告,而且起诉内容与原先诉讼的内容有所联系,但是双方的诉讼地位颠倒了,这种情况叫做反诉,简单来说,本来是A因为C事件起诉了B,B在诉讼过程中,因为C相关的D起诉了A。

反诉的优点是法院可以将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有关争议事项合并处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除了上述的要求外,反诉还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反诉和本诉一定是可以使用同一个程序,因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见见可能适用于普通程序有相见,可能适用于速裁程序,有些案件可能适用于简易程序。对于不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的案件,不能提起反诉。

同时,反诉的管辖也必须是本诉的管辖法院,如果本诉的管辖法院对于反诉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这两个案件就不能合并处理,就失去了反诉制度的初衷。

那么本案中的刘先生因为存单起诉了,而银行也因为存单的真伪事项起诉了刘先生,是否是反诉的情况呢?

本案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刘先生起诉银行是民事纠纷,而准确来说,并不是银行以金融诈骗罪起诉刘先生,而是公诉机关以金融诈骗罪起诉刘先生。也就是说这一个是民事案件一个人刑事案件。性质不同案件肯定不能提起反诉,而且银行也不是合格的主体。

而刘先生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主要就是明知是假冒、变造、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是用其他的手段守法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骗取了银行的财务的,是金融诈骗的行为。

对于金融票据诈骗罪也是根据数额的不同来划分刑法,这里的数额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一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对应的刑法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五到十年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本案中的刘先生,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构成金融诈骗罪,因为就案情来说,刘先生并不知道这一张存单的真假,而存单是作为母亲的遗物被发现的,在刘先生看来,这张存单就是真实的,所以哪怕这张存单是假的,刘先生也不会因此构成进入诈骗罪,因为从一开始刘先生他就没有故意欺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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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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