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出手,她命都没了!凭啥要赔11万?”法院:紧急避险,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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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赔偿十一万!”

“是我救了她,要不然她命都没了!凭啥要赔11万?”

老人晕倒在地生命垂危,关键时刻,医生挺身而出将老人从鬼门关拉了回来,却没想到被老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高达十一万人民币!原本是做了救死扶伤的好事,没有得到感谢不说,反而成为了法庭上了被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详情:

乡村医生孙某是辽宁沈阳的一位受十里八乡人好评的医生,在偏远的乡村,很少有医生会愿意常年在这里行医,但孙医生始终秉承一颗善良的心,承担起保障村民生命健康安全这一重任。

孙医生虽然只是一名乡村诊所里的医生,但他的医学技术较为精湛,村民日常看病都到这里来。孙医生一直坚持平价药为村民治病,村民大多生活艰苦,看病吃药成为很多人的负担。

为了使更多的人可以在生病时看得起病,吃得起药,他能用便宜药治好的就绝不用贵药,能吃药治好的绝不打针,就这样,孙医生村民们深受爱戴,所以他的诊所虽小,但病人却不少。

就是这么一位有着良好医德的医生,却遇到了治病救人反被告上法庭的唏嘘事件。

有一天,一位老人觉得身体不舒服便想着来孙医生这里看看是怎么回事,老人刚进诊所孙医生便觉得老人状态不对劲,便立马为她量血压,血压极不正常,孙医生便准备为老人输液治疗。

就在孙医生为老人配药时老人突然晕倒在地,孙医生心里明白,如果不立即施救老人即将有生命危险,于是孙医生立马开始进行医疗急救。

由于当时情况紧急,孙医生无法迅速联系上老人家属,于是便果断决定为老人做心肺复苏。

孙医生在为老人做了标准的心肺复苏后的几分钟老人便醒了过来,由于诊所设施简陋,无法为老人做更多的检查,于是孙医生便为老人拨打了120,带着老人去医院看病。

孙医生在老人危难之际施以援手,将老人从死神的手中抢了回来,但事后,孙医生并没有得到老人及其家属的感谢,反而是收到了一份令人寒心的起诉状。

原来是老人在医院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老人不仅有心脏方面的问题,肋骨竟然也骨折了。

在了解了孙医生治病救人的全过程后,老人家属一致认为一定是孙医生在为老人做心肺复苏时用力过度导致肋骨骨折,因此要求孙医生赔偿肋骨骨折的医药费及其老人在此期间的营养费,还有后续的治疗费用,大概共计十一万元。

孙医生听到这表示既生气又委屈,自己作为一名医生,尽到了医生应尽的责任为老人做及时救治,更尽到了一位普通公民应尽的责任,在老人家属来到医院之前,是孙医生拨打120并陪老人来医院就诊。

现在老人家属的行为实属是无理取闹,简直就是现实版农夫与蛇的故事。孙医生一肚子委屈终于爆发,他说:“如果我不出手救她,她命都没了!”面对老人家属提出的十一万元的巨额赔偿,孙医生难过至极,最终他决定迎接这场官司,因为他相信法律的正义一定会给他公道。

老人家属始终认为,孙医生给老人看病是作为医生的义务,但是作为医生孙医生不能把病越看越多,老人年纪大了作为医生应该意识到心肺复苏时要依情况而定,而不能直接造成了老人的骨折还不承担责任。

骨折就是孙医生造成的,无论如何孙医生都要赔偿老人。

孙医生觉得老人家属完全是混淆事实,于是准备在老人苏醒后孙医生找到老人想让她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万万没想到,老人却称自己当时心脏有些不舒服,来找孙医生看病,在孙医生做了初步诊断后就晕倒在了孙医生的诊所里,并且老人心脏不舒服是因为吃了孙医生的药才加重了病情,最终导致晕倒。

老人更是认为应该让孙医生赔偿自己治疗的所有费用。听到老人的言论,孙医生可谓是寒了心,自己秉承医德治病救人数十载,却没想到到头来却被自己救的人倒打一耙,没有得到一句感谢,反而是无端指责,孙医生彻底寒了心。

事情在网上发酵很久,大多数网友都认为孙医生治病救人,是一位值得敬重的好医生,就算是因为老人年纪大,骨头脆而在心肺复苏中骨折也不是孙医生的过错。

孙医生心肺复苏全部是按照规定来做的,如果是力度太小并不能起到关键作用,或许老人也就救不回来了。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倡导乐于助人,而不应该寒了施救者的心。

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老人一家并不死心,他们上诉到了市中院。

老人一家和孙医生都始终坚持自己的请求,法院在调查完事实真相后依法裁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老人一家的诉讼请求。之后老人一家又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最终被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孙医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让孙医生的心中燃起了希望,自己治病救人的行为没有做错,今后遇到这种情况依旧会选择义无反顾的救助病人。

以案释法:

一、“紧急救助”的相关规定,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对于鼓励人们见义勇为起着重要作用,极大降低了救助人的救助负担,为创造风清气正的社区风气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对鼓励广大医师见义勇为是至关重要的。在《医师法》这条规定出台之前,在医院外遇到晕倒病人,医师在救治前可能还会有所顾虑,但新医师法出台后,解除医师们自愿实施急救的后顾之忧。

为更多意外晕倒的人们增加了救助几率,也让更多有需要的人得到了帮助。

特别提示:故事发生在2017年9月,当时这两部法律还未生效实施,但有关规定的内涵、蕴含的法律精神都是一脉相承的。

在上述故事中孙医生紧急救助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其所作的心肺复苏符合诊疗规范,至于老人的骨折是救助中的意外事件,与孙医生的急救行为无关,换做任何一位医生都无法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并且孙医生在急救处置中不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此孙医生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民事责任承担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以此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上述故事中老人突然晕倒危及生命的情况与心肺复苏肋骨骨折相比是一种更加危险的情况。

孙医生为了救回老人的生命,对其进行紧急医疗救助心肺复苏,在此过程中不幸导致了老人肋骨骨折的不良损害后果,但此损害较老人失去生命而言损害后果明显较轻。

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故事中孙医生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上述故事符合“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款,孙医生并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老人突发疾病,险情发生是因为自己身体原因,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法律启示:

1、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虽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大家在实施救助行为时也要视自身能力情况而定,在确保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去救助他人

2、认定紧急避险的关键点在于有二,一是一定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注意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如果危险信号已经消失,该行为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认定要素了。

二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一定要小于损害本身,若大于损害本身也无法认定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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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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