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

对“地方军政官”一词的说明所谓地方军政官。从理论上说。应是指任官期间活动场所主要在地方。而又具有管理军政这一职责的官。

中国传统官僚分类中。通常按照官的性质。将官员分为文官、武官两个大的类别。但是。魏晋南朝的地方官。

职衔往往不是单一的。常常是既有文官头衔。又有武官头衔。因此。如果从官的性质来加以分类。有许多官就很难确定究竟应该归人文官系统。

还是应该归入武官系统。比如。在确定带有军号的刺史、太守等官的归属时。就极容易遇到这一问题。

所以。我认为。对魏晋南朝地方官分类。采取依性质而分的方式实际上是很难行得通的。虽然史书中还常常出现“文官”、“武官”之类的字眼

为了避免造成混乱与纠缠不清等问题。本书避免使用“武官”这一词语。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视点。

采取按照职责分类的办法。显然就具有大得多的可行性。比如。带有军号的刺史、太守。因为它们与军政职责紧密相关。

又由于魏晋南朝地方政权有一个军事化的背景存在。地方政治向军事倾斜。它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被归人军政官之列。

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指出一点:魏晋南朝的官员由于其拥有职衔的繁复性。并不是归人了某一类别之后

所以。带军号的刺史、太守纳人了“地方军政官”这一范围。并不表示它们就不能被纳人地方民政官这一范围。

只不过魏晋南朝地方政权军事化色彩比较强烈。将带军号的刺史、太守列人军政官之列。更能符合实际地体现它们的职责而已。

读者也许产生一个疑问:既然使用“军政官”一词也和使用“武官”一词一样。并不能完全准确地涵盖此时期的地方官。

不能取消地方官的军政、民政两个属性。那么。创造“军政官”一词有什么意义呢?使用传统的“武官”一词不是更加符合人们的认同感吗我认为。

“武官”与“军政官”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说。汉代的太守是地方兵的统领者。说它是军政官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如果说它是武官。

就与事实不相符。又如。我们以后的讨论中。将把无军号的刺史、太守等官纳人地方军政官的范围。

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它们是武官。就像今天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可以被称为军政官。但不能被称为武官一样。

所以。我认为。“军政官”与“武官”相比较。前者具有更大的内涵。如果采用“武官”一词。实际上行不通。

而使用“军政官”一词。虽然不十分贴切。但实际上行之有效。也就是说。创造“地方军政官”一词乃不得已的事情。

并非本人好立异也。现在。我们说明“地方军政官”应包括的范围。也就是本书讨论对象所包括的范围。

本书讨论对象的范围包括:地方都督、带将军号的刺史、太守以及边境地区设置的各种军政官。还有中央临时派遣的统兵征战的军政官。

都督:这里的都督是指地方都督区的都督。《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晋世则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

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其实。都督制在黄初元年之前已经形成。《百官志》只说“晋世”。意味着都督的等级与专

10·魏晋南朝中央对地方军政官的管理制度研究杀权限在晋代才在制度上确定下来。学者指出。都督在肇始阶段。

是中央官。其所统军队是中央军。但是。我认为。虽然如此。都督与地方官没有实质的不同。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都督名为中央官。

但既经派驻地方。便成了地方官;都督军队名为中央军。基于同样的原因。也成了地方军。”都督是此时期最为显赫的一类地方军政官。

这是为学术界所熟知的。带军号的刺史、太守:刺史、太守本是民政官。但是。一旦带上军号。

就成了与军事密切相关的地方官。带军号的刺史。《宋书·百官志下》及《通典》卷三七《职官十九》记为:“州刺史领兵者。

”太守带军号者不见于官志书。但史书中屡有出现。在本书第一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一问题。中央临时派遣的统兵作战的将军:有重要征伐时。

王朝往往指派一些人统兵作战。比如。西晋伐吴战役中。晋武帝指派贾充以都督身份统兵。但是。在“都督制辨析”部分。

我们将讨论贾充之类的都督。发现它是一种无固定都督区。临时被派遣指挥几支原来互不统属的军队的都督。

这类都督与地方都督区的都督是不同的。王朝有重要征伐时。多数时候是从地方都督或领兵刺史、太守中指派人担任征伐任务。

如。曹魏末年派邓艾、钟会统军伐蜀。此时二人可算是临时派遣出征的将领。但据《三国志》卷二八中二人传记。

邓艾本来就是征西将军、都督陇右诸军事;钟会本来是镇西将军、假节都督关中诸军事。又如。西晋伐吴之役。

但据《晋书》各人的传记。王浑本来是安东将军、都督扬州诸军事;王戎本来是荆州刺史。后迁豫州刺史。

加建威将军;杜预原来是镇南大将军、都督荆州诸军事;王溶原是龙嚷将军、监梁益诸军事;唐彬原是监巴东诸军事、加广武将军。

具有监视府主行为的责任。并且与府主没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许多时候甚至凌驾于府主之上

