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女子遭劫匪侵犯,为保清白从三楼跳下:我身子只给我男人碰

2016年1月3日上午,陕西省兴平市某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报案人称他在路过某街道时,从路边一家宾馆的三楼跳下一个女子,女子伤得很严重、流了很多血。

案发街道都是商品楼,三楼的高度大概有九米到十米,居民意识到女子的情况很不乐观就立刻出警,并联系附近医院请他们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救治伤者。



女孩跳楼受伤,片刻后不见踪影

十分钟不到几位民警就率先抵达了报警人所说的宾馆附近,由于行人很多民警只好在远处下车奔跑过去,远远看去警方并没有发现有受伤的女子,难道这是一起假的警情?

民警到了宾馆楼下时,确确实实发现地上有血迹,询问周围群众时他们的说法也和报警人一致,那么伤者究竟去了哪里呢?

警立刻分散开来,询问现场的群众有没有人知道受伤女子去了哪里,以及是否知道女子因为什么跳楼。

周围的一个商户对民警说,他似乎在案发时听到楼上大吵大闹,然后就是“扑通”一声,就看到一个女子躺在地上。

不一会儿一名男子将她抱起,另一名男子开着一辆白色大众轿车过来,将他们接上车后离开了。民警联系派出所的同事,调取了案发现场路边的录像,发现和商户的说法基本属实。



警方据此推测,女子有可能是因为感情纠纷自己跳楼或是被那两名男子推下楼去,而且女子有可能已经被送去医院。但这只是一种猜测,民警仍然十分担心女子现在的情况。

为了查出事情真相,民警走进宾馆进行调查。看到警察进来,宾馆前台显得十分慌乱,但还是很配合警方的调查。

民警很快查到案发前后宾馆三楼的楼道监控,这一看不要紧,民警发现这起坠楼案很可能没那么简单!监控显示,在案发前的十几分钟内,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走进了一间房号为327的房间。

女子的肢体语言表现出她很不情愿,三分钟后女子和一名男子出现在了楼道里,女子拼命地往楼梯处跑,一名只穿着内裤的男子从后面将她一把抓住,然后双手架着她的胳膊把她往房间拉。

过程中女子极力挣脱,手中还拿着一个啤酒瓶想要砸后面的男子,慌乱中有几下都砸中了自己的头部。没过多久女子再次跑了出来,男子又将她抓住,然后往房间拖。

这一次女子刚被拉进屋子一分钟左右,就从327房间的窗台跳了下去。接着就发生了上述围观群众看到的一幕。

监控录像虽然没有声音,听不到双方在吵什么,但这起坠楼案很明显不是因为情侣间的矛盾产生的,更像是两名男子试图强奸,女子在反抗中坠楼的刑事案件。

案情扑朔迷离,牵扯出抢劫强奸案

这样一来,案件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但对于民警来说当务之急是找到受伤的女子,如果那两名男子真的是意图强奸她的话,有可能不会送医治疗,那么受伤女子会很危险。

民警立刻向宾馆前台查询两男一女的登记信息,却被宾馆前台告知,“他们说就住1个小时,我就没登记。”

民警们立刻联系派出所同事,让他们帮忙联系各个医院,看有没有哪一家接诊了一位跳楼受伤的年轻女子,然而没有任何一家医院反馈有这样的伤者。


没办法,警方只好先全力找到那两名涉案男子。好在街道的几处录像记录下了他们车辆的拍照,通过查询发现这辆车属于一家租车公司。

接着民警联系到租车公司,很快查到了租车人名叫孙某,今年24岁。查询户籍档案后,警方发现他还是个有前科的人员,2008年和2010年多次因为抢劫和盗窃入狱。

这样一来,孙某的作案嫌疑就很大了,警方立刻组织警力对孙某进行抓捕。1月3日晚深夜,正在家中熟睡的孙某被兴平警方抓获,警方还在孙某家中搜出了匕首。

孙某被押回派出所,面对讯问一副“你奈我何”的模样,似乎断定警方没有证据准备嘴硬到底。民警问他,“跳楼的女子和你们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跳楼?”

孙某回答说她是自己朋友二毛的女友,当天两人吵架吵得很凶,那女的就从楼上跳下去了。民警又问“既然是朋友女友,你不知道她的名字?”

