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黄德义搭桥18人被判 正应古话 修桥补路双瞎眼 作恶多端有马骑啊

修桥补路,自古以来被称为善人善举,对此善举人们常怀感恩之心敬佩之情。但是,我们自认为今天的社会文明进步,但在吉林省洮南市,黄德义家族的这种善举不但没有得到回报,却变成了“寻衅滋事”触及刑法的违法行为,家族里参与建桥和收费的18人被分别判刑。事情乍听起来很奇葩,大家也很不懂,吉林洮南市职能部门是以何种理由和法律依据,一下子判了十八人,而且个个有罪?

我们且看是此事的详细过程:

事情的起因是从2014年开始,当时还是老师的黄德义伙同家族成员,在河上用铁壳船建了一座固定浮桥,他和亲友焊了13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由于当地村民浇地需要绕行70多公里,花费3个多小时才能到达对岸,这座浮桥的建成无疑给当地居民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为投入了毕竟是要收回成本吗,2015年,黄德义他们照规向水利部门交1万元;2016年又向水利部门交1万元;2017年水利部门到黄德义教书的学校找他,要求他把2017年1万元罚款给交了。当时水利部门告诉他说:“交这1万块钱,这桥就不用拆了。”

但是,到了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他们拆除浮桥。黄德义等人被迫动手把桥拆了。2019年2月,修桥的事情突然发生变化,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当地法院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黄德义也因此丢了教师的工作。

笔者和广大的吃瓜落的群众不理解,吉林洮南市的职能部门为有何如此处理结果?笔者代表吃瓜落的群众顺便以文字的形式,问一下判黄德义有罪的职能部门:

其一、黄德义的修桥被定性为违法行为,那么为什么当地水利部门在修桥之初,修桥那么大的动静不加以正确引导或制止;反而在2016和2017两年对其每年收取1万元的上交款,也就是说当地水利部门既然收了这个上交款,就已经默认了黄德义他们建桥的合法性;当地税务局收的这个上交款也是旱涝保收的,不管黄德义他们出了多少钱,收没收回成本,当地税务局是不管的。

其二、黄德义被定成寻衅滋事罪,罪从何来?顾名思义,寻衅滋事是指打架、斗殴、抢占、强拿、蓄意制造混乱、扰乱治安秩序等等;黄德义这个寻衅滋事是怎么给定的?难道我们大家都是法盲吗?还是洮南的职能部门体量大,判决可以随心所欲而为?

其三、即便是修桥他们收了过往群众的钱,那也是过往群众自愿出的;而且邻村的人也证明说,熟人都不咋给钱,他们也没有强行收取过桥费;另外,换个说法,没有这个桥的时候,到对岸浇地得绕行70多公里地,多花三个多小时。修了这桥他们几分钟就到对岸,我们设身处地的想想,人家自己出钱修了桥方便了大家,就是每个人主动捐一点让人家收回成本,甚至有点利润也是情有可原,因为黄德义一家出钱做了方便大家的善事。

其四、笔者代表吃瓜落的群众为黄德义不平,问一下当地职能部门:这个桥原来没人修,现在黄德义的桥被迫拆除5年了,还依然没有人修。洮南的主管部门难道看不见当地群众出行的难处吗?况且,黄德义一家修的不是永久性质的“桥”,只在之前渡船的基础上,焊了十几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在汛期、冰冻期都会撤走。对当地防汛、防洪以及生态环境,没有造成严重的不可逆的妨害或损失。换句话说,这座浮桥的建设并没有构成持久性的公害,也没有对公众利益构成持续性的伤害。

其五、黄德义一家在收费上并未采取强制手段。他们收取的费用在1元到10元不等,且很多熟悉的村民过桥根本也不用给钱。被收费最多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村民李某某,在被法院退还了2万元之后,“左思右想觉得不合适”又把钱退还了黄德义家。当地检察院指控,共收取过路费44,000多,而黄德义一家修桥一共花费13万,还要为当地监管部门缴费2万元,这是否意味着黄德义一家并未实施“强拿硬要”? 黄德义一家修桥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一种由衷的助人为乐的行为?当地的村民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家在河东,地在河西,没有这个桥,过去一趟老费劲了。”这样的声音能够说明很多问题,当地职能部门你们是否听到了群众的声音?。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发现了一个怪异的问题,那就是:“出钱自愿建桥做善事的没意见,花钱过桥的也没意见;唯独不出钱,也不花钱,应该为老百姓修桥的人,而始终没为老百姓修这个桥的责任人却有了意见。”列位看官瞧一瞧,看一看,这就是当今有些地方职能部门最奇葩的做法。

我们凡事都的说个理,我们的老百姓虽然书读得不多,但就是最讲道理;事情说回来,当地职能部门不作为也就算了,为什么别人出钱方便了群众,修桥补路没有得到应该有的表彰,却成了被判刑的原罪?这样的结果说明我们的社会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当地该替老百姓着想的职能部门,不替当地村民考虑解决出行的困难,反而将给村民提供出行方便的人判了刑定了罪,这是这些当地父母官拍着良心该做的事情吗?如果该管的职能部门早就替当地百姓着想,会有黄德义自费建桥的事情吗?这件事情该谁来做?黄德义他们建桥是在打谁的脸?

因为黄德义建桥收费,被以“寻衅滋事”判刑,而且一下就判了18人,黄德义他们的罪在哪里?依据是什么?是寻衅滋事吗?我们的法律是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吉林洮南职能部门这么任性,看来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啊!

最后我们在重申一下:黄德义他们在建桥之初,虽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批示,但收费只是为了收回成本,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不能称为商业行为,我们的职能部门只顾在办公室喝茶,你们该管的事没有管关,该花的钱到今天一分也没有花,你们又有什么不能接受的?

和谐的社会是必须司法要公平公正;各级职能部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服务;职能部门做事要以人为本,多为老百姓着想,解决百姓生活工作中的难题,而不是百姓生活中麻烦的制造者。因为,群众是各级职能部门的衣食父母,是广大的群众纳税养活的这些公职人员;黄德义把本不该自己做的事做了,一个家族18口全被判了刑,大家请讲,该判刑的究竟应该是谁?。当地职能部门不想着怎么方便村民过河,反而去处罚一个建桥的好人,黄德义修桥何罪之有?罪从何来?

如果黄德义家族18口多被判了刑,是不是真的动了权势的奶酪:“一座桥人家来修 没准几个亿;你花13万修好了,还是个人出钱,不定你的罪才怪”。那真应了老祖宗的那句话:“修桥补路双瞎眼,作恶多端有马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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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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