长史对它的行为有督导的责任。如长史做不到这一点。将受中央王朝的责罚;典签一方面对府主及其行事具有监视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它又自认是府主的下属。因而。它们的作用也具有二重性:有时候会背叛府主;有时候又会背叛君主。

与府主一同对抗中央。都督与属州刺史的关系。在东晋以前虽有上下级关系。但这种关系还不明确。

是否被遵循主要取决于身为都督的人在资历、名望方面是否比刺史更高。因而都督与刺史之间发生矛盾的现象常常见到。

中央处理这种矛盾时。有时偏向都督。有时又偏向刺史。东晋以后。都督与刺史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被固定。

“府以统州、州以监郡、郡以在县”的层级关系被确定。刺史称都督为统新的法律。地方都督的质任制度是曹操时开始建立的。

西晋泰始元年及咸宁五年先后废除部曲将、部曲督等基层军官的质任制度。但在地方都督中还继续实行这种制度。

东晋成帝咸和五年才废除地方都督的质任制度。但刘宋、萧齐又恢复了地方都督的质任制度。萧梁和陈朝的地方都督不向中央送质任。

陈朝绝大部分时期内对于反叛者止诛一身。从总的趋势来说。魏晋南朝对地方军政官法律惩罚制度的执行逐渐松懈。

地方军政官的权利制度主要讨论了开府与受爵、配享问题。史书中所见的“开府”即是指开府仪同三司。

不及开府仪同三司的将军虽然也开规模较小的府。置有长史、司马等许多僚佐。但制度上不被视为开府

属于不开府将军。符合开府仪同三司条件的就是《南齐书·百官志》所说的镖骑、车骑、卫、镇军、中军、抚军、四征、四镇诸将军加“大”字者。

加上《宋书》及《通典》所记的上军大将军。也就是二品以上的将军。但并非所有二品以上将军都开府。

安、平、辅国、龙骤、冠军等三品将军加大即成二品将军。但不开府。将军开府都由皇帝特意指定。

是一种特殊的荣耀。使本不及公的官员享有公的待遇。是很重要的权利。梁陈开府仪同三司另成一系统。

基本都是梁武帝所置“百二十五号将军”的第二十四至二十班这一范围内的将军。即所谓“重号将军”。

地方军政官在获得爵位的机会方面占有优势。因为封爵的基本依据就是功勋。而军政官在建立功勋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各代的侯一级爵中。地方军政官占到了一半以上。有的朝代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军政官在获得赠溢方面也有优势。

而溢是非常重要的荣誉。配享王朝太庙的主要是有爵、溢的功臣。因为地方军政官在爵、溢方面占有优势。

因此在配享方面也占到多数。最后。对这一时期地方军政官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作了总体估计

从官品、封爵、赠溢、配享、朝堂班次等方面论证军政晋以后的军司往往是主帅的副贰或继任者。

这是军师不具备的特点。这一特点有如常见于史书而从来被人忽略的军副。南朝时期军司不常见。

而军副却多起来。说明二者亦彼亦此。有非常大的相似性。督军是州派驻郡的官员。督军粮、督军粮执法、督军粮御史可能是与军粮运输有关的督导官

晋以后有督运令史、督运御史。可能与督军粮等官有渊源关系。但已无法确证了。监军是指中央委派的监视统兵大将的监察官。

与“监某某军事”及“监某地军事”之类相当于地方都督区都督的监军不同。监军监视主将的行动。但不具直接执行军法的权利

而且要听命于主将。都督中外诸军事是管理中央宫城内外军队的官。与地方官管理无涉。地方军政官的最高管理者是皇帝

承相、录尚书事是皇帝的协助者。当皇帝权威不振时。垂相、录尚书事成为实际的最高领导者。

太尉、大司马、领军、护军、五兵尚书等也许在庶务方面参与地方军政官的管理。但不是军政官的领导者。

武官长期的中央选举机构是吏部尚书。领军、护军只在曹魏及西晋初执掌过中央武官的选举;魏晋南朝五兵尚书参武选说根据不足。

并且经不起分析。五兵尚书(隋后称兵部尚书)在制度上掌武官选是唐代以后的事情。文书是对军政官实行管理的一种很重要的方式。

曹魏、两晋最重视诏书。很多场合使用诏书。玺书也偶尔使用过。晋代还较多地使用符。中央向地方、较高级的行政、军政机构向较低级的机构发布指令常用符。

刘宋以后。符的使用范围更广泛。魏晋南朝常见文书还有檄。作用主要有二:一是羽檄。直接用来向地方征兵二是讨伐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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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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