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闯进女子家,想强行发生性关系,法院: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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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刘丽(化名)住在新晃,有一天,一个喝醉了的男子闯进她的家里,说要和她发生关系。刘丽非常害怕和生气,就拿起一根扁担打了他。

可是,检察院却不认为男子有性侵的意图,只是说他言语侮辱了刘丽,还要起诉刘丽故意伤害他。



幸好,新晃县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判决了公道。法院说,男子喝醉了以后说要和刘丽发生关系,这是很危险的,刘丽没有办法知道他会不会真的做出来。所以,刘丽打他是为了保护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惩罚。法院宣布刘丽无罪。



醉酒男子闯家

刘丽(化名)是一个住在新晃的村妇,她的丈夫经常外出打工,她一个人在家照顾孩子和老人。今年1月16日下午1点多,她正在家里做家务,突然听到院子里有人说话。她走出去一看,发现一个醉醺醺的男子站在那里,是她认识的同村人王立军。王立军对她说“你别太大声,你老公不在,我老婆也不在,我们来做盘麻批(方言,指发生关系)。



原来,王立军中午在他的亲友家里喝了很多酒,喝得不省人事。他的亲友打电话给他的妻子,让她来接他回家。王立军的妻子赶到了亲友家,把王立军扶到了路上,让他自己走回家去休息,然后她就去放牛了。

可是,王立军没有回家,而是跑到了刘丽家里。刘丽家是一个独立的小院子,只有一条小路通向外面。小路很陡,大约有40米长。除了这条小路,没有其他出入口。



王立军在刘丽家里说的话,正好被一个邻居听到了。那个邻居是路过刘丽家的时候听到的。但是他没有理会王立军的话。“王立军经常说这种脏话,我们都习惯了。”

刘丽听了王立军的话,非常生气和害怕。她觉得王立军可能会对她做出什么事情。她拿起一根扁担,就打了王立军的左腿等地方。王立军被打得摔倒在地上,刘丽就不打了。



他们还在吵架,吵架的时候王立军从院子里爬到了小路上,又爬回来。刘丽就离开家去了村委会,告诉了村干部发生了什么事。

后来,王立军被他妻子和其他村民抬回了家。当天晚上5点多,刘丽打电话给警察自首。第二天凌晨12点52分,王立军被送到了新晃县医院治疗,住了23天,花了9855.52元。



新晃县公安局鉴定了王立军的伤情,说他左腿骨折等是轻伤二级。

案件经过

刘丽(化名)是一个被醉酒男子王立军闯入家中,要求发生关系的村妇。她为了保护自己,用扁担打伤了王军的左腿。但是,她却被新晃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监视居住,并被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认为,王立军只是对刘丽说了一些侮辱的话,并没有要强奸她的意图。王立军还要求刘娟赔偿他2万元的损失。

刘丽的辩护人认为,刘丽是正当防卫,没有过当。他说,刘丽是一个身材瘦小的女人,她一个人在家,没有任何帮助。王立军是一个喝醉了酒的男人,他跑到刘丽家里,说要和她做一次。刘丽家是一个独立的小院子,只有一条小路通向外面。刘丽非常害怕,觉得王立军可能会真的对她做出什么事情。她拿起一根扁担,就打了王立军的左腿等地方。王立军被打得摔倒在地上,刘丽就不打了。



新晃县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判决了公道。法院说,刘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法院认为,王立军在醉酒状态下,跑到刘丽家里,要求和她发生关系,这是很危险的。刘丽没有办法知道王军会不会真的对她做出什么事情。所以,刘丽打他是为了保护自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王立军轻伤,但是刘丽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检察院指控刘丽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刘丽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刘丽无罪,并驳回了王立军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在判决书中,对刘娟无罪的理由进行了说明。

法院认为,刘丽的家是一个独立的小院子,只有一条小路通向外面。王立军醉酒后,跑到刘丽家里,说要和她做一次,这是很明显的犯意。王立军喝醉了酒,说出这样的话,对刘丽来说,王立军是很危险的,他可能会真的对她做出什么事情。刘丽为了保护自己,拿起一根扁担打了王立军的左腿等地方,这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不能要求刘丽去预测王立军会不会真的强奸她,也不能要求刘丽的防卫程度。



刘丽没有想要伤害王军的身体健康的想法,而且刘丽在防卫的时候没有过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及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刘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为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而导致的损失,防卫人不应该赔偿。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立军要求刘丽赔偿他2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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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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