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穿内裤试穿裙子后退换遭拒,相关法律点解读

事情发生在安徽芜湖,一名年轻女子来到女装店后,试穿了三条紧身包臀裙,而后买走了两条。

次日,女子想要来到店铺内将其中的一条裙子退掉,但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店家解释称,35度的天,女子没穿内裤试穿裙子,自己也要对自己的顾客负责。

前一天得知女子未穿内裤试衣后,店家就拒绝了女子之后试衣服的请求,并且将剩余的一条裙子直接扔掉。

但对于店家的解释,女子显的很不理解,直言没有见过这样的店家,并且还嘲讽店家,那是你没去国外生活过。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以案普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无理由退换货制度,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该条规定指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从中可以看出,7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只适用于通过网络渠道购物,而不适用于线下退货,所以女子的这种情况,并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线下退换货的情况,只有商品本身质量不符合时才可以退换。在这个案件里,衣服本身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我们不得而知,所以无法判决是否女子是否符合退换货的情况。

但个人认为,由于衣服的特殊属性,如果店家在检查退换衣服的同时,发现衣服已经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坏,那么拒绝女子退换货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帮帮团综合国+社区、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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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7

标签:合时   裙子   内裤   芜湖   女子   店家   经营者   当事人   消费者权益   义务   衣服   消费者   理由   质量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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