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爷使用349万现金买房被查封,法院:巨额现金交易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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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是使用现金也有一定的限制和风险。特别是在涉及大额交易的情况下,使用现金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或者遭到质疑。

近日,河南郑州的马大爷就因为用现金349万买房,而被法院查封了房产,并判决败诉。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究竟马大爷用现金买房有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合不合理?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

案件摘要

马大爷是一名从事皮革生意的商人,2010年在郑州某合置业公司的楼盘上购买了五套住房,总价值349万元。马大爷称,他购买这些房子是为了给自己和儿女安排住所,并且当时开发商承诺如果用现金支付,每平方米将优惠1000元。

马大爷就用自己从事皮革生意多年积攒的现金,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并且拿到了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和认购协议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开发商没有和马大爷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办理房产证。

马大爷起初并没有在意这些手续问题,直到2019年他去物业查询时才发现,在自己名下并没有任何一套房产。经过多方打听,他才知道原来开发商欠了建筑公司工程款没有结清,把他购买的五套房子都抵押给了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马大爷感到受骗上当,就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履行合同或者退还购房款。

案件争议点

这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马大爷支付的案涉房屋的款项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有效,是否能够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或者退还购房款?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后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或者转让不动产物权。而登记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

因此,马大爷如果想要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就必须证明自己和开发商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本案中,马大爷和开发商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一份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是指购房人在选定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初步意向性文件,表示愿意就房屋买卖事宜与开发商展开商谈。

但这并不代表已经达成了买卖关系,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后,才能够办理网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从法律形式上来看,马大爷并没有与开发商形成有效的买卖关系,也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

当然,法律也不是完全拘泥于形式,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马大爷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房屋使用权,那么他就可以主张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取得了房屋的实际控制权。

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正式的合同和登记,也可以认定马大爷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并且保护马大爷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本案中,马大爷能够提供的证据只有开发商开具的收据和认购协议书,并没有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支付了购房款或者取得了房屋使用权的证据。

更重要的是,马大爷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引起了法院的质疑。马大爷用现金349万买房,这个数额非常巨大,而且不符合日常交易的习惯。

按照我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也就是说,在我国实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任何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都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报告,并且说明资金来源和用途。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洗钱、逃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而马大爷用现金349万买房,远远超过了这个限额,但他却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自己取款或者存款的凭证,也没有说明自己从事皮革生意所赚取的收入是否合法纳税。因此,法院有理由怀疑马大爷用现金买房是否涉嫌洗钱或者逃税等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马大爷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而且,马大爷用现金349万买房,这种支付方式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现金来源和用途。因此,法院判决马大爷败诉,并对马大爷所购买的五套房屋进行查封,其中两套拍卖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结语

这起案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在购买不动产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和登记的问题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或者优惠条件,要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及时办理网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在使用现金时,也要注意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要涉及大额或者可疑的现金交易,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或者被怀疑为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应当树立合法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支付习惯,维护自己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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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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