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生被人顶替上大学,顶替者父亲:能认识我是你的荣幸!

湖南一女生寒窗苦读10年,在父母鼓励下,努力复读考上师范院校!

然而临近毕业,却发现自己教师资格证信息被人申请?自己网银信息被人申请?难道是世界上另一个我?到底是谁冒充了我?

【案件摘要】

湖南一女生小罗,在参加2004年高考时,以514分的成绩落榜本科院校,因为其未能达到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分数线514分。

而小罗想到辛苦的父母,觉得有个学上就好,选择报考了专科院校,但是仍未有任何消息。

看到同学纷纷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小罗,想到自己迟迟等待不来属于自己那份,心里想要放弃大学梦,决定去打工。

然而父母一切都看在眼里,对于当时的农村孩子而言,上大学是最好的出路。父母让小罗放心,学费不用担忧,再复读一年,考取大学!

小罗经过一年刻苦的复读,终于如愿考上了天津师范大学。

在大学里,小罗积极学习,大三时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教师资格证的笔试和面试。然而就在向当地教育部门申领教师资格证书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小罗的申请被当地教育局告知无法办理,原因是其在贵州已经办理了教师资格证,不能重复办理。

然而小罗却一无所知,什么时候在贵州申请了教师资格证,自己明明才刚顺利考过,她开始申请复核。

漫长的复核过程迎来了毕业招聘季,在招聘会上看到时下流行的网银办理,小罗决定也去办理一个网上银行的业务。然而就在办理的过程中,梅开二度,意外又发生了!

银行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告知小罗,小罗在贵州已经办理过网银了。众所周知,网银不能够重复办理。小罗彻底疑惑了,自己又在贵州办理网银了?

小罗求助工作人员,决定查询一下到底是何时办理的。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小罗看见一个并非自己长相的人,叫着自己的名字,用着自己的身份证号。

小罗惊呆了,在吃惊的同时,小罗保持冷静,认真看了这张脸,发现竟然有点像自己的高中同学王某。

小罗又向关系比较好的同学和老师打听了有关高中同学王某的近况,得知王某当年便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小罗心中更是疑惑,当年王某只考了335分,到底是怎么考取的这所本科院校。

小罗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父母,同时也说到之前有关教师资格证申领的时候也是在贵州被申领过。

大胆的怀疑是不是王某盗取了自己的信息,小罗想到为自己辛苦赚学费的父母和辛苦的复读一年,决定报警一查究竟!

但是在其准备报警的时候,王某的母亲杨某敲响了小罗家的大门。杨某主动承认确实是自己的女儿借用小罗的名义,报取了贵州师范大学,同时向小罗及其家人出具一份承诺书。

杨某表示自己能够办妥小罗因为身份信息而造成的教师资格证申领或毕业证等,其表示会在小罗毕业前将所有手续都办理成功。

小罗看到这份承诺书,又想到自己的遭遇,果断拒绝了这份承诺书,决定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

王某的父亲王某嵘听说被拒绝承诺书后,非常生气,将2万块钱生气的拍在了小罗家中,又来到小罗家中说,“你们别不识好歹,能认识我是你的荣幸!”

王某父亲的嚣张气焰并没有吓到小罗,反而让小罗更加坚定要调查出事情的真相。

但是小罗报警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法立案成功,小罗知道这一切可能和王某的父亲王某嵘有关。

他作为当地公安局政委,当然可以使得小罗的报警没有很大的进展。小罗知道可能自己报警这条路线走不通了,再整理清楚相关证据后,选择了曝光媒体。

在当时互联网还没有如今普及的年代,这一事件也如同炸弹一般在人们身边炸开锅,大家开始议论纷纷。当地的政府也开始关注这个事情,湖南省纪委为此专门成立了调查组。

经过调查组的调查,事情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是王某的父亲王某嵘暗箱操作的结果!

当年,王某的父亲王某嵘想让王某考取大学,可是王某的成绩达不到本科的分数线,于是想用偷梁换柱的方式,让自己孩子上大学。

在和班主任串通后,确定了小罗,并且看了小罗的情况,决定冒用小罗的名义,报考大学。

王某的父亲王某嵘先买通了当地一个派出所的民警,由该民警拿出来一张空白的迁移证,花钱私刻公章,伪造户口迁移。

还伪造了小罗的相关身份信息,王某的母亲杨某还将自己孩子的高考档案伪造成小罗的。

同时王某的父亲王某嵘联系了贵州师范大学某学院的院长,放宽了学校分数线,定向录取了其女儿。

事情的真相就像是一张大网,每一个步骤都被精心设计。然而真相就是真相,是会大白于天下的。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王某的父亲王某嵘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要接受法律的审判,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以案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冒用他人名义上大学案,小罗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被严重侵犯,夺走了本应属于小罗的受教育机会。

首先,小罗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本案中,王某的父亲王某嵘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并未侵犯到小罗的受教育权。

王某并没有冒用小罗的入学资格进入贵州师范大学只是冒用小罗的高考信息等。该辩护人声称因为小罗自身也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而且小罗也复读考取了天津师范大学。

其次,王某嵘在事后也积极弥补小罗,王某也主动申请撤销了相关的学位证书和资格证书,以此来确保小罗能够顺利毕业并且成功申领到教师资格证等。

因此,该辩护人一再主张并没有侵犯小罗的受教育权。

根据《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小罗为了走出偏僻的村子,学到更多的技能本领,都报取了专科院校。但是没有一所院校给与反馈,这难道和王某冒用小罗的信息报取贵州师范大学无关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招生政策,一个高考学生被一所学校录取之后,档案也就锁定了。

王某冒用小罗的信息收到了贵州师范的录取通知书,小罗所报考的专科批次自然也就会失败,小罗当年就读大学的机会因此被剥夺了。

根据《宪法》第46条,《高等教育法》第9条。王某及其父母侵犯了小罗的受教育权。

同时,王某冒用小罗姓名等侵犯了小罗的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自己姓名权,法律也对自然人的姓名使用给与了保护,正如《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及其父母以假冒的方式侵害了小罗的姓名权,使得小罗的姓名被不正当的适用,损害了小罗的权利。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即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小罗能够请求王某及其父母停止侵害,而王某嵘的辩护人所说的积极采取行为消除假冒姓名带来的不利后果,本就是王某嵘应当做的。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亲王某嵘因为私刻公章,又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触犯了我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本案中,小罗被冒名顶替侵犯教育权和姓名权一案胜诉了,判决王某嵘给付原4.5万元赔偿金,并停止侵权行为。

王某嵘也因伪造国家机密文件以及行贿受贿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同时王某的教师资格证也被注销,贵州师范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也被注销,也被开除了职务。

派出所的民警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新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教育权与姓名权的问题,还应当注意在当前的户籍信息管理中,一定要加强有关户籍管理工作。

比如在本案中,王某嵘凭借自己的手中拥有的权力,满足自己女儿上学的一己私利。

不顾国家党纪法规的约束,联合派出所的某民警,钻了户籍管理的漏洞。其通过户口迁移,伪造了小罗的身份信息,使自己女儿成为“小罗”。

同时高校在录取的过程中,也应当进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录取规定。

【结语】

我们每个人在遇到此类问题的过程中,都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不应该被强权所打到。

在网络上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等,高考生、考研生等一定要凭身份证件领取自己的录取通知书,避免他人代拿,防止自己的胜利果实被他人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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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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