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超5%未及时披露 顺网科技实控人收警示函

中证网讯(王珞)近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勇出具警示函。华勇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其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

浙江证监局在警示函认定,华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警示函要求,华勇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顺网科技6月29日公告显示,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华勇持有顺网科技股份2.2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6.94亿股的31.71%,累计质押股份1.05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7.49%,占公司总股本6.94亿股的15.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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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2

标签:决定书   科技   浙江   证监会   上市公司   管理办法   义务   股份   公告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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