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第一帮帮团报道了漳州市诏安县梅岭镇一起政府与养殖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
事发当天的早上6点,数十名执法人员在没有任何通告的情况下突然闯入养殖户张先生的养殖场,以一种类似于“抄家”的方式进行搜查和没收,这一幕令人瞠目结舌。
事件曝光后,当地副书记声称对方是老赖,因此采取了强制措施,只是在执行过程中过于急躁。
然而,养殖户大声抱怨称自己合规合法,对方完全没有按照程序出牌,涉嫌滥用职权。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一群戴着安全帽、手持工具的陌生人来到了张先生的养殖场,意图不明。
此时,张先生和妻子还在熟睡中被突然发生的噪音惊醒,匆忙起床查看情况。
对方自称为梅岭镇政府的执法人员,先是没收了他们的手机,然后将他们带到了玄钟村村委会。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张先生感到忐忑不安,却并不知道自己的养殖场即将发生一场剧变。
过了一段时间,有人通知他们可以回家。然而当张先生匆忙赶到自己的养殖场时,却发现场地已经被清空一空,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自己住房内的私人物品也被搬空。
夫妻二人赶紧前往村委会以了解情况,却发现大门紧锁,他们的私人物品则被拖到村委会院子里,用油布遮盖起来。
随后,他们又匆匆来到派出所准备报案,却只拿到了一张回执,回执上显示这是镇政府的执法行为。
当天参与执法的梅岭镇政府林副书记,他给出了两点回应:
首先,张先生承包的养殖场产权属于村委,合约已经过期一年多,当天的行动是对养殖场进行清退。
其次,他们是为了保护村集体资产免受侵占,因此在流程上过于匆忙。
第三,他们共收缴了4348.9斤的虾,根据虾的市场价格进行了低价出售,收入为61163.7元。
对于这些说法,张先生和他的妻子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首先,已经到期的养殖场他们早已停止经营,目前他们在经营的是另一块土地,且经营权直到2028年。
其次,虾的价格明显不合理,被执法人员低价卖掉的虾市场价格应在30元至35元之间,并且虾的重量并非4348.9斤,而是一万多斤,价值约35万元。
在张先生和妻子的说法中,林副书记表示:
首先,张先生与村民的承包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养殖场属于村集体资产。
其次,如果他们对虾的价格有异议,镇政府将根据市场价补偿差价。至于张先生的物品,将连同虾款一并归还,如有损坏将进行赔偿。
1、张先生是否拥有养殖场的经营权,之前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2、被收缴的虾的重量究竟是多少?
这个镇书记已提了,找第三方来评估。
3、镇书记的这次执行行动,是否具有执法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村委会并不是行政机构,他进行的所谓的公告或者通知,并不能够代表行政机构的意思。
据了解,当天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并采取了搜查和没收的行动,是有组织和计划的,并不是所谓的“操之过急”。
这次执法行动既没有发出任何通知,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文书作为执法依据,实质上类似于强盗行为!
更重要的是,镇政府的领导居然亲自参与其中!这让人不禁思考:基层政府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
因此,林副书记作为镇政府的代表参与执法行动,明显是违规的行为!
对于此次事件,有网友质疑道:首先,无论虾的价格如何,私自出售他人的虾是否触犯了法律?其次,涉案金额巨大,仅仅退还款项是否足够?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于养殖场的归属确实存在争议,应该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这种强制手段。即使情况再紧急,也应该提前通知张先生做好准备,等待他将所有活虾卖完后再进行处理。
以低价将别人的虾直接出售,这样的行为将造成怎样的经济损失?补偿差价的资金是由执法人员自己承担,还是来自纳税人的公共财政?
首先,缺乏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
作为基层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和财产的问题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行事,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和威望。
其次,缺乏服务意识和沟通意识。
作为基层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和财产的问题时,应主动与群众沟通协调,了解群众的实际困难和诉求,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不是一味地强行推行自己的决定,不顾群众的感受和反馈,激化矛盾,引发抵触。
最后,缺乏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作为基层政府机关,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和财产的问题时,应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群众的利益负责。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严肃追责,给予相应的处罚。而不是掩盖事实,推诿责任,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害群众利益。
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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