孙某回答称朋友二毛和她也是刚认识不久,自己不知道很正常。民警接着问,“你们把她带去哪里了?”孙某则说自己中途下车,不知道朋友把她拉到了哪里。

民警看着孙某一副无赖嘴脸也很无奈,因为手中确实没有更多的证据能够压制他。时间也到了1月4日上午,女子跳楼已经过去了整整一天,如果再不接受治疗后果不堪设想。

这时一个自称是孙某的舅舅的人打来了报警电话,他说自己家里有一名受伤的女子,是外甥孙某昨天上午和朋友送到他家的,看女子伤越来越重,害怕出事就打电话报警。

民警立刻赶往孙某舅舅家,果然见到了跳楼受伤的女子,然后快速地将她送到了医院救治。经过紧急抢救女子暂时没有生命危险,可身上多处骨折和内出血,情况依旧不容乐观。

另一边警方核实了跳楼女子的身份,她叫刘某、22岁,户籍所在地是陕西西安,民警正在设法联系她的家人。


孙某得知舅舅已经把他“供”了出来,只好承认了自己和朋友秦某、任某在深夜抢劫刘某,并试图在第二天和任某强奸刘某。

女子为保清白,做法不被提倡

孙某向民警交代,他和秦某、任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是狱友,出狱后三个人偶然凑到了一起。当时他们都没有什么钱,服刑期间也不愿学习技能,就这样三个人混到了2016年元旦。

眼看着2016年的春节不远了,三个人想弄些快钱,然后好好过个年,于是又操起了老本行准确抢劫。

孙某找家里拿了些钱租了辆车,三人又各自买了匕首等作案工具,1月2日晚上孙某和秦某、任某开车去了西安市,寻找作案目标。

在一条路边他们发现了下班独自回家的刘某,于是就把她抓住,用胶带捆上嘴和手,拖上车后朝着兴平市往回开。



路上三人把刘某身上的现金、首饰都抢走了,还用刘某的卡在ATM上取走了7100元,三人分掉了这些钱。

秦龙提前下车,可孙某和任某就打起了刘某的主意。1月3日上午,刘某和任某带着刘某进了那家宾馆,并用刀威胁刘某配合他们开了房。

上楼进到房间后,刘某和任某脱掉外衣并伸手去扒刘某的衣物,不料刘某誓死不从。就出现了警方在宾馆监控中看到的那一幕,孙某把刘某拖入房间,一个不注意刘某就跳下去了。

孙某说自己和任某都吓傻了,他们没想到刘某竟然这么激动,二人立马穿衣下楼,任某开车、孙某则抱起受伤的刘某也上了车,然后快速逃跑。

两人商量了一路,最终因为担心送医会被警察发现,就把刘某送到了孙某的舅舅家里,并许诺当天晚上就把刘某接走。但孙某睡过头,并被警察抓捕,孙某的舅舅也在第二天报警。



警方很快就把任某也抓捕到案,他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另一人秦某却始终没有下落。在案件发生两年后,秦某才落网,三人目中无法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分析:抢劫罪与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的规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特别提到了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在本案中,孙某等人的抢劫行为到底符合哪种定罪标准呢?

孙某等人的抢劫行为十分恶劣,而且他们之前已经有了犯罪记录,可见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即使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应当在此范畴内从重处罚。

在强奸罪一案中,因秦某只参与了抢劫,并没有直接迫使刘某跳楼的举动,所以不应判处其强奸罪吗,其量刑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孙某和任某还涉嫌强奸罪,虽然属于强奸未遂,但依然也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于“强奸罪”有着如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中还规定了“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孙某和任某并没有和刘某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可是本案中,孙某和任某强迫刘某的行为与刘某跳楼有着直接因果关系,而且还导致后者重伤,所以不应考虑从轻处罚。



最后,孙某和任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刘某医药费32万余元,秦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刘某苏醒后,丈夫和家人早已经守在床边,她对着大家回忆了这段恐怖的经历,当谈及为何做出跳楼这样冲动的事情时,刘某说:

“我既然嫁给了我的丈夫,我不会让别的男人碰我的,当他们把我拖进屋子时,我就打算跳楼求个清白。”

孙某等人的行为非常可耻,受到法律的严惩和人民的唾骂也属于正常。当然,受害人刘某在面临侵犯时做出的选择,也有人并不认同。



在面对这种危险时,受害人应该首先考虑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比保住清白更为重要,毕竟爱你的人更在乎你的安全。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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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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