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交警,无权扣押我的车!”女子状告公安局历时9年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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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越来越法治化,交警扣了车,一般都会好好保管。然而在十几年前的深圳,执法系统还没有那么完善,存在很多执法无依据、执法不负责的情况。

湖南女子黄小花常年在深圳打工,2009年她买了一辆电动车,谁知车刚骑了三天,就被巡警扣下,理由是,她的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所以要予以扣押。

黄小花不服,坚持9年,终于在2018年成功胜诉,要回了自己的损失。#今日头条#

新车,三天被扣下


2009年,24岁的湖南妹子黄小花来到深圳打工,租的房子离她打工的电子厂有一段距离,于是她花1600元,在专卖店买了一辆电动车,方便上下班通勤。这天,她和往常一样骑车回家,却不巧遇到了巡逻警察。

巡警将她拦下,“你这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路是非常不安全的!”黄小花十分不解,“我的车是在正规车行刚买的,什么手续都有!怎么可能是你说的那种车?”“这种车我们最近扣了好几个了,不会弄错!”

黄小花赶紧从车筐里,拿出了电动车的购买发票、车辆合格证、说明书等交给巡警,说自己的车辆是合法渠道购买的,而且合格证上显示电动车重量小于40公斤,最高车速小于20公里每小时,是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怎么会不能上路呢?

然而,巡警却坚持认为她的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说她的车速明显超过20km/h了,重量看起来也远远超标。不由黄女士辩解,巡警就扣下了她的车,还给她开了一张扣押决定书。

巡警走后,黄小花在原地不知所措,自己刚买的车,怎么被人不分青红皂白地就扣押了呢?她气愤不已,第二天就来到公安局质问巡警,到底怎么回事,势必要要回自己的车。

巡警告诉她,他们根据发票,走访了当时卖她车的商家商家也说确实他们卖的车超标了,现在人都嫌国家标准的车开起来太慢,商家为了好卖出去,无奈做了“阴阳发票”。他们还对车辆进行了称重,证明该电动车确实重量大于40千克。

“这还不是全凭你们一张嘴说?我又不在现场,你们说车子100公斤我也没办法!”黄小花气愤不已,然而自己也没有办法,总不能抢吧!于是,她来到买车的车行,想为自己讨个公道,1600元可是她大半个月的工资了,不能就这么没了。

然而,她来到车行却发现,车行已经停业整顿。

不服处罚,打工女子勇敢提告


独自一人深圳打工的黄小花,不禁想到自己是多么无依无靠,蹲在地上委屈地哭了。然而,她是个执着,且性格火辣的湖南妹子,从不轻言放弃。她上网搜索了各种救济方式,最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让黄小花不理解的是,法院竟然不予受理。他们认为电动车管理,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驳回了黄小花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黄小花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动车如何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黄小花应当请求行政机关解决。

从2010年至2014年,黄小花一直不服,她接连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却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即使再审,法院依然认为,原裁判理由成立,黄小花应当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自己的问题。

尘埃落定,广东高院作出判决


到了这里,大家都认为黄小花应该放弃了吧。时隔五年,黄小花已经凭借自己的韧劲,在深圳活的越来越好,已经结婚生子,当年让她蹲在路边哭泣的1600元,现在已经算不得什么,但是她依旧想为自己争口气。

于是,黄小花向高级人民法院又申请了再审,这次省高院也发威了,经过一番细致的审查,认为黄小花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法院终于没有让黄小花失望,2018年作出了判决,认为公安分局扣押黄小花电动车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执法超越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国家赔偿法》,公安分局应当赔偿黄小花的损失,黄小花被扣的电动车仅仅使用了三天,可以认为是新车,从2009年至今已经扣押了9年,公安分局已经无法找到车辆在哪,所以公安分局应当赔偿1600元。

此外,法院还认为,公安分局交给黄小花的扣车凭证上,加盖了交警局的业务印章,所以,对于公安分局实施违法扣车的行为,交警局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公安分局不服,又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公安分局的上诉。

持续9年的违法扣车一案,如今终于尘埃落定,黄小花持之以恒的维权精神,终于让她追回了损失。#今日头条日签#

【律师说法】


公安分局的巡逻民警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扣押了小花刚买三天的电动车。黄小花不服,花了8年的时间成功胜诉,追回了自己的财产损失,这样“秋菊打官司”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那么,为何黄小花能够胜诉?

一、公安分局称,黄小花购买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否属于事实?

公安分局扣押黄小花电动车的事实依据在于,认为黄小花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政诉讼法》指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对此,公安分局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黄小花提供了购买发票、合格证等证据,公安分局辩称,购买发票为手写可以随意更改,而合格证也可以由老板私自印刷,所以认为,黄小花不能证明购买的电动车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

公安分局提供了涉案电动车厂家的讯问笔录,但是,无法考证询问对象是否就是电动车厂家,从个人口述方面,也难以反映该电动车是否不符合标准,所以这份证据的证明力较低。

对于整车重量超标问题,公安分局提供了一分称重说明以及图片,但是该说明及图片也难以反映称重过程,也没有反映这辆车是否就是黄小花的车,而且最重要的是黄小花没有在场确认,所以该证据的证明力也较低。

相反的,黄小花提供的发票、合格证、参数指标等,真实、客观、可信,能够证明此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公安分局扣押黄小花自行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执法要讲究证据,无论黄小花能否拿得出证据,只要公安分局拿不出扣押黄小花车辆的依据,那么就不能扣押,否则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就无法的到保障,难道执法机关在路上想扣谁的车,就扣谁的车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这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因此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二、公安分局扣押黄小花的电动车是否违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公安分局称,他们实施处罚的依据在于一则通告,国家公布的电动车标准规定,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得大于40公斤。

对于此项规定,公安分局表示无法提供报纸刊登信息,也就是说,无法证明该通告获得了公示。没有经过公示的文件,是不能对公众形成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必须要经过公开发布才能对公众形成约束力,否则大家根本无法可依,不知道自己会犯什么错。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这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因此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三、本案中公安分局以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扣押了黄小花的电动车,是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诉讼中,黄小花称,扣车的行为应该由交警作出,而公安分局的巡警没有这个权利。公安分局辩称,“只要是警察,都有处罚的权利”,这显然是错误的。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分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警察有很多种,有刑警、民警、交警等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如果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属于越俎代庖,越权执法,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手伸的太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希望术业有专攻,各个部门做好自己分内的事,这样也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能由交警处罚,所以就算黄小花的车子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分局的巡警是无权处罚的。因此,巡警扣押黄小花电动车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黄小花的电动车被扣9年,现在已经难以找到,黄小花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黄小花为争一口气,坚持了9年,终于等到了公平的结果。法院判决公安分局败诉,应当撤销扣押处罚,将车辆还给黄小花。

然而,时隔9年,公安表示无法找到当年的电动车。据此,法院根据黄小花提供的购车发票,认为该电动车仅仅使用3天,是新车,判令公安分局全额赔偿其购车款1600元。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公安分局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为由,违法扣押黄小花的车辆,属于此种情形,侵犯了黄小花的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

黄小花对这个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她对人民法院表示感谢。自己努力九年,踏上维权之路,终于也有了公平的结果。黄小花表示她在意的不是财产,而是尊严,自己不能不明不白地遭受财产损失。

公安分局的负责人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将加强对巡警的普法教育,确保不再发生此种错误。

而法院也不应该认为,黄小花1600元的损失是小案,从而敷衍,而是应该毫不敷衍地全程受理,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普通群众的权益。

黄小花的行为不仅仅是维护了自己的财产,而且引起公安分局这样的行政机关的反思,以后违法处罚也会相应减少。今后,我们在遭遇不公平处罚时,要想黄小花一样保存好相应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头条热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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